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制度(人事,行政)文件收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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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收发规定第一条 公司文件由指定的拟稿人拟稿,属董事会秘书核稿,属公司文件由办公室主任拟稿。文件形成后,属董事会的由董事长签发,属公司的由总经理签发,属党内的由党委书记签发。属于秘密的文件,核稿人应该注“秘密”字样,并确定报送范围。秘密文件按保密规定,由专人印制、报送。第二条 已签发的文件由核稿人登记,并按“企、董、党、工、团、妇”等内容编号后,送文印室打印。第三条 文件由文印室负责校对,并送拟稿人核稿人审查合格后,方能复印、盖章。第四条 文件由办公室负责报送。送件人应把文件内容、报送日期、部门、接件人等事项清楚,并报告报送结果。第五条 经签发的文件原稿送保密(档案)室存档。第六条 外来的文件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签收。签收人应于接件当日即按文件的要求报送给有关部门,不得积压迟误,属急件的,应在接后即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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