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鑫未来港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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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鑫未来港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甲方: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传真:乙方:吉安市吉鑫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吉安市青原大道白云山路特8 号邮编: 343000 联系电话: 0796-850000 传真: 0796-8500000 甲、乙双方就委托经营商业用房事宜,经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委托经营标的物1.1 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位于吉安市青原大道白云山路特8 号的金鑫未来港商铺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商业用房(以下简称“该商铺”)委托乙方经营管理。乙方同意经营管理该商铺,并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收益。1.2 乙方有权对该商铺自行经营使用,或将该商铺托管给第三方经营使用。甲方应尊重并保障乙方的自主

2、经营使用权或托管权。2、委托期及收益回报2.1 甲方委托经营该商铺的时间(下称“委托期”)为拾年,自年月日(下称“起始日” )开始起至年月日终止。2.2 在委托期内,乙方应按附件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收益。上述收益已扣除以下费用:1) 各类日常维护费用;2) 物业管理费;3) 乙方向甲方支付收益所发生的银行汇款手续费。2.3 如乙方在委托期内未能将该商铺托管给第三方,或自行经营该商铺,乙方应按附件二的约定支付给甲方收益。2.4 收益的支付1)收益按本协议附件二约定的方式支付:乙方应于每季度的第五日起十日内将该季度的收益以人民币直接汇入乙方指定银行的甲方帐户。2) 委托期内,如由于乙方的原因致使甲方

3、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5 日内不能按时收到(以乙方汇款凭证日期为准)本季度收益的,乙方应按拖欠日(即自该季度的第一个月的第 16 日至实际收到拖欠收益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滞纳金。3、甲方的权利义务:甲方除应履行本协议其他条款规定的委托人义务以外,还应履行下述职责:3.1 甲方必须于本协议签署之同时签署本协议附件一的授权委托书 ,此外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办理有关该商铺托管及其他相关事项所需的文件及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身份证明、该商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等文件的复印件等,并向乙方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3.2 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为维护金鑫未来港整体经营形象,实现统一管理,甲方

4、对所拥有的商业用房进行产权转让时,本协议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房屋产权的受让方。受让方必须重新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并遵守本协议之规定。否则乙方有权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在此情况下,甲方应在乙方的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自本协议生效期至终止期内全额收益,并贰倍向乙方赔偿自本协议解除之日起剩余委托期内 (以解除协议当日收益计算)的全额收益(如剩余委托期不足六个月的,则以六个月计算)。3.3 在该商铺设定抵押的情形下,因抵押权人处置抵押物而该商铺的受让人不同意接受本协议规定之约束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甲方及该商铺受让人应在七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自本协议生效期至终止期内全额收益,并贰

5、倍向乙方赔偿自本协议终止起剩余委托期内(以解除协议当日收益计算)的全额收益(如剩余委托期不足六个月的,则以六个月计算) 。3.4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委托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否则,甲方应在通知解除本协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自本协议生效期至终止期内全额收益, 并贰倍向乙方赔偿自甲方通知解除本协议之日起剩余委托期内(以解除协议当日收益计算)的全额收益(如剩余委托期不足六个月的,则以六个月计算)。3.5 如果乙方托管该商铺,而与第三方签署的托管协议所规定的委托期超过本协议约定的甲乙双方的委托期的,则甲乙双方同意,只要超过期间不超过五年,则甲乙双方的委托期将自动顺延

6、至该超过期间届满时止,但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4、乙方的权利义务4.1 乙方有权就托管该商铺进行宣传或委托其它中介机构托管该商铺。4.2 乙方有权托管该商铺,并就该商铺托管等事宜与第三方进行谈判并签署协议,包括对其进行变更或补充或解除。4.3如果需要,乙方有权代理甲方办理该商铺的委托经营登记备案和变更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4.4乙方有权为自行经营使用或托管该商铺之目的对该商铺进行装修、改建、增建或增设附属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4.5乙方有权向托管后的第三方收取托管收益、保证金、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费用及其他费用,收存保管托管后第三方支付的保证金并在委托期满时向第三方退回剩余的保证金。4

7、.6 委托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否则,乙方应在通知解除本协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自本协议生效期至终止期的收益,并贰倍向甲方赔偿自乙方通知解除本协议之日起剩余委托期内(以解除协议当日收益计算)的全额收益(如剩余委托期不足六个月的,则以六个月计算)。5、该商铺的交还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届满或本协议提前终止时,乙方按该商铺的届时现状将该商铺交还给甲方,乙方交还的该商铺应处于经使用后的正常状态(可移动物品由乙方自行处置)。6、延长委托的时间委托期满后,如乙方欲延长委托期,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7、物业管理要求委托期内,经营的商户必须符合物业规划及经营管理的要

