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合同,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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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装修合同装修合同, ,逾期逾期篇一:装修合同的风险防范受托方(装修公司)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作为受托方,在协商签署设计合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如下:1、待装修设计的房屋权属存在争议的法律风险如果合同所涉房屋非委托人所有,且该委托人无权处分,或者该房屋已被采取诉讼保全等强制措施,则可能会给受托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最终影响受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建议:对待装饰设计的房屋是否存在权属争议、诉讼保全等事项进行审慎地尽职调查。律师应要求委托人及时提供房屋产权证,必要时一并要求委托人对该房屋的权属情况予以承诺。2、全部设计文件提交后委托方以不满意为由要求全额退款的法律风险如果合同中约定,受托人提交的

2、最终设计文件经修改后仍然无法满足委托人要求的,则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且受托人应返还全部设计费,则该条款可能导致受托人劳动成果失去意义的法律风险。基于是否满足委托人意图,这属于主观范畴,如果发生委托人故意以不满足其设计要求为由,主张合同解除并要求受托人退还全部款项,而私下继续使用相应设计文件的,则会给设计单位带来非常大的经济损失。律师建议:需要严格限制委托人解除合同并主张设计费退还的条件,尤其须谨慎地将是否符合委托人意图这一缺乏客观依据的内容作为委托人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判断依据。3、委托方在书面确认后又提出重大修改要求导致文件提交逾期的法律风险律师建议: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受托人逾期提交设计成果须承担

3、违约责任,则受托人须谨慎考虑因委托人原因导致设计逾期的情形。如委托人在对设计文件予以书面确认后再次提出重大修改意见导致重大设计变更最终导致受托人逾期提交设计文件的,则出于公平原则考虑,受托人可以要求此时不承担逾期提交的违约责任。4、委托方在全套设计文件确认后又提出新的设计要求导致整体重新设计的法律风险律师建议:如果委托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全套设计文件予以书面确认后,又提出新的设计要求,且该要求导致整套设计文件须重新设计的,则建议受托人要求此时后续设计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以此维护其合法权益。篇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篇一:装修装饰合同纠纷法律适用问题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

4、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的答复意见及理由中明确提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经研究后认为: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 。2、建设部于 XX 年 6 月 7 日颁布实施的建设部关于建筑装修装饰归口管理问题的复函中明确了建筑装修装饰属于建筑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其根据的法律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综上,既然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那么装饰装修合同就应当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就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附上述复函: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XX)民一他字第 14 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闽高法XX143 号关于福州市康辉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天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绿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此复。XX 年 12 月 8 日答复意见及理由:最高人

6、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经研究后认为: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286 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理由如下:第一,装修装饰工程本质上属于建设工程,应当适用合同法第 286 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国务院 XX 年1 月 10 日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2 条、XX 年12 月 6 日公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2 条第2 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

7、工程及装修工程” 。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建筑业按从事工程建设的不同专业划分为“土木工程建筑业”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和“装饰、装修业”三大类。因此,将装修装饰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的范围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规范。京城著名房地产建筑工程律师团、京城著名追债律师团总负责人:张仁藏律师(合伙人律师)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8-598-360移动电话:13911906926 (如需面谈请提前预约)某人诉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_(XX)汇民一(民)初字第 4769 号民事判决书原告 xx,男。被告上海 xx 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xx 号。法定代表人

8、xx。原告 xx 诉被告上海 xx 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由原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闵浩德独任审判,于 XX 年 7月 6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因原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撤销并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XX 年 8 月 9 日起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审理中,本院陆续准予了原告对涉案房屋装修进行质量检测和修复费用评估的鉴定申请,委托有关鉴定部门进行司法鉴定。又分别组成合议庭,于 XX 年 11月 30 日、XX 年 3 月 16 日进行了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

9、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xx 诉称,原、被告于 XX 年 3 月 15 日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潢装修施工合同后,被告将装修施工转包给无装修主体资格的蔡 xx,装修过程没有计划,野蛮施工,偷工减料,使用劣质材料甚至有安全隐患的材料,每个工种在施工后都要返修,且返修质量极差,有的还不及返修前的状态,现造成许多严重后果:淋浴池浴柱施工及安装尺寸出错导致不能使用且手柄表面擦伤、卫生间台盆浴霸损坏、开关面板插座脏歪斜间隙过大装倒位等、插座接线孔内留有沙子、从未见过如此低劣门套制作、储藏室严重变形导致应急活门无法打开使用、大面积涂料胶水倒翻阳台墙面和铝合金窗框上、插座错误导致脱排不能安装、淋浴器旁数只插座接

