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主持调解离婚,双方当庭签字,领取调解协议书当日一方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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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庭主持调解离婚法庭主持调解离婚, ,双方当庭签字双方当庭签字, ,领取领取 调解协议书当日一方反悔调解协议书当日一方反悔篇一:法院调解协议书反悔被反悔的人民调解协议是否还有效力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后又反悔,这个协议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呢?1989 年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过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允许反悔,并且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就是说,人民调解协议在任何一方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失效,这极大挫伤和削弱了人民调解作用。因此,XX 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人民调解法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该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调解委

2、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赋予了人民调解协议更强的效力,不再允许其中一方当事人随意反悔。但人民调解协议仍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当事人又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形式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因此,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协议后可通过司法确认的形式获得更高的法律保障。 本文系华律收

3、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篇二:诉讼过程中达成的调解协议能否反悔诉讼过程中达成的调解协议能否反悔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自治前提下达成的一致意见。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是在法院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受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约束的。其效力处于何种状态,是否可以反悔要受到诉讼法的约束。对于这一问题,济南房产律师丁德峰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当前(XX 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从该法

4、条可以看出,调解书必须经当事人签收方具有法律效力。这里法律用词为“签收” ,而不是送达。其区别为,签收是当事人主动的,自愿的接受并签字。而送达则还包括留置送达和公告诉讼等非当事人自愿接受的情况。以上可见的简单总结为:自愿达成协议并自愿接受调解书。需要说明的是:以上规定是 1991 年的民诉法规定的东西,沿用至今。 似乎没有一成不变的法律。XX 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其文号为:法释XX15 号,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司法解释。在该文件中,第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

5、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事情到了这里似乎有了一个微妙的变化,即: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调解协议在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生效了?生效的调解协议可是了不起,因为即便是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还有一个生效的调解协议在哪里,按照规定它是可以“摘录或者复制”的,那么他会不会成为本案或者另一案件判决的依据呢?按理说,既然生效了,他就是法院判决的依据。但是这明显的违反了民诉法的本意。一时间争议极大。正在该争议存续且

6、发挥着作用的时候,法律实施上,峰回路转的事情又在这里出现了。XX 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规定其文号为法释XX12号,该文件明确规定了两个与我们讨论的话题密切相关的事情。第一个就是:第十三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注:现行法律应该为九十八条) ,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7、。 ”即“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法院制作了调解书,虽然一方拒收,但仍然可以被强制执行。对于并非“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在没有出调解书的情况下,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予支持!即在诉讼过程中达成的协议,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只能出调解书。可见,虽然说在简易程序按照法释XX15 号协议生效的情况下,仍然不能按照调解协议判决。 综上,一般原则为双方签收后生效。例外为:不需要制作调解出的,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申请制作了调解书,即便是另一方不签收也具有法律效力。 这里还有一个疑问:究竟那

8、些是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目前尚不明确。篇三:对调解书能反悔吗对调解书能反悔吗?一、案情简介:XX 年 4 月 2 日,高某某诉刘某某离婚,双方无子女,婚后债务由高某某承担,诉讼费由刘某某承担。法庭遂予以立案,审判员看案情简单,争议的事实不大,依法适用了简易程序审理了此案,因双方有一个提前写好的调解协议,所以在审判员主持下很快便达成如下协议:(1)原告高某某要求离婚,被告刘某某同意,准予离婚。(2)婚后债务由原告高某某承担。诉讼费由刘某某承担。高某某、刘某某分别在调解笔录上签字。4 月 5 日,法庭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制作了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结尾还注明了“双方当事人已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本

9、调解书已具有法律效力” 。4 月10 日,委托他人代替双方领取了调解书,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4 月 12 日,高某某来到法庭以刘某某前日拉走了家中所有的电器欺骗自己离婚,自己也没有亲自领取调解书等为由反悔,不接受调解书的内容而要求撤诉。案情分析 分歧对本案处理有两种意见:1、本案已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而且双方已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该调解书已产生法律效力,高某某无权反悔,高某某与刘某某婚姻关系已解除。2、本案不适用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调解书就生效的方式。虽然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协议,法院也制作了民事调解书,

