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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资遣办法第一条 为配合本公司各部门实际业务需要,以达成企业的有效经营起见,特订定本法。第二条 本公司正式任用员工的资遣悉依本办法办理。第三条 各部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资遣人员:产技术或程序改变,须紧缩职务时。第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门可予资遣:能胜任工作的,或考绩列为丙等的。第五条 员工资遣先后顺序如下:第六条 资遣员工通知日期如下: 个月以上未满 1 年的于 10 日前。 年以上未满 3 年的于 20 日前。 年以上的于 30 日前。第七条 本公司资遣的员工给予资遣费,其标准如下: 年以上者除发给资遣费外,并按本公司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支给退职金。第八条 本办法董事会通过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