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课件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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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方针及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内容:1. 我国安全生产方针;2.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3. 我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前言,2011年全国安全生产情况 2011年全国安全生产继续保持了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发展态势,总体上实现了“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开局。 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 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取得明显成效。 反映安全发展水平的各项主要指标进一步趋好。 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普遍改善。 大部分地区安全生产形势比较稳定。 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实施情况良好。,2012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国务院1月13日召开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

2、,会议明确了2012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总要求,以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载体,以预防为主、落实责任、依法治理、应急处置、科技支撑、基础建设为主要措施,以进一步减少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加大落实力度,把各项责任落到实处,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全力以赴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以安全生产的新成效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20

3、12年1月1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京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会议内容: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和国发201140号文件,总结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部署2012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并对春节前后、全国“”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第一节 我国安全生产方针,一、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安全生产方针是指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总的要求,它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大体三次变化: (1949-1983年) “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 (1984-2004

4、年)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 (2005年至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方针,第二节 金属非金属矿山法律体系,矿山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统,从法律规范的形式和特点来讲,既包括作为整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的宪法规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规范、技术性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我国矿山安全法律体系主要分为7个层次:1.宪法 :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的最高层级,“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2.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基础法、专门法律 、相关法律 3.安全生产行政法规4.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5.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和地方政府安全

5、生产规章6.安全生产标准7.已批准的国际劳工安全公约,第三节 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法律法规介绍,一、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相关法律(一)刑法刑法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历经七次修订,其中,于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中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犯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等规定,作了补充和修改。,重大责任事故罪,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

6、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六),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款: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刑法修订的评

7、价,1.扩大了适用主体;2.简化了犯罪构成;3.提高了刑期。,时间:2001年7月17日3时40分 地点:广西南丹县龙泉矿冶总厂拉甲坡矿 8月3日:中央工作组赴广西南丹 8月9日:国务院调查组到达南丹 8月20日:排干积水,共排水34万m3 12月19日:事故调查报告,广西南丹7.17特大透水事故,2001年7月17日凌晨3时左右,广西南丹县龙泉矿冶总厂拉甲坡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81名矿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000余万元。,从井下找到的79具尸体,均呈高度腐败-开始白骨化尸体26具、部分白骨化尸体40具、基本白骨化尸体13具。,事故原因,直接原因 非法开采,乱采滥挖,违章爆破,引发透水。

8、主要原因 以采代探,滥采乱挖,矿业秩序混乱。全县263个矿井中绝大部分为非法矿井。,官商勾结,以矿养黑,以黑护矿,无视矿工生命安全。河池地区、南丹县长期以来忽视安全生产,有关部门疏于执法、滥用职权。长期瞒报、少报事故,2000年矿山企业死亡259人,上报57人。2001年17月死亡264人,上报94人。,事故性质:是一起由于非法开采国家保护性资源,以采代探, 乱采滥挖,长期管理不力而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违章爆破击穿了隔水岩体,打通了采区上部有水的废旧矿井,引发了透水事故。,该矿非法开采,以采代探,乱采滥挖,也是导致本起事故的重要原因。,少数地方官员贪污腐败,与矿主勾结,隐

9、瞒事实真相,滥用职权,严重失职、渎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广西自治区副主席王汉民同志对此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被国务院给予行政记过处理;原南丹县委、县政府和河池地委、行署主要领导因隐瞒事故、滥用职权及涉嫌受贿等问题,受到严肃处理。,受贿罪(321万元);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原南丹县委书记万瑞忠,受贿罪(36万元、美元1000元):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挪用公款罪(95万元):判处有期徒刑7年;滥用职权罪:

10、判处有期徒刑7年;总和刑期29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原南丹县长唐毓盛,受贿罪(7万元):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总和刑期1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原南丹县委副书记莫壮龙,受贿罪(11万元):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万元;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总和刑期1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万元。,原南丹县副县长韦学光,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原河池地委原书记莫振汉,非法采矿罪单位行贿罪重大责

11、任事故罪妨害作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400万元;判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矿主黎东明,自治区副主席王汉民对长期以来河池地区,特别是大厂矿区持续混乱,事故频发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国土资源部勘察司司长仲伟志 在办理105号矿体探矿权认证过程中,对申请资格审查不严,违返有关规定和工作程序,工作失职,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安全生产法-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安全生产法经过各方面的长期努力,现在终于出台了。这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经过,2000年底,根据安全生产形

12、势发展的需要,国务院法制办将法名由职业安全法改为安全生产法2001年初,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安全生产法起草领导小组,征求和吸收各方面修改意见形成了安全生产法(草案)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2002年6月底经九届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社会背景,(一) 各类伤亡事故居高不下,重大、特大事故不断发生 (二)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不规范,纪律松驰,管理不严(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三违现象严重 (四)地方政府安全监管不到位,各级领导的安全责任不落实,现有安全生产的立法难以适应当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需要,(一)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制定颁布

13、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近20部,如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等。由于受当时历史条件、体制和调整范围的限制,这些法律法规难以适应当前的需要,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需要完善的问题。(二)国家至今没有依法确定对各行业、各部门和各类企业普遍适用的安全生产基本管理制度,现有立法难以全面、完整地反映国家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难以体现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新的指示精神,难以对安全生产管理中普遍存在的共性的、基本的法律问题作出统一规范。,2018/9/7,35,(一)安全生产法的框架 2002年6月29日颁布,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14、共七章97条 第一章 总 则15条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8条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9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5条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9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19条 第七章 附 则2条 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的65条,占2/3; 涉及主要负责人的8条; 规定政府部门的较多38条。,2018/9/7,36,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我国安全生产具有责任的各方:政府责任方,即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从业人员责任方;中介机构责任方。,(二)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四个责任对象,2018/9/7,37,1 事前预防对策体系,即要求生产经

15、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三同时”、保证安全机构及专业人员、落实安全投入、进行安全设备管理、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严格交叉作业管理、实施高危作业安全管理、保证承包租赁安全管理、落实工伤保险等,同时加强政府监管、发动社会监督、推行中介技术支持等都是预防策略。 2 事中应急救援体系,要求政府建立行政区域的重大安全事故救援体系,制定社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源的预控,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等。 3 事后处理对策系统,包括:推行严密的事故处理及严格的事故报告制度,实施事故后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事故经济处罚,明确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等。,(三)安全生产法确定的三套对策体系,2018/9/

16、7,38,(四)安全生产法确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项责任,安全生产法第17条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作了专门的规定: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4)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增加(接6)组织事故抢救,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7)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五)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从业人员的权利,一、职工安全生产的权利 1 要求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 2 知情权 3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 4 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权利 5 获得职业健康防治的权利 6 合法拒绝权 7 紧急避险权 8 工伤保险和民事索赔权 9 提请劳动争议的权利 10 批评、检举和控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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