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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员退休规则第一条 总则本公司为鼓励职员长期服务,并维护退休职员权益,特订定本规则。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一般职员,但订有一年以内期间的雇用契约者除外。第三条 种类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服务 5 年以上,年龄满 55 岁。(2)服务满 25 年以上。服务 20 年以上,年龄满 50 岁。合正常退休条件后,经总经理室认为必要时予以核定,可逐年延长服务期间,至年龄满 60 岁为止。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 (1)年龄满 60 岁。(2)正延期退休中,因心神丧失或因身体残废不能胜任职务。第四条 退休金的给付为(1)一次退休金。(2)一次退休金及年金。服务 15 年以上者,由退休职员就上列二种
2、任择一种,但确定后中途不得变更。服务 5 年以上未满 15 年者仅可采用第一种。 以退休职员最后 6 个月的薪津,包括底薪及职务津贴的总数,以该期间总日数乘以 50,为一个基数。服务满 5 年者,给付 10 个基数,每增 1 年加付 2 个基数。满 15年时,给付 30 个基数,满 15 年至满 25 年止,每增 1 年加付 基数。满 25 年以后每增 1 年加付 1 个基数,最高以 60 个基数为限。对于延期退休期间,其年资满 40 年以后,每增 1 年加付 1 个基数。 采用一次退休金及年金时,除给付一次退休金 15 个基数外,另给付年金。服务满 15 年者,年金之月额按 1 个基数的 1
3、6%计算,以后逐年增加,如附表基数表所列。在达到正常退休年龄以前,每提前一年减少基数 4%。第五条 退休金的加发经总经理室拟定提请董事长及副董事长核定,酌予加发退休金。 项第 2 款规定的退休职员,其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系因公伤病所致者,一次退休金依照第四条第 2 项加付 20%,年金一律按一个月基数的 50%给付其服务未满 5 年者以 5 年计。第六条 伤病的认定 项第 2 款所称的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以劳工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所定者为准。 项所称的因公伤病系指有下列情形的一者而言。(1)因执行职务所生的危险而致伤病者。(2)因特殊职业病者。(3)在工作处所遭受不可抗力的危险而致伤病者。第七条
4、服务年资的计算休的日以职员退休的月份为准。未满一年的尾数,其为 6 个月以上者以 1 年计算,不满 6 个月者以半年计。予计入服务年资:(1)属于一年以内期间的雇用契约期间。(2)停职期间,但非因公伤病,请假在二个月以内者,不受此限。第八条 年龄的认定以依据户口誊本所记载的人事资料为准。第九条 给付期间一次退休金于职员经核准退休,办妥离职手续后即予给付。第十条 年金的给付期间及调整金亦比照底薪部分调整。第十一条 早期退休的核准职员早期退休者须经总经理室指定或经申请核准。未经核准而离职者,以辞职或解聘论,其退职金依照本公司“职员退职金给付规则”的规则给付。第十二条 年金的转让与转换本公司因故未能
5、继续经营或转移其他公司经营时,依其服务年资,并按本规则第四条第 2 项的规定换算一次退休金基数,对已领的一次退休金及年金应全额扣除。第十三条 年金的停止支领年金之退休职员死亡时,其支领年金的权利应即停止。第十四条 奖金的给付退休职员服务最后一日历年的奖金仍予给付。如为上半年内退休者,其夏季奖金按实际服务月数比例给付;如为下半年内退休者,其冬季奖金亦按实际服务月数比例给付。服务月数按十足计算,即未满一个月部分不计。奖金给付时间与本公司在职职员者相同。第十五条 晋升职员的处理由工友晋任职员者,其在工友年资部分,先行办理资遣,不再并入职员年资。工友年资部分资遣费的计算,依照“工人受雇解雇办法”办理。第十六条 不适用的规则本规则实施后本公司“职员退职金给付规则”仍属有效,但不适用于职员退休。第十七条 附则本规则提经本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同。(附退休金给付基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