8、求;委托期满后,甲方可收回商铺自行使用或委托第三方经营,但经营项目必须符合乙方规定的业态布局和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也可委托乙方代其有偿经营管理,乙方按季支付给甲方经营管理收益。8、保险甲方同意自行办理财产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该等保险金将首先由乙方用于支付因保险事故对商铺造成之损坏的修缮。如果该商铺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则本协议随即解除。9、违约责任与损失赔偿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致使另一方发生经济损失的,除按双方在本协议中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如仍不不能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还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10、不可抗力委托期内,如发生地震、火灾、水灾、暴风雨、爆炸、台风、战争,或者发生

9、其他乙方无法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事故,造成该商铺全损或推定全损,或发生任何情形从而使该商铺或其中的附属设备设施受到损坏或由于政府征用、停用的影响,不能正常托管的,或致使该商铺实际经营使用人停止或中断使用该商铺,则乙方有权在该商铺不能或不适于经营的期间内中止履行本协议,而无须为此向甲方支付收益和承担赔偿责任。11、通知11.1本协议当事人应根据本协议前言所列地址发出通知,或按照至少七天前收到的对方当事人已书面通知指定的任何其他地址发出通知。11.2如直接交付在交付时视为收讫;如用电传,在发出后被视为收讫;如用传真,在发出后被视为收讫;如通知预付邮资邮寄,在寄出

10、五天后,应被视为已送达。11.3如甲方为一人以上,乙方根据本协议向甲方中的任何一方履行义务均视为已向甲方全体履行;乙方根据本协议向甲方中的任何一方所发出的通知或联络均视为已向甲方全体发出; 甲方中的任何一方对乙方作出的任何确认或同意,均视为甲方全体的确认或同意,对甲方全体产生共同的法律效力。12、生效及其他12.1本协议的附件是本协议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12.2甲方在此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协议,对本协议的所有条款予以认可,并有义务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纳税。12.3本协议未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修改。12.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后即生效。因履行本协议产

11、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本协议履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2.5无论任何原因,如有关该商铺的商品房买卖协议解除,则本协议自动终止。12.6本协议一式二份,其中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均具同等效力。甲方乙方:吉安市吉鑫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签章:盖章: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附件一:授 权 委 托 书甲方:乙方:吉安市吉鑫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鉴于:1、甲方(买方)与吉安市金鑫格瑞德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卖方)于年月日签订金鑫未来港号商业用房(以下简称“该商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将在法定条件具备时依法办理并取得该商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并向乙方提供复印件;2、为协助甲方

12、获得稳定的投资回报,甲乙双方同意并签订了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甲方在此书面证明乙方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并授予乙方对该商铺的经营管理权;因此,甲方证明乙方有权自主决定或根据甲方委托授权决定办理下述事项:1) 就托管该商铺进行宣传或委托其它中介机构托管该商铺,并就该商铺托管等事宜与第三方进行谈判并签署协议,包括对其进行修改、补充或解除;2) 办理该商铺的委托经营登记备案和变更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3) 为自行经营或托管经营该商铺之目的对该商铺进行装修、改建、增建或增设附属设施,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或第三方负担;4) 向第三方收取托管收益、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费用及其他费用,收存保管第三方支付的保证金并

13、在委托期满时向第三方退回保证金(如有剩余);5) 代为处理该商铺的投保、理赔等与该商铺的财产保险相关的事宜;6) 处理与该商铺委托经营相关的任何争议,行使相关委托经营协议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托管人的权利并收取相关的赔偿款项;7) 代为办理其他与该商铺托管经营管理有关的一切事务。3、甲方全权委托乙方按且仅按甲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进行房屋验收交接,并代为签署与之相关的交接文件。与房屋交接相关的应由甲方缴纳或收取的相关税、费由甲方按照政府相关法律法规自行承担。4、本委托自甲方签署之时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止。委托人:日期:附件二:收益支付明细甲方:客户乙方:吉安市吉鑫市场管理有限公司1

14、、根据本协议规定,乙方在委托期内应向甲方支付的收益为:第一阶段(三年) :委托期第一年至第三年,作为市场培育期,甲方将前三年收益权转交乙方,乙方将甲方商铺进行前期宣传推广及招商,并有权向招商客户收取运营管理费等合理收益。第二阶段(两年) :委托期第四年至第五年,乙方于每季度的15 日内支付人民币元;第三阶段(五年) :委托期第六年至第十年,乙方以商铺实际收益扣除10%作为乙方经营管理费用后,剩余90%部分于每季度的15 日内支付给甲方。2、甲方提供的帐户信息如下,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该帐户支付本协议约定的收益(甲方提供的帐户信息必须保证真实、有效,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开户银行:银行帐号:帐户名称:甲方:乙方:吉安市吉鑫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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