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船监督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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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解船舶监督管理规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拆解船舶的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防止水域污染,依据国务院防止拆船污染 环境管理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内河及其港口水域进行交接的拟拆解废钢船,以及从事 水上拆解活动和在综合港港区水域从事拆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含港航监督) 是负责对上述活动涉及的水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实 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四条在综合港港区水域内和水上设置拆船场(点)的,拆船人应事先按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 例第六条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向主管机关提交 环境影

2、响报告书 和有关部门对设置场 (点) 的核准意见,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设置拆船场(点)和进行拆船作业。 第五条拟拆解的废钢船需要进港的,应在进港前按主管机关的规定办理进港申报手续,经主管机关批 准后方能进港,并在指定地点停泊。 第六条拟拆解的外国籍废钢船须在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港口或经国家批准的其他地点经联合检查后, 方能办理交接船手续。 第七条拟拆解的外国籍废钢船在交接前,新的船舶所有人应及时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登记手续, 确认船舶所有权,取得废钢船登记证书(见附件二)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拟拆解的中国籍废钢船在办理交接前,新的船舶所有人应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变更登记手续(申

3、请书格式见附件一,登记证书格式见附件二)。 废钢船拆解完毕时,船舶所有人应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注销登记。 办理废钢船登记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向主管机关交纳登记费。 第八条废钢船在交接前,船舶所有人应向主管机关填报废钢船污染物质报告书(见附件三,一式 两份)。 第九条废钢船交接完毕后,船上的有关船舶文书和航海图书、资料由主管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废钢船交接完毕后,应尽早驶往或拖至拆船场(点),并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动态。自航 的废钢船应具备安全驶往拆船场(点)的条件;非自航的废钢船需要拖带时,应申请船检部门检验并出具 拖带证明后方可拖带航行。 第十一条自航废钢船航行或锚泊,应配备足以保障安

4、全和操纵需要的合格船员;非自航废钢船锚泊, 除配必要的船员守船外,还应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船员配备和安全措施,需经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二条船舶在抵达拆船场(点)前,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将船上的航海仪器、 通信设备(包括收发报机、甚高频无线电话、音响和视觉信号等)、消防救生设备以及必要的安全备品和 靠泊用具等拆除或撤走。 第十三条废钢船驶往拆船场(点)前,其所有人或拆船人应及时将废钢船预计抵达的拆船场(点)和 冲滩方案报主管机关核定。 废钢船冲滩前,拆船人还应将拆船方案和有关安全、防污染措施等情况报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油轮在冲滩前,船舶所有人应事先将货油舱(柜)中的存油驳出,

5、并必须进行洗舱、测爆, 经主管机关审核后方可冲滩。 第十五条船舶坐滩或就位后,船舶所有人和拆船人应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防止船体倾覆和滑动。 第十六条船舶由于滑动或其他事故而有碍航行安全时,船舶所有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以保障通航安全。 对影响航行安全而船舶所有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主管机关可予以强行清除,有关费用由船舶所有人 承担。 第十七条废钢船在拆解前,船舶所有人应清除或委托主管机关认可的单位清除并回收残余油类物质、 有毒害物质以及易燃、易爆物质。 第十八条废钢船的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确需向水中排放时,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应符合船舶 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九条废钢船在拆解过程中,不得任意向水

6、中排放或倾倒油类、油性混合物、 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 质。也不得在船上焚烧任何可燃物质。如需使用船上焚烧炉焚烧,事先需经主管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废钢船在拆解过程中,不得将拆解的船舶部件投弃或存放水中。未清洗干净的船底和油柜必 须拖到岸上拆解。 拆船作业产生的电石渣及其废液,必须收集处理,不得流入水中。 第二十一条拆解废钢船的制冷设备,必须采取妥善防护措施并严格管理,防止制冷剂泄漏。 第二十二条船舶拆解完毕,拆船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清理拆船现场。 第二十三条废钢船在拆船场 (点) 就位前或在拆船作业中发生水域污染损害事故时,船舶所有人或拆 船人应立即采取清除或控制污染的措施,并迅速向主管机关报告,接

7、受主管机关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受到本规则第二十三条所述污染损害事故损害或参与清除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人员,要求赔 偿或索取清除污染费用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主管机关除责令当事人采取纠正措施外,还可根据不同情节,给予 以下处罚: (一)对涉及水上交通安全和废钢船在拆船场(点)就位前有关污染的违章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水上 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对在港内和水上拆船的违章行为,依照国务院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 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一九九年一

8、月一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一九八七年二月十六日 颁布的关于船舶拆解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一:废钢船登记申请书 船名原名 原呼号原船籍港 原船舶登记号数船舶种类 造船地点建成日期 船舶尺度总长米,宽米,深米 船舶吨位总吨位吨,净吨位吨,轻吨吨 主 机 种类数目功率马力 取得船舶所有权日期 船舶所有人及其地址 (电话) 船舶拆解单位及其拆解地点 (电话) 申请单位 (盖章) 一九九年 月 日 附件二:(港监 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废钢船登记证书 ( )监拆 船字第号 船 名原呼号 船舶种类原船舶登记号 船舶尺度总长米,宽米, 深米 船舶吨位总吨位吨,净吨位吨, 轻吨吨 取得船舶所有权日期 船舶所有人及其地址 船舶拆解单位及其拆解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九九年 月 日 附件三:废钢船污染物质报告书 船 名 原国籍或单位 船舶种类 船舶所有人 建造日期及地点 其载吃水前 后 登记吨位总吨 载重吨 空载排水吨 主机种类台数 辅机台数 耗油量航行每天吨 锚泊每天吨 实际存油数量燃油吨 轻柴油吨 润滑油公升 气缸油公升 液压油公升 现存油污水数量吨 压舱水吨 水质情况 上航次装何种货物? 货舱做何种处理? 以上报告确凿无讹。 所有人 船长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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