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政策”关停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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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看待如何看待“政策政策”关停补偿?关停补偿?几十年来,地方政府盲目发展经济不注重环境保护,使生态环境遭到极大的破坏。现如今为了政绩和经济利益又盲目抓环境治理,疯狂乱砍乱拆养殖场、造纸厂、印刷厂等污染比较严重的企业,这种方式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阻碍经济的发展。一、从立法角度讲,行政关停确实存在缺陷一、从立法角度讲,行政关停确实存在缺陷根据我国立法法相关法条规定,只能由法律制定的事项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不包括对企业实行关停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立法上,应绝对禁止行政机关下令对无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停产停业,更不得以所谓“政策关停”,“一刀切”的方式责令关停不合规企业。同时,行政处罚法规定,地方性法规

2、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由于企业关停的原因不仅限于“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外,对地方性法规是否可以设定除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其它方式关停企业立法不明确,没有将企业关停列为法律保留事项,致使政府滥用权力,无限放大设定行政职能部门的权力。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由此可见,环保局及其它部门单方无权责令做出停产停业的行为。二、司法救济不足企业被

3、关停事后补偿已成常态二、司法救济不足企业被关停事后补偿已成常态我国将关停企业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而不是司法审查的必要内容,如此一来补偿将成为一种事后救济,这与现实法律是相违背的,与此同时,许多企业在没有得到司法救济的时候已经遭到行政权力的侵害,这其中的损失也很难得到弥补,企业关停无论是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还是营业执照,无论是责令关闭还是停产停业,后续程序须要通过立法予以明确,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遵循程序合法性。依据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同样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

4、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综上所述,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为此,提醒广大企业主,遇到关停、拆迁不可怕,可怕的是企业放弃自己的利益。法律保护公民权益

5、不受侵害,为企业要求合理补偿保驾护航,同时也是企业维争取自身利益的重要保障。三、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三、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各级地方政府部门不履行相应的行政告知和听证程序,而强硬关闭企业的做法既得不到法律的维护,也会致使政府和企业爆发矛盾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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