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经费请购核销注意事项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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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項經費請購核銷注意事項及規範一、統一發票 填寫注意事項二、據填寫注 意事項三、支出機關 分攤表填寫注 意事項四、各類領據 、印領清冊填 寫注意事項五、國外出 差旅費報告表 填寫注意事項六、國內出差 旅費報告表填 寫注意事項七、國科會查核計畫缺失事項八、教育部補助計畫(含邁向頂尖大學)常見缺失事項九、常見單據核銷退件原因十、 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經費使用規範十一、碩博士出席國際會議旅費報支作業規範一、統 一發票填寫注 意事項項目注意事項發票類型1.二聯式統一發票:應檢送收執聯。 2.三聯式及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應檢送收執聯(第三聯),如有扣抵聯 (第二聯) 得一併附上。扣抵聯均不

2、得以任何理由(如收執聯遺失等)單獨報支。 3.收銀機統一發票:應檢送收執聯。日期1.應核對確為經費列支之當年度開立者。 2.應與案據、申請單核對,判定其合理性。如在案據或申請單核准前開立者,應請 請購單位註明理由。 3.報支時間過久者,應請申請單位註明收件日期及理由。買受人1.二聯式及三聯式及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應有機關名稱 或機關名稱 (各 單位) 之抬頭。收銀機統一發票,則免抬頭,應輸入各機關統一編號(無統一 編號得以扣繳憑單編號替代) ,若未輸入統一編號 ,應請廠商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2.如為委辦費或補助費 ,二聯式、三聯式及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買受人得為受委辦 單位或受補助單位。如有扣抵聯

3、(第二聯)得一併附上。 3.買受人欄空白、書寫員工個人姓名或無機關名稱字樣之抬頭或無機關統一 編號 (機關名稱及機關統一編號應擇一具備) ,均屬無效,應通知補正,不能補 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或蓋章證明。(員工出差住宿之發票,其買 受人得為員工個人姓名) 。 4.公務車修繕費及外縣市加油費: 統一發票買受人欄應打印機關名稱及註明車號。 無車號者,應通知補正 ,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 ,並簽名或蓋章證明。統一編號1.機關無統一編號,得以扣繳憑單編號替代。 2.本欄有無填列,均不予限制,惟適用加值型營業稅之國營事業均應填列。地址1.二聯式、三聯式及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有無填列地址

4、,均不予限制。 2.收銀機統一發票,無地址欄,故免填。品名1.二聯式、三聯式及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均應書寫或列印貨品名稱。 2.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僅有貨品代號者,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 並簽名。 3.如其他相關憑證已記載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得免加註。數量 單價 金額1.各種統一發票,除單筆 (項)支出得僅列金額外,餘均應列示數量、單價、金額。 2.應複核單價乘數量,是否與總金額相符。 3.應複核單價、數量是否與請購單、估價單或其他案據相符。 4.總計欄之阿拉伯數字與中文大寫是否相符。 5.阿拉伯數字與中文大寫數不符者,應退還承辦人交廠商補正。無法補正者,以大 寫數額為準。備註實

5、付金額不得超過合計之中文大寫數。實付數如小於合計之中文大寫數時,應將 實付金額列註於備註欄內,並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營業人蓋用 統一發票專 用章1.二、三聯式及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未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者,不得報支。但收銀 機統一發票,列有賣方之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及住址者,免蓋用本章。 2.統一發票專用章應列明: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統一發票專用章字 樣。 3.該章蓋不清晰者,應由經手人當場洽請賣方重複蓋明。事後發現者,亦得洽請或 退還承辦人處理。其他1.審核章不宜蓋在發票編號處,俾利製票。 2.多張發票一併報銷時,粘貼時應避免難以辯識開立日期等相關資料。 3.國外出具之支出憑證 ,如有不能

6、完全符合本要點之有關規定者,應依其慣例提出 相關憑證,並由申請人或經手人加註說明。二、 收據填寫注意 事項項目注意事項收據之要件1.商店收據: (1) 收據名稱。 (2)買受人之抬頭。 (3)開立收據之日期。 (4)摘要(品名) 。 (5)數 量。 (6)單價。 (7)總價(金額) 。 (8)合計之中文大寫數。 (9)店章(如為免開統一發 票之商店,需為免開統一發票章) 。 (10)負責人簽章(店章內未載明者) 。 (11 )商店地址 (店章內未載明者) 。 (12)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店章內未載明者) 。 2.個人及非營利團體: (1) 收據 名稱。 (2) 買受人之抬頭及支付機關名稱。 (3

