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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伤病、重大灾害及丧葬补助办法(一)本公司职工福利委员会为加强职工福利,增进其生活保障,特订定本办法。(二)本公司正式雇用的职工,自到职日起,至离职日止,得以发生的事实,分别引用本办法条款,申请补助费,惟其配偶或直系血亲同在本公司服务者,不得以同一事因重复申请补助。(三)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因伤病住院时,得填具申请书,并检附户籍誊本(职工本人免附)、住院证明书、及医疗费用单据,提送职工福利社申请补助。 (四)伤病补助费的给付标准如下:自第一次住院日一年内,其累积总额以 3000 元为限。每一眷属自第一次住院日起一年内,其累积总额以 1000 元为限。(五)职工本人或其眷属如因施行整容、整
2、形或违反生理的手术等,及因自戕而致伤病时,均不得申请补助。(六)申请水灾、火灾、风灾、地震或其他无可避免的重大灾害补助费,须由职工本人或其眷属于灾害发生后,填具申请书,并检附本公司同事 2 个证明文件,提交职工福利委员会核定。(七)重大灾害补助的给付,须由本会委员 2 人查明实际受害情形后,核定补助金额。但最多以 5000 元为限。(八)申请丧葬补助费应由申请人于事实发生后,填具申请书,并附户籍誊本、死亡证明书,提送职工福利社核发。(九)丧葬补助费给付标准如下:000 元。000 元。(十)丧葬补助费的受益人,如无特别指定(指定受益人须由职工本人自动向福利社登记)其顺序如下:十一)申请各项补助费,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冒领等事情除追回款项外,并报请议处。(十二)本办法经本会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注:所谓重大灾害的范围,经第三届第一次委员会决议依照下列办理:迁移而另租屋,但其原所有房屋或租与他人,遇重大灾害者,可申请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