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方正诉宝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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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北大方正诉宝洁使用倩体字侵权案一案案例分析学院:刑事司法学院专业:法学班级: 1003 班姓名:周二琴学号: 20105010952 北大方正诉宝洁使用倩体字侵权案一案案例分析2008年 6月份,北大方正集团旗下的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方正电子” ) 以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字库著作权被侵犯为由,向北京市海淀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广州宝洁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宝洁” ) 告上了法庭。 方正电子诉称,其在2008 年年初,发现宝洁在其生产的“飘柔”洗发水等多款 产品的包装、 标识中使用了方正电子的倩体字“飘柔” 。方正电子认为, 倩体“飘 柔”二字属于中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

2、术作品,宝洁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擅 自在其产品上使用了方正电子享有著作权的倩体“飘柔”二字,构成对其复制权、 发行权的侵犯。二审法院认为,宝洁公司使用倩体字库产品中“飘柔”二字的行 为属于经过北大方正公司默示许可的行为,而不是方正公司提出的 “未经许可”。 北大方正公司虽在其许可协议中对上述使用行为进行了限制,但一方面该许可协 议并非安装时必须点击,另一方面该限制条款不合理地排除了购买者的主要权 利,因此,许可协议无法限制NICE公司实施上述行为, NICE公司有权许可其广 告客户复制、 发行其使用字库产品获得的设计成果。因为宝洁公司的复制及发行 行为属于对 NICE公司的设计成果的复制、发

3、行,因此,宝洁公司的行为亦当然 应被视为经过北大方正公司默示许可的行为。 据此,法院终审判决宝洁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由此引起了一场轩 然大波。本案中的几个焦点问题是: 一、单字是否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的范畴。 二、字库的购买者能否自行将其中的字体用于商业印刷。首先,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将字库字体列到法律保护的客体范畴,但是著 作权法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 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而字体,是以特殊的线条和结构方式达到艺术审美效果的以文字形式展现的 作品,具有独创性、有形性、艺术性等特征。也就是说,字体具备著作权法 所规定的美术

4、作品的要件,因此,字体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法院也承 认字体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但是,本案中所涉及的“飘柔”二字是否同 样应该受到法律的而保护呢?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 美术作品要求作品本身具有审美意义。但字库中的单字 的独特风格与书法家单独书写的极具个人风格的单宇书法作品无法相提并论,也 不同于经过单独设计的风格极为特殊的单字,难以达到独创性高度。 将字库中的 每一个单字都确认具有独创性,享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依据不足。 无论达到何 种审美意义的高度, 字库字体始终带有工业产品的属性,是执行既定设计规则的 结果,受到保护的应当是其整体性的独特风格和数字化表现形式。 至于字库中的单字,

5、 并不是像有些人想象的那样, 一款计算机中文字体的每 个字都是用一个软件程序瞬间制作出来的,事实上根本不是这样的, 每个字都是 设计师们用一种特殊的美术用笔,一笔一划勾画出来的, 之后再将这些字计算机3 化, 再进一步对每个字的每个笔画进行不断的修改,最终形成具有相同风格的字, 形成一个可以复制、 使用的字库。 在创作过程中, 其过程和逻辑是先由设计师确 定字的风格, 根据该风格确定字体, 然后依据该字的书写风格特征设计制作每一 个单字,最后将这些设计出来的字汇集到一起,从而形成了计算机字体字库。字 库字体确实具有工业产品属性,但是,每一个单字最原始的造型,设计,无一不 是智力劳动的成果。 即

6、使字库中的单字是根据一个特定的风格设计的,其独创性 仍然不得忽视。就如一个普通人无法将一个倩体字的“口”字,组装设计成一个 倩体字的“品”字,也不能直接将一个“不”字,和一个“口”字,直接组装成 一个“否”字。因为每个汉字的结构都是独特的,要想达到一个字库的统一风格 和独特美感,就必须对每一个汉字进行修饰和创造。 而字库字体是执行既定设计规则的结果这一说,笔者也是无法同意。 不可否 认,书法家单独书写单字书法作品时,也一定会有一个自己的书写习惯和遵循一 定的规则,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字迹。 不过书法家对单字的书写规则有了自己独到 的认识,使得单字写出来具有独特的艺术美感,因此而具有了作为艺术作品的

