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西方国家行政制度主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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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代西方国家行政制度主要类型政治制度是人类社会复杂的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早期西方国家就曾经说过,人类社会存续的时间有多长,政治制度的存在就有多长。国家的形式是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现代国家的建立面临着更为复杂的国家治理需要。统治者势必要随之建立起适应于自身利益要求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相应的国家结构,以便实施有效的统治与管理。这种政权组织形式及国家结构就是国家形式。一般来说,国家形式是与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体现了在一定生产方式的条件下各主要社会阶级、阶层相互间的关系,更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根本意志。初次之外,国家形式还会受到诸如历史传统、政治文化、国内外政治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国家形式

2、是多种多样的,相同政治制度的国家可能存在不同类型的国家形式;即使在同一个国家,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变迁,其国家形式也可能发生变化。西方国家在政治实践过程中,形成了本国特有的国家政体形式,由此构成了西方社会相同性质的政治制度中的差异性。不同国家政体形式上的差别主要表现为国家权力主体的设置、产生、职权范围以及行使权力的方式等的差别。比如,在当代西方国家,有以议会立法机构作为权力主体的政体形式,也有以国家首脑为权力主体形成的政体。也就是说,不同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实质性差异在于国家实际权力掌握在不同国家权力机构手中。除此之外,任何国家权力机构的组织及活动都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否则便会处于盲目混

3、乱状态,无法实现统治者对国家进行统治和管理的意志。议会至上、三权分立等原则一直是西方国家政权组织机构的基本原则。再有,政体形式不是一成不变的,很多国家的政体都经历了一定的历史演变,甚至经历多次变更。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经验表明政府必须适应国情,适应其历史条件,否则它将难于长久维持下去。当代西方国家政体主要存在内阁制、总统制、 半总统制、委员会制,不同政体的形成有着其特殊的历史条件,而且不同政体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内阁制又称议会制,是内阁总揽国家行政权力并对议会负责的政体形式,与总统制相对。由于内阁制政府具有对议会全权负责的特征,故又称责任内阁制。严格来说,内阁制应称之为“国会制”或“议会内阁制”。

4、议会内阁制是以议会(国会)为权力核心,行政系统受议会的节制,行政权与立法权合一,政府(内阁)则对议会负责。而且不同于总统制的制衡理念,议会内阁制的基本原则是责任政府不但个别之阁员需对议会负责,内阁整体亦需对议会负责。内阁首相通常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首相从政见基本相同的议员中挑选阁员人选,提请国家元首任命,组织内阁。国家元首对内对外名义上代表国家,但并无实际行政权力,由内阁代表国家元首对议会全权负责。元首颁布法律、法令和发布文告时,都必须由首相或有关阁员副署。内阁接受议会的监督,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如内阁得不到议会信任,其阁员必须集体辞职,或由内阁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

5、,重新举行议会大选。如新议会如果仍对内阁表示不信任,内阁则必须集体辞职,由国家元首任命新首相组织新政府。首相(或总理)是内阁政府首脑,主持内阁会议,总揽政务,拥有任免内阁成员和所有政府高级官员的权力,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对内对外的重大方针政策。由于各国的情况不同,宪法赋予首相(或总理)的权力大小也不尽相同。内阁制通常被认为有一下几个优点;第一,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通力合作,效率高;第二,议会和选民都可以监督政府;第三,遇紧急情况,内阁可以实行应急政策。内阁制有利于训练政治家。尽管议会内阁制将立法权与行政权结合,减低了内阁与国会间冲突的机会,而且有较总统制为佳的党纪及政党组织,全球的民主国家,也多系

6、实行议会内阁制。但议会内阁制本身却不一定能确保政府施政效能良好,也不一定能杜绝独裁、漤权的情事发生。这主要是因为下列几项原因:第一,不同的选举制度影响到政党体制的歧异发展,也造成政府稳定与不稳定的差异结果。一般而言,采取单一选区,一选区只选一席,并采多数决的选举制度,有利于两党制的发展(如英国、新西兰)。采取中选区(每一选区选出二至五席)或大选区(每选区选六席以上),或者采比例代表制的国家,则较易形成多党制的国家,有德国、瑞典等;发展为分歧多党制的,则有意大利、芬兰、荷兰等。政党体系成员越多的国家,其内阁组成就越为不易,而内阁维持的时间相对的也就越短。其中尤以二次大战以后的意大利最为著名,平均

7、每一届内阁的寿命只有七、八个月的时间。相对的,采取两党制的英国,撒切尔夫人的保守党任阁,则连续执政十一年之久,最后虽因党内异见而被迫下台,保守党却仍继续当政。但是执政时间的长短,并不是政府安定的与否的唯一指标。在内阁更迭频繁的国家(如意大利),只要文官体制保持中立, 不介入政争, 并形成优良的行政自主传统,政府仍能保持高度效能,不受政党政治摆布,也使政争及倒阁的影响减至最低程度。但是,一般而论, 倒阁的机会越少,政局越为稳定, 则系事实。 第二,在采取比例代表制的国家,政府多系由多党联合组成,政局容易出现不稳现象,已如前述。但在采取多数决制度的国家,如果某一政党长期掌握国会多数,则易发生滥权情

