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程11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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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物权法,考前分析,对于第一次接触物权法的考生而言,本章内容无异于“天书”,希望大家勇于接受挑战。考生应注意三个问题:(1)“书读百遍,其义自现”,如果您确信自己不是天才,第一遍看不懂非常正常,请不要怀疑自己的智商;如果您确信自己的智商没有问题,总有看得懂的那一天,请不要怀疑自己的毅力和勇气;(2)物权法的条文表面看比较晦涩,但它毕竟来源于我们非常熟悉的日常生活,结合生活中的小例子来复习,您会发现物权法原来是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最贴近的一章,大多数考生可能没见过真正的银行承兑汇票,没见过真正的有限合伙企业,但肯定见过房屋、小汽车,这就足够了,物权法讲的就是关于房屋、小汽车的故事;(3)希望大

2、家无论如何应当在学完、学好合同法(第9、10章)后再回头看本章内容,否则有些解释、习题大家可能看不懂。,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一、物权概述 (一)物的种类(P331) 1、动产(小汽车)与不动产(房屋)(P331) 【解释】这是最重要的一个分类,后面讲到“物权变动”、“抵押与质押”时都需要区分动产与不动产。,2、特定物与种类物(P331) (1)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而有些法律关系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买卖法律关系。 【解释】(1)在买卖房屋、租赁房屋时,具体是哪个房屋,在什么小区、房间号码是什么,必须明确,这就是特定物;(2)在买卖旧车时

3、,具体是哪辆破车,必须明确,这就是特定物;在买卖新车时,只要销售商按照合同约定的型号、颜色给您一辆新车即可,这就是种类物。 (2)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种类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由于其具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除其交付义务,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类物。,【解释1】如果是买卖商品房,房屋在交付之前意外灭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可以免除开发商的交付义务,买房人只能请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那个房屋已经被大火烧毁,您坚持让开发商交付那个房屋,他也不可能交付;当然,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再换一个房屋

4、,这属于合同的变更)。 【解释2】如果是买卖新车,新车在交付之前意外灭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由于新车(种类物)具有可替代性,再换一辆新车而已。,3、主物与从物(P331) 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 【相关链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解释】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A物的独立

5、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则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B物为从物。,【案例】,(1)房屋与窗户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因为窗户不具有物理独立性,只是房屋的组成部分; (2)鞋子与袜子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 (3)茶杯和杯盖属于主物、从物关系。,4、原物与孳息(P331) 【解释1】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母牛生下的小牛、苹果树长出的苹果);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储蓄存款的利息、房屋的租金)。 【解释2】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因此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1)天然孳息(2008年判断题) 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

6、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解释】孙悟空(所有权人)将自己在花果山中的一片桃树林承包给猪八戒(用益物权人),摘下的桃子归谁所有?(1)当事人事先约定了50的桃子归孙悟空,按照合同约定;(2)如果事先没有约定,100归猪八戒(用益物权人)所有。,(2)法定孳息 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相关链接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相关链接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例题】,在一物之上设定了用益物权

7、的,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所有权人取得。( )(2008年)【答案】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孳息的是( )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经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幼仔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答案】AD 【解析】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尚未分离的,不属于原物的孳息。,(二)物权的类型(P332),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所有权(P332) 【解释】所有权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2、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P332)【

8、解释1】他物权是指当事人对“他人的房屋”享有的权利,如果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乙作为承租人对“他人的房屋”也享有一定的权利(通过租赁合同合法占有、使用),但乙没有“转让”该房屋的权利。 【解释2】担保物权属于他物权,如果甲向乙借款100万元,甲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乙作为抵押权人对“他人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P333),1、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物权法定原则 (1)物权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物权。 (2)物权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

9、移转占有,当事人就不能创设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3、一物一权原则 (1)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有多个所有权。 (2)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所有权人”可以为多人(3个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 (3)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可以设置多个物权。 【解释】甲(所有权人)将自己的手表抵押给了乙(乙对该手表享有抵押权),甲将手表又质押给了丙(丙对该手表享有质权),丙在修理该手表时由于不支付修理费被丁留置(丁对该手表享有留置权)。,【例题】,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所有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 B、用益物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