7、) 開立收據之日期或受領年月日。 (4)摘要(品名)或受領事由。 (5)實收金額。 (6)合計之中文大寫數。 (7)非營利團 體印章或受領人簽章。 (8) 受領人戶籍地址 (個人收據) 。 (9)受領人身份證統一字號(個 人收據) 。 (10 )非營利團體負責人、會計及出納簽章。 (11 )個人領據之銀錢收據需加 貼已銷章之千分之四印花稅 ,及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 3.規費: (1)收據:a. 自行收納款 項統一 收據名稱 ,第一聯:收據。b.開立機關名稱。c.開立 日期。d. 字號。e.繳款人。f.收入科目。g. 事由。h.金額(大寫) 。i.經手人簽 章。j.主 辦出納或由其授權

8、代簽人簽章。k.主辦會計或由其授權代簽人簽章。1. 機關長官或由 其授權代簽人簽章。 (2)繳費證明:a. 開立機關 名稱。 b.收據或繳 費證明單字樣(存根聯)c.字號。 d.金額。e. 經辦人簽章。 (3)規費聯單: a. 開立機關名稱。 b. 費用別。c.金額。d.取得第一聯。e. 編號。f.日期。g. 收費戳記。 4.缺漏上述收據之要件,應退由承辦人補正。未補正者,不予報支。買受人1.收據應有機關名稱或機關名稱 (各單位)之抬頭。 (國外出差出差 人交通費 -機票部分,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得以個人姓名為抬頭) 2.若屬委辦或補助計畫費用,由受委辦或受補助單位取得之收據,買受人得為 受委辦

9、或受補助單位名稱。日期或受領年月日1.應核對確為經費列支之當年度開立者。 2.應與案據,申請單核對,判定其合理性。如在案據或申請單核准前開立者, 應請請購單位註明原因。 3.報支時間過久者,應請申請單位註明收件日期及理由。摘要(品名)1.商店及非營利團體開立之收據有摘要欄者應書明領款事項或貨品名稱。 2.本欄與後附申請單或案據核對是否相符。 3.如其他相關憑證已記載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得免加註。受領事由1.個人及非營利團體之收據無摘要欄者應載明受領事由。 2.本欄與後附案據核對是否相符。數量 單價 總價(金額)1.均應列示數量、單價及金額。但如數量無法計列者,得免予填列。 2.應複核單價乘以

10、數量,是否與總價(金額)相符。 3.應複核數量、金額是否與請購單、估價單或其他案據相符。 4.總計欄之阿拉伯數字與中文大寫數是否相符。合計1.合計之中文大寫數應與總價(金額)欄之阿拉伯數字核對。 2.阿拉伯數字與中文大寫數不符者,應退還承辦人補正。無法補正者,以中文 大寫金額為準。店章或受領人簽章1.收據除個人及非營利之團體開立者,均應蓋用店章。店章應列明店 名、地址 、負責人姓 名及營利事業 統一編號。店章內未有上述內容者 ,應通知補正 。店章內未列有營利事業 統一編號者, 應補填,未列有 負責人姓名者,應有負責人蓋章 。 2.受領人如為個人者,除應填列受領人姓名、戶籍地址、暨國民身分 證字

11、號外 ,並應由受 領人親自簽名 或蓋章;其非本 國人者應填列外僑護照號碼。備註1.實付金額不得超過合計之中文大寫數。實付數如小於合計之中文大寫數時, 應將實付金額列註於備註欄內,並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2.國外出具之支出憑證,如有不能完全符合規定者,應依其慣例提出相關憑證, 並由申請人或經手人加註說明。 3.受領人如為個人者,各機關單位所得扣繳義務人應將給付數列計受領人之綜 合所得。三 、支出 機關分攤 表填寫注 意事項項目注意事項支出機關分攤表之要件支出機關分攤表應載有下列事項: (1)主辦機關名稱。(2)支出分攤表名稱。(3)填表日期。(4)所屬年度月份。(5)總金額。(6)分攤機關名稱。