7、资 格。所以,法院认为字库字体是执行特定规则的结果而不具有著作权法保护客体 的资格,实际上是站不住脚的。 而第二个焦点问题,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是什么, 是仅仅包括禁止盗版字库, 还是像 KTV中的歌曲一样,允许实行“二次收费” 。 显然,在本案当中, 宝洁公司并非方正电子设计的倩体字的购买者,而是设 计公司设计作品的购买者, 而且在宝洁和设计公司之间的合同之中,双方应该都 明确宝洁购买其设计成果就是为了用于印刷在商品上吸引消费者,构建其品牌形 象。即是说,宝洁公司的设计公司之间的合同,不存在重大误解、授权不明的问 题,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宝洁公司作为善意的购买人,有权将其出资购买的设 计产品用

8、于其生产运营之中。 再看设计公司和方正电子之间的关系。设计公司购买了方正集团的倩体字字 库软件,设计公司当然地享有使用倩体字的权利。但是,设计公司设计该 “飘柔” 字样,使用了倩体字,然后作为自己的作品卖给宝洁集团,实际上,这不仅是一 个关于“二次收费”的问题,更是关于侵犯著作权人人身权的问题。在上文中笔 者已经阐述了单字作为著作权保护对象的理由,在此,每一个倩体字其实都是方 正集团人格的体现, 但是设计公司将其中的单字作为自己设计的一部分用于商业 活动,首先对方正公司的著作人身权造成了侵害。著作权人的作品, 直接成为他 人作品的一部分,并被署名他人的姓名, 由他人享受其财产价值, 明显违背了

9、著 作权法保护独创、鼓励创新的立法宗旨。本案中,建议方正集团以设计公司侵 犯其作品人身权和财产权为由进行诉讼。 至于字库字体“二次收费”问题,宝洁的代理律师张玉瑞认为,字体的“二 次收费” 是一种垄断行为,扰乱社会经济、法律秩序。所谓“二次收费”是指, 字体工具销售、许可使用为一次收费。对字体软件产生单字的“商业使用”,按 字收费为二次收费。 笔者不得不说这位律师前辈有点危言耸听。 首先,我想谈论一下“二次收费”的正当性。 方正集团与购买者之间订立的合同,是购买者支付一套正版软件的价值,方 正集团支付一套正版软件及相应的安装指导,符合民法中的等价交换、 公平原则。 但是,当购买者将其用于商业用

10、途,即使说明这是方正集团出品的字体,在财产 方面仍然是不公平的。 因为购买者使用一套正版软件的价值,获得的商业收益却4 是该价值的几千几万倍。这样,天平的两端已然倾斜,对于方正集团而言,太过 于不公。 反对者认为, 购买者购买了字体软件, 其主要目的并不是安装该软件,而是 使用该字库中的字体, 购买者当然地可以将该字体用于打印印刷并且可以分发给 他人以期达到自己想要的效果。 如果不可以这样做, 那么消费者购买其软件就失 去了交易的意义。笔者同意,消费者购买软件并且使用其印刷成品有其正当性, 但是对于一个普通消费者来说, 即使其打印分发给社会群众, 其受众也只是很小 的相对特定的群体;而对于商业

11、运营者来说,其将“飘柔”倩体字作为自己的商 品标识,体现其独特的品牌气质, 向社会不特定的大多数群众发行,实现了极大 的而商业利益。因此,对于这种情况的“二次收费”,是有其正当性的。 其次, “二次收费”的影响并没有该前辈所说的那么大。 “二次收费” 不是针对普通公民, 而一般是一些商业集体。 是社会上的极少 数财力相当有优势的一部分主体。而且,只有他们用该字体进行商业投资为获取 大量利润时,才涉及“二次收费”的问题。一般人购买其软件使用该字体,并不 构成侵权行为。 另外,现在社会上使用的宋体、 黑体等免费字体, 几乎可以满足我们一般的 需要,除了特殊的情况下,我们才会使用到一些美术字体。 因此,其称“二次收费”会扰乱社会经济、法律秩序这样的担忧,本人认为 是没有必要的。 我国的著作权立法保护起步比较晚,而且在这样快速发展的社会大环境下, 著作权法显示出相当的滞后性和不完善性。对于字库字体的保护, 亟待立法的完 善。附:本文很大一部分都是个人观点,写完之后心中不禁惴惴, 希望老师给予批评 和指正。谢谢老师花时间看我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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