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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津贴给付办法(一) 本公司员工的房屋津贴悉依本办法给付。(二) 凡外勤人员因工作关系,经公司调离现住址或本籍地以外县市需租屋以执行职务者,由该人员自行申请,经主任复核,各该部经理核准后始付房屋津贴。(三) 但合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房屋津贴:(四) 每月津贴规定如下:单身 已婚者(a)主任以上 600 元 1000 元(b)一般人员 400 元 600 元(五) 津贴在每月 20 日与薪金一并发放。(六) 外勤人员若因调动而必须取消房屋津贴者,应由该部通知人事室停止支付。(七) 本办法经呈准总经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