12、(7)分攤基準。(8)分攤金額。 (9)合計。 (10)說明。 (11)填表人員簽章。(12)覆核簽章。(13)主辦會計人員簽章。(14)機關長官或授權代簽人簽章。填表日期、所屬年度月份填列核銷單據之月份,應核對確為當年度內開立。總金額指主辦機關擬分攤之總數。一般計畫及補助計畫應與案據核對。分攤機關名稱與案據核對。分攤基準一般計畫及補助計畫,應與案據所列基準核對。分攤金額1.與總金額乘以分攤基準之數核對。2.逐月累計數不得超過合約或案據之額度。3.應與主辦機關出具之收據金額核對相符。合計應與總金額核對相符。說明1.支出憑證由主辦機關另行保存或彙總附入支出憑證簿送審者,應加具本分攤表。2.各分攤

13、機關以主辦機關出具之收據,附本分攤表。3.應詳細列明原始憑證 張,粘附於 月份 計畫(科目)支出憑證第 冊第 號。填表人員、覆核、主辦會計人員、機關長官簽章均應簽名或蓋章。四、 各類 領據、印 領 清冊填 寫注意事 項項目注意事項具領清冊之要件1.具領清冊上應載有下列事項: (1)受領人姓名。(2)服務單位。(3)職稱。 (4)受領事由。(5)計算式。(6)所得總額。(7)身分證字號。(8)戶籍 地址。 (9)通訊地址。(10)所得所屬稅額。(11)實付金額。(12)領款人 簽章。 (13)領款日期。 (14)機關長官簽章。 (15)單位主管簽章 (16)科(組) 長簽章。 (17)經辦人簽章

14、。 2.缺漏上述各項之具領清冊,均應退還承辦人補正。未補正者,不予核銷。惟 受領人如為機關或本機關人員免記其地址、統一編號、身分證字號。非中華 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免記地址、身分證字號、所得所屬稅額。 受領人姓名應與案據所列人員名單核對相符。 受領事由應詳細列明受領之事由並與案據之事由相符。計算式若為非定額費用如稿費、鐘點費等應書明其工作名稱、內容、數量及單價,其 單價並應與簽呈及行政院所訂標準核對相符。所得總額1.應與案據所列金額或計算式欄金額相符。 2.若為具領清冊應逐筆加計總數,與所得總欄核對相符。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1.均應列明清晰,便於出納人員開立扣繳憑單及郵寄扣繳憑單。

15、2.本國國民身分證第一位為英文字母,其餘九碼為阿拉伯數字。 3.外籍人員應填列外國護照字號、統一證號、出生年月日、國籍、英文姓名、 在台地址。 所得所屬年月應列明所得所屬期間,便於分辨歸屬年度以利開立扣繳憑單。領款人應由領款人或代領人親自簽名或蓋章。領款人或代領人有數人時,均應分別簽 名或蓋章。以劃撥入帳方式撥付者, 得以劃撥轉帳金融機構之簽收或證明文件 為之。 領款日期應詳實填列。扣繳所得稅額 、實 付金額由各機關單位所得扣繳義務人填列並核章,於領據或清冊空白處註記並核章。每 次扣繳金額超過 2,000元以上者,應代扣所得稅。若為境內居住之個人其支領所 得為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應扣 15%,

16、執行業務所得(稿費、演講鐘點費等) 應 依給付總額扣 10%,非固定薪資所得(如出席費、審查費、講授鐘點費)應依給 付總額扣 6%;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 之營利事業,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但個人稿費、版稅、 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臺幣 5,000 元者,得免予扣繳。(駐外機構應按駐地法令規定辦理)其他各類具領清冊正本供核銷原始憑證送審用 ,影本作為彙總所得,開立扣繳憑單之 用。 (駐外機構得免適用)國外出具之支出憑證,如有不能完全符合規定者, 應依其慣例提出相關憑證,並由申請人或經手人加註說明。機關長官、單位主 管、科(組)長、 經辦人簽章均應簽名或蓋章。但無科(組)長者,科(組)長簽章欄免簽章。五、 國外出差旅費 報告表填寫注 意事項項目注意事項國外出差 旅費報告 表1.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應載有下列事項: (1)填報日期。 (2)姓名。 (3)職稱。 (4)職等, (5)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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