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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维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工友退休办法第一条 本公司为顾及退休工友的生活,特订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友,系指在本公司工厂直接从事生产的工人及公司与工厂所有辅助生产的工人(警卫、信差、司机、木工、电工、杂工)。第三条 本办法颁布前已在本公司工作的工友,其年资准予计算。第四条 凡本公司以及所属各厂的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请求退休:(一)工作 15 年以上年龄满 55 岁者。(二)工作满 25 年以上者。前项工作的年资认定,以公司或各厂的人事资料为准,年龄的认定以身份证为准。工作年资以连续在本公司或各厂服务者为限,离职后再返公司或厂工作者,其离职前的年资不得并计。第五条 凡本公司以及所属各厂的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由本公司命令退休。(一)年龄已满 60 岁者。(二)合于本规则第四条各款规定尚未退休,后因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不能胜任工作者。 第六条 凡合于第四条或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退休工友由本公司按照其申请退休月份的底薪(包括生活津贴)一次发给至少 30 个月之退休金。第七条 年满 60 岁之退休工友,其工作年资未满 15 年者,按其实际服务年资每满一年发给二个月的退休金。工作年资满 15 者年按第六条规定发给。第八条 工友合于退休条件而自愿继续工作者,本公司可视实际需要及其健康状况准其继续工作,并按其继续工作的年资每年增给老年退休金一个月。第九条 本办法经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