8、事。在民主发展稳定的国家,如瑞典,社会民主工党自一九三二年起,连续执政达四十四年之久, ,一九八零年代后,又继续执政进实难,该党的社会福利政策,虽闻名国际,但长期一党执政的结果,却也造成官僚主义横行,资源浪费,福利国家政策尾大不掉等现象,最后终因经济不景气,民怨四起,而在一九九一年大选中为选民所唾弃。另外,在民主政治比较不上轨道的国家,如印度及牙买加,都发生过暂停选举,终止民主宪政的不利情事。基于此,议会内阁制虽然比总统制较有利于民主制度的稳定发展,但却不能绝对保证专政、独裁现象不致发生。单纯的想以采行议会内阁制,建立起稳定的民主制度的作法,乃是不切实际的。在实行总统制的国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

9、,又是政府行为首脑。总统领导的政府行政机构与立法机构、司法机构权力分离,相互制衡。总统制最早是由美国创立的政体,并且逐渐发展成为一种稳定的、影响广泛的政权组织形式。现在,实行总统制的国家还有墨西哥、巴西、哥伦比亚、 萨尔瓦多、哥斯达黎加、委内瑞拉、尼尼利亚等国家。总统制的特点可以概括为几下几点内容:第一,总统掌握国家最高行政领导权,有权任命政府高级官员;对议会通过的法律行使批准权,并且负责贯彻和执行国家法律;有权对有关国家行政的一切事项作出决定;有权指挥和监督国家一切行政机构执行行政决策;有权任命法官;作为国家武装部队总司令,拥有最高军事统帅权;拥有与外国缔结国际条约等外交权。 第二,议会由选

10、民选举产生,行使国家立法权,并有权监督政府行政,对总统及高级官员违宪或渎职等行为可以予以弹劾。第三,总统领导下的行政机构设有内阁,但内阁作为总统的咨询机构,只对总统负责,而不对议会负有政治责任,议会不能以通过不信任案的方式推翻内阁。如美国的内阁是由总统、副总统以及各主要行政部门的部长和总统指定的高官组成;它不是决策机构,而只是总统的咨询机构;总统在认为有必要的时候举行内阁会议,对内阁会议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可自行决定是否采纳。1958 年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建立,在政体上开始实行“半总统制”。所谓“半总统制”即是融合了议会制和总统制的某些特点,概括起来有一下方面:第一,从融合总统制政体的特点看,总统拥

11、有最重要的国家政治权力。总统作为国家元首,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在行政方面,总统拥有任命总理,并根据总理提名任免政府其他成员的权力,有权主持内阁会议,有权任命国家高级文职官员及高级军官。在立法方面,总统有权对议会通过的法律提出进行重新审议的要求,对此要求议会不得拒绝;总统有权将有关公共权力机构组织的法律草案提交公民投票;有权在征询总理和议会两院议长的意见后宣布解散国民议会。此外,总统作为军队统帅负责主持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有权在一定的条件下采取非常权力; 在外交上, 有权对外派遣或者接受外交使节,有权决定和批准外交条约,审查并批准国际条约;在司法方面,总统作为最高司法委员会主席,是司法

12、独立的保障人,等等。第二,从融合议会体制整体的特点看,以总理为行政首脑的政府掌管行政事务,议会有权监督政府行政,总理就政府的施政纲领或某一政策向国民议会承担政府责任;国民议会可以通过一项不信任案追究政府责任;如果议会通过不信任案或对政府提出的施政纲领或政策表示不赞同时,总理必须向总统提出政府辞职。总之,半总统制既有总统制国家总统拥有行政权、与议会分权制衡的特点,又有议会制实行“责任制政府”的某些特点。委员会制基本上接近议会共和制,即经由选民选举产生的联邦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拥有国家最高立法权,并拥有通过选举产生国家(联邦) 行政机构的权力, 所谓的“委员会”实际上是最高行政机构。其主要权力

13、是:对外接受国书和从事外交礼仪方面的活动;对内负责主持委员会会议,但没有裁决权。 1792 年法兰西第一共和国成立后,曾在一个时期内实行过督政府制度(1795-1799 ) 。根据当时的共和国三年宪法规定,经五百人院提名,元老院选举出五人组成督政府。 督政府执掌行政权,统率武装力量。 有权任免官吏,掌管国家财政大权。五名督政官轮流担任主席,任期为三个月,掌管国玺和国家法令的签署权。五名督政官每年改选一人,卸任的督政官在五年内不得重新当选。1799 年拿破仑发动政变,推翻了督政府,开始实行军事独裁统治,这段短暂的“委员会制”的历史便宣告结束。在当代西方国家发展的历程中,国家行政制度的形成以及民主制度的稳定的发展,实包含其他更为复杂的文化、经济、社会及政治因素,而制度选择因素只是其中一项成因,却非充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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