10、地短路引起整个回路跳闸、淋浴器遭短路电击、燃气管道三次拆装与换管、燃气二次泄漏检测、连接淋浴器燃气管尺寸出错导致冰箱无法放置、大理石门槛宽度尺寸过小导致地板安装要增加铜嵌条、所贴瓷砖出现不平缝隙过大横竖错位五处上下颠倒空鼓数十块等等。更为严重的是:隐蔽工程验收不合格,根本不符合“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中关于排水管道、电气、卫生设备等强制性条款规定,造成极其严重的安全隐患。施工七十多天,主体四扇实木复合门未安装、储藏室铝合金门未配作、卫生间附件一件未安装,由于拖延工期返修返工等原因严重影响橱柜水槽脱排灶具地板马桶等后道工程进展和家电安装。故要求中止与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不再支付剩余工程款

11、5,335 元(人民币,以下同) ;要求被告赔偿因施工不当造成的经济损失 34,元,其中未完成工程费用 4,元、工程逾期违约金 4,000 元、损害器物赔偿费用 3,170 元、隐蔽及相关工程推倒重来装修费用 21,元、其他费用 1,900元、垫付款 33 元。被告上海 xx 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不再支付剩余工程款没有异议,但原告对因施工不当造成经济损失需要举证,由于做好油漆后原告将钥匙收回去了,故不存在违约和支付违约金,因没有造成损坏,故不同意原告要求器物损坏赔偿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XX 年 3 月 15 日,原告(即合同甲方,下同)和被告(即合同乙方,下同

12、)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一份,原告将位于上海市 xx 号 502 室房屋交由被告装修,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半包” ,总价款为 19,300元;工期自 XX 年 3 月 18 日开工至 XX 年 4 月 26 日竣工;付款方式:水、电、管线隐蔽工程通过验收 30%计 5,790 元、油漆工进场前 35%计 6,455 元、验收通过当天 30%计 5,790元、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时 5%计 965 元;合同“违约责任”中有:1、因乙方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经过修理或者返工后,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因乙方原因造成

13、工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赔偿给甲方 50 元;6、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或者中途停工,乙方可以顺延工程竣工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每停工、窝工一天,甲方应赔偿给乙方 50 元;7、甲方如未按约定对隐蔽工程、竣工工程进行验收,乙方可以顺延工程竣工和交付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每逾期一天,甲方应赔偿给乙方 50 元;8、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赔偿给乙方 50 元,工期顺延。合同在“其它约定”中约定:甲方负责提供地板、磁砖、龙骨、防潮膜、樟木片、龙头、卫洁、马桶、水斗、灯具、锁具、电气。在作为合同附件的预算表中列明了“分部工程项目”的名

14、称数量、材料和人工的价格、施工工艺,其中有:四处“整体套装门”材料各 750 元、人工各 120 元、施工工艺为“厚杉木板基置媸蚊姘濉鞠咛酢保厥乙泼牛 海牧元,储藏柜材料元、人工元,厨房水斗和龙头(甲方提供)人工各 60 元,卫生间座便器和台盆(甲方提供)人工费各 60 元,卫生间龙头(甲方提供)人工 100 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于当月 18 日进场施工,原告也于当月 21日、4 月 8 日向被告分别支付了 6,000 元和 7,000 元装修款。XX 年 4 月 17 日,在油漆工项目结束时,原告以被告未填保管单为由将房屋钥匙收回。此后被告又通过与原告联系后进场继续施工到 6 月上旬,又因双

15、方争执不断而停止施工,尚有厨房、主卧室、客卧室、卫生间四扇“整体套装门”没有完成;储藏室移门没有订购安装;卫生间马桶、龙头、台盆和厨房水斗、灶具、脱排油烟机没有安装。另查明,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将浴霸排风管及阀座损坏、台盆四脚损坏、阳台墙面遗有*平方米的胶水痕迹、走道顶灯海绵垫损坏。审理中,因原告申请,本院委托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房屋装修质量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在给排水管道分项、电气分项、吊顶及镶贴分项中,存在与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的相关条款要求不相符合的质量缺陷。对此鉴定报告,原告认为电源接线盒的牌子不对、吊顶写的宽度应是高度、报告第四页 6 中“所以 502 室内给水管道渗水”漏掉了

16、“渗”字、另外有些检测内容没有写入报告。被告则认为检测时应该是没有渗水的。原告提出因被告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没有“家居装饰装修施工”内容,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判决与被告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无效并返还已付工程款 13,000 元;2、要求被告赔偿因施工不当造成经济损失 22,元,其中:隐蔽工程及相关工程重新装修费用 8,元,拆除旧装修及垃圾清运费 2,500 元,损坏器物赔偿费用 3,170 元,其他费用 1,900 元;3、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质量鉴定费 4,500 元;4、要求被告赔偿不当装修造成对房屋结构影响 1,000 元;5、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 1,000 元。因调解未成,原告申请对装修缺陷修复重装费用的工程造价进行评估。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上海中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出具了关于 xx 号 502 室室内装修缺陷的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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