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分析(1)

上传人:bin****86 文档编号:53923238 上传时间:2018-09-06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4.4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分析(1)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分析(1)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分析(1)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分析(1)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分析(1)》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分析(1)(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分析(1)(1) 摘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实践中多发、易发、常发型案件, 此类案件不仅能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损失,而且会对金融体 系造成一定的冲击,社会危害性极大,目前刑法条文中对该 罪只有简单的描述,对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定并 不明确,需要进一步对罪名的内涵予以明确,提高适用罪名 的可操作性。 关键词非法吸收存款 公众存款 金融秩序 非法吸收共众存款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 现象,刑法第 176 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 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数额巨

2、 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这一条文,包含有 以下含义: 一是行为处于非法状态,包括主体不合法和手段不合法。 根据刑法理论,单位与个人都可以构成此罪。主体不合法, 是指没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个人或单位,吸收公众存款达 到一定危害程度,只有经过金融监管机构或是其他职能部门 批准的,具有吸收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才可以吸收公众存款,目 前,我国尚不允许任何个人吸收公众存款。或是手段的不合 法,通过高息利诱等手段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达到一定 危害程度。这里有一个问题值得探讨,那就是合法具有吸收 公众存款资格的单位通过高息等非法手段吸收存

3、款是否构 成此罪。但手段的非法性必定是构成此罪的情形之一。主 体的非法性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的基础和成罪条件,手 段的不合法是该罪的重要表现,并不需要二者同时具备。 二是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的对象是公众,公众是指不特 定人。何为不特定人,这需要在具体案件中谨慎认定,一般 认为当人数或金额达到一定危害程度时,即可认为符合公众 这一要件。 刑法本身对什么是“公众”没有解释。在司 法实践中一般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法院审理金融 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来办理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 吸收公众存款 20 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 公众

4、存款 100 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 存款 30 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50 户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 成损失 10 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主存 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 50 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 果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00 万元以上, 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500 万元以上的,可以 认定为“数额巨大” 。 纪要给出了一个定量的标准,其表意的前提是构成 这个数额的贷款人为公众,这就使得在审查起诉案件过程中 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认定“公众”,这是办理此类案件的关 键。亲戚、朋

5、友、生意上的伙伴等能否认定为公众,他们的 借款金额能否计算在纪要所给的标准之中?本文认为, 基于刑法的严肃性,不应把不特定对象扩大化,亲戚、朋友、 生意伙伴等具有一定关系的人不能认定为公众,当然,是否 为“亲戚” 、 “朋友”不能是犯罪嫌疑人一个人说了算,要结 合存款人及其他证据来认定,特别是对于生意上的伙伴,此 处的“生意”应该是指具有经常性或其他正当生意关系,如 果仅仅是存款、借款“生意”,应当认定为不特定对象。可 从以下几个特点来认定是否为公众: 1.吸收行为指向对象是否具有广泛性。要求存款人必 须具有众多性,吸收存款具有来者不拒的姿态,若吸收的是 极少数存款人的存款,即使高于央行的法定利率或施以相当 高于法定利率也不应构成本罪,而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来处理。 (作者:未知本文来源于爬虫自动抓取,如有侵犯权益请 联系 service立即删除)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