10、但在调解程序上存在明显瑕疵,且一直未直接送达高某某,现高某某反悔拒绝签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三款、第九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95 条、第 96条的规定,该民事调解书不产生法律效力,法院要么继续开庭审理予以判决,要么由原告高某某决定是否撤诉。评析本案看似是一起简单的调解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是,能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调解书就生效的问题。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至九十一条规定了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调解的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某些案件调解达成协议后,需要制

11、作调解书,并且调解书以当事人签收才具有法律效力。第二种模式是一些特定案件如(维持抚养、扶养、赡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案件,当庭了解,调解达成协议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只需在调解协议签名,协议生效、调解书也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第一种模式,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九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95 条、第 96 条规定了具体的审理要求。第二种模式,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做了具体规定。第一种模式为一般民事调解形态,第二种模式为特殊民事调解形态。#p#分页标题#e#XX 年 9 月 16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后,人民法院

12、在民事诉讼调解中即开始适用第十三条规定,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一款(四)项规定的案件,调解达成协议后,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要求办理。但是在审判实践中,许多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甚至人民法院许多法官对这一条进行了扩充解释,认为所 有的民事案件都能适用该条规定,即只要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调解协议就立即生效,调解书也就生效,当事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就无权反悔。这其实是对该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误解,虽然为了提高当事人诚信意识,避免当事人随意反悔,确保法院调解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但该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适用的案件种类,专指某些特定案件调解

13、达成协议后不需要或者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也就是说除了这些特定的民事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外,而其它案件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后应当制作调解书。也就是说,能够使调解协议在“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的情形,仅指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一款(四)项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这里的“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应当是与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一款(一)、(二)、(三)项案件相同或相近案件,比如维持抚养、扶养、赡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案件,涉及财产给付、交付、返还和经济赔偿、补偿等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类的案件。显然不包括调解离婚、解除收养关系等这类涉及解除身份关系的民事案件,因为

14、这类案件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巨至,涉及当事人的婚姻关系的解除、监护、继承等人身和财产权益,以及当事人应承担的扶养、抚养、赡养等义务。法律关系的多重、复杂、重大,当事人可以深思熟虑、权衡利弊、思前想后,以作出正确的决定,否则,情绪失控、情况不明等率性之下作出的不利于自己的决定,如果不给予一定的法律缓释空间,就会给社会带来新的不稳定,也会让一些别有用心的当事人钻法律的空子。正是基于此原因,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以“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用语,规定了当事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具有反悔权。当事人在某些案件中,在调解达成协议后至领取调解书之前有反悔的权利,属法定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和保护,不能

15、随意剥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属下位法,无权将位于上位法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当事人在某些案件中法定反悔权利否定。在审判实践中,我们的法官要注意不能将该规定第十三条适用案件的范围随意扩大,特别是涉及解除身份关系的案件,要慎之又慎,要将解除身份关系的法律适用、后果等向当事人交待清楚,不能就案办案或者为单纯追求调解率、结案率而忽视程序。因此,只要不是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一款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除要求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外,还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制作规范的调解书,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不能将调解书让他人代领或留置送达。在当

16、事人一方或双方拒绝签收时,应当允许其反悔,此时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综上所述,高某某与刘某某离婚案件虽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已达成离婚、债务承担等协议。但该案系调解离婚的案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一款规定的情形,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虽然调解书已制作、也在调解书结尾注明了“双方当事人已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本调解书已具有法律效力”的用语,但该调解书没有直接送达周某某、王某某,调解书结尾的用语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所以当高某某签收时反悔,法院应当允许,后高某某作为原告申请撤回离婚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法院应准予撤诉。高某某与刘某某婚姻在没有另案起诉解除前,双方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刘某某不能依调解书而认为自己已经与高某某离婚,更不能依此调解书与他人结婚,否则就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重婚罪。案情结果 本案不适用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调解书就生效的方式。虽然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协议,法院也制作了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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