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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学原料及成品制造业年终奖金制度第一条 依据本细则依据本公司人事管理规章规定制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一)本公司从业人员年终奖金的发给,悉依本细则的规定办理。(二)本细则所称从业人员以本公司编制内的人员为限,顾问、试用人员、临时人员均不适用。(但得视情况另行发给)第三条 奖金数额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数额视公司当年度的业务状况及个人成绩而订。第四条 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计算的范围从业人员在年度内中途到职者,按实际工作月数比例计算,凡未满半个月者以半个月计,半个月以上以一个月计。第五条 凡在当年度奖金发放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年终奖金:(一)辞职或解雇者。(二)资遣者。(三)停薪留职者(期间扣除)。
2、(四)其他原因中途离职者。第六条 凡年终奖金的发放计算基数标准如下:本薪主管加薪职务加薪技术加薪。第七条 奖惩的加扣标准从业人员在当年度曾受奖、惩者,年终时依下列标准加减年终奖金。(一)嘉奖一次:加发一日份薪额的奖金。(二)小功一次:加发三日份薪额的奖金。(三)大功一次:加发十日份薪额的奖金。(四)申诫一次:扣减一日份薪额的奖金。(五)小过一次:扣减三日份薪额的奖金。(六)大过一次:扣减十日份薪额的奖金。第八条 请假旷工的扣减标准(一)旷工者照天数计,每天扣减 2 日份薪额的奖金,不足一天者以一天计。 (二)凡年度内请事病假(合并计算)达 10 天以上者,每超过 1 天扣减 1 日份薪额的奖金。(服务未满一年者,照比例折算)第九条 考绩加发标准凡年度考绩依下列等级加发(一)优等者加发 10 日份。(二)甲等者加发 3 日份。(三)乙等者不予加发。第十条 年度计算由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第十一条 发放日期每年度从业人员的年终奖金于翌年春节前发给。第十二条 实施及修订本细则呈奉总经理核定后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