10、C、一间房屋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 D、一间房屋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抵押权 【答案】C 【解析】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4、公示、公信原则(重点)(P333) (1)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由此可见,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2)公信原则 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存在并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承认其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公信原则赋予公示的内容具有公信力。 【解释】公信力的含义:

11、(1)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律要求进行了公示,第三人因信赖这一公示而进行一定行为,事后即使公示出来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第三人取得的物权亦受保护;(2)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公示,则其物权足以对抗第三人;(3)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未依法进行公示,则其物权不得对抗第三人。,【案例】,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无人居住,但房产证上及房产局的登记簿上均只记载甲一人的名字。现甲、乙闹离婚。一日,甲背着乙而与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丙将房款交与甲,并与甲一起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过一段时间后乙才得知此事,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丙返还房屋。问:法院应如何处理?(

12、1)丙取得房产所有权。(2)乙追究甲的损害赔偿责任 【解释】丙作为信赖公示的权利状态的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其取得的物权应受到法律保护。甲的权利得到了公示,也应当受到保护。因此,如果乙背着甲将房屋卖与第三人丙,甲的物权足可以对抗第三人丙;乙虽然作为房屋共同共有人享有所有权,但其权利因为未公示,所以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丙。,二、占有制度(P334),1、对于占有制度的适用,只有在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下,才能适用物权法的规定。【解释】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合法占有)和无权占有(非法占有):(1)甲乙之间签订了租赁合同,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乙作为承租人基于双方的租赁合同合法占有该房屋,甲、乙各自的

13、权利义务在合同法中已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即可; (2)乙从甲处偷来一辆小汽车,乙对小汽车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非法占有),乙的邻居丙得知后,从乙手中抢走小汽车,丙对乙说:“反正小汽车是你偷来的,你也是无权占有,我为什么不能开上10年?”请问,小偷乙是否有权请求丙返还小汽车?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在本题中,乙占有的小汽车(不管乙是合法占有还是非法占有)被丙侵占,因此乙有权请求丙返还小汽车。由此可以看出,尽管小偷乙对小汽车的占有是无权占有,也受物权法的保护。,2、占有制度(P335),(1)事实推定。首先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为自

14、己占有,而且是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 【解释】(1)只要手表戴在甲的手上,首先推定甲对该手表拥有所有权(为自己占有),除非乙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手表是乙的;(2)只要手表戴在甲的手上,除非有相反证据,首先推定甲是和平、公然占有,不是偷来的、抢来的。 (2)权利推定。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合法,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举证责任。除非相对人提出反证。 【解释】只要手表戴在甲的手上,甲将手表卖给乙时,首先推定甲对该手表拥有所有权,推定甲对该手表有权处分,免除甲的举证责任。除非相对人提出反证。,3、占有的种类(P334),(1)自主占有、他主占有【解释1】以“主人是自己的名义”(不论自己

15、是否是“真正”的主人)对物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我的,我占有)。如甲对自己购买的房屋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小偷对赃物的占有也属于自主占有。 【解释2】以“主人是他人的名义”对物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他的,我占有)。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2)直接占有、间接占有 【解释1】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出质人、出租人、寄存人、出借人的占有属于间接占有。 【解释2】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乙作为承租人“直接占有”该房屋,则甲则属于“间接占有”。,(3)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 【解释1】注意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是对“无权占有”的分类。

16、 【解释2】甲、乙两个同事拥有外形相同的手机,二人将手机都放在一个办公桌上,某天下班时,乙有急事回家,慌忙中错拿了甲的手机:(1)乙对该手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2)如果乙不知道,则属于善意占有;如果乙明明知道,则属于恶意占有。,【例题单选题】,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的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答案】B 【解析】选项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4、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重点)(P335) (1)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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