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同意,对外与他人签订保证合同属于表见代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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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未经股东会同意未经股东会同意, ,对外与他对外与他 人签订保证合同属于表见代理吗人签订保证合同属于表见代理吗篇一: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对外订立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对外订立保证合同是否有效?【案情介绍】 XX 年 7 月,商业银行与工贸公司签订人民币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 400 万元人民币。同时,该商业银行与贸易开发公司签订保证合同 ,约定:由该贸易开发公司对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范围包括 400 万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由三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在主合同生效时生效。合同生效后,商业银

2、行按约发放了贷款并履行了相应义务,而贷款到期后,工贸公司未按约归还贷款,贸易开发公司也没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商业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工贸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归还本金 400万和利息 386 81569 元,违约金 53 86816 元;贸易开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另查明:该保证合同中三方单位公章、贸易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的签名真实,但是贸易开发公司股东之间有内部协议,对外订立担保合同须经全体股东的同意,陈某不得私自对外订立担保合同,否则由陈某个人承担责任。【争议观点】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关于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保证合同无效,因为该合同有效的前提为双方的意思表示

3、真实,由于贸易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对外签订保证合同的行为超越了公司法人授权,该法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因此应当认定保证合同无效,另外,公司内部协议也有约定,应由超越权限的陈某个人承担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保证合同有效,因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是公司法人对外承诺的标志,只要该合同中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是真实的,即可认定为该企业法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尽管贸易开发公司有内部协议,但是商业银行有理由相信陈某有权签订保证合同,一方面商业银行没有义务去知晓贸易开发公司内部协议,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在无法知晓其内部协议的情形下,也没有义务去遵守该协议,所以该协议不能对商业银行产生约束力。因此, 保证合同有

4、效。【评析】本案是关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保证时,代表人行为效力方面的问题,争议的焦点在于保证合同中,法人公章和代表人签名真实,但法定代表人超越了权限签订保证合同时,保证合同效力的问题。能作为保证人的法人,必须为商法人。商法人是指基于盈利性营业目的而设立,具有特定的商事能力,依照商事法律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以其经营资产独立承担责任的社团组织。由于法人是拟制的法律主体,其本身并不能自然进行民商事活动,包括担保活动,必须通过其意思表示机关和执行机关完成,具体而言就是其代表人完成。所以,法人进行民事行为时就存在法定代表人行为是否能代表法人真实意思的问题,进一步也就引起了在法定代表人行为与法人意

5、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形下,合同的效力的问题。其他组织指的是担保法解释第 15 条规定的主体,也存在其负责人行为能否代表其他组织意志的问题,在问题发生和法律规定处理规则上,与法定代表人超越职权订立合同对法人的约束力情形是一致的。由于担保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本质上仍然是合同,在出现法定代表人行为与法人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形, 合同法与担保法解释的规定是一致的(担保法中没有关于此种情况的规定) 。如合同法第 50 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 担保法解释第 11 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

6、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可知,对于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是以相对人是否有理由相信为标准并以鼓励合同有效,贸易进行为原则。一般而言,只要相对人对于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没有过错或者重大过失,只要其有理由相信法定代表人有权限订立合同,换句话说就是有理由相信法定代表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是其所代表的法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则合同有效,对于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 在实践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确实没有订立担保合同的权利,法人、经济组织在内部权限划分上,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权限

7、限制的比较清楚。二是法人、经济组织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权限没有清晰的划分,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可以对外提供担保,订立担保合同无可以查找的明确限制的。相应的,一般情况下,只要具有下列情形就可以认定,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订立的合同承担责任:(1)该条中合同订立者具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超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订立了合同;(3)相对人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超越权限的状态处于不知。另外,在实践中也会出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章真实,但是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系伪造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只要相对人对于该伪造的签名没有过错或者重大过失且有理由

8、相信合同签订人有代表权,则不论是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超越职权,也不论被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有内部约定,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具体到本案,商业银行与贸易开发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中贸易开发公司的公章、陈某签名真实且陈某为贸易开发公司营业执照中注明的法定代表人,商业银行完全有理由相信陈某具有对外签订合同的代表权,因此应当认定该代表行为有效。尽管贸易开发公司股东之间有内部协议,但是商业银行无从得知,因而该协议对商业银行没有约束力。因此,应当认定该担保合同有效,贸易开发公司应当承担合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贸易开发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依内部协

9、议向陈某主张赔偿。篇二: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案情XX 年 1 月 17 日,威奇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佘某借款 1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 90 天。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佘某与中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由中天公司作为威奇公司履行借款合同义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范围为佘某的全部合同权利。另中天公司章程规定,超过人民币 10 万元的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批准,低于人民币10 万元的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批准。但中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与佘某签订保证合同未经股东会批准。借款期限届满后,威奇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按约还款,经多次催要未果,佘某遂诉至

10、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中天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分歧本案在审理中就该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所必经的程序与限额作了强制性规定,且依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公司章程具有公示性,佘某应当知道中天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权力的限制,但其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非善意第三人,孟某的越权代表行为无效,保证合同亦属无效。另一种意见认为,佘某没有义务也不可能知道孟某签订保证合同越权,属善意第三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孟某的越权代表行为有效,保证合同亦属有效。评析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11、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据此确立的表见代表制度,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和交易安全。换言之,恶意或过失第三人不能享受公司法第五十条的法律保护。由此可见,佘某是否属善意第三人,即佘某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孟某签订保证合同越权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对此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从法理角度考量,佘某作为第三人对法定代表人代表行为的合理信赖应得到法律的宽容和保护。公司是法律技术的产物,其对外为民事法律行为须通过法定代表人来完成,而法定代表人制度得以存在和运行的基石就在于第三人对法定代表人特定身份和职务的信赖。在与公司纷繁复杂的民商事交往中,倘若要求

12、第三人仔细审查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必将徒增交易成本,降低市场效率,削弱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功能。为给第三人提供更为充分的保护,确保交易安全,我国于合同法第五十条设立了表见代表制度。本案中,首先推定佘某善意,中天公司若主张佘某知道或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孟某签订保证合同越权,则应对此负举证责任(在本案庭审中中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2.中天公司章程对公司以外的佘某没有约束力。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由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上述规定可知,公司法虽

13、笼统要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但是佘某即使知道这则法律条款,也需借助于中天公司章程方能详细了解中天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经的程序和限额。也就是说,佘某最终仍然是通过审查中天公司章程来判断其法定代表人孟某签订保证合同是否越权的。而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既然作为公司内部规章的中天公司章程对公司以外的佘某没有约束力,那么佘某自然也无知道中天公司章程内容的法定义务了。3.中天公司章程并不具有公示性,不能以此对抗第三人。纵观目前的法律渊源,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赋予公司章程的公示效力。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公司登记事项

14、亦不包括公司章程,只是在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要求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须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章程。中天公司依法将其公司章程提交登记机关不能视为进行了登记,也就不能认定中天公司章程享有公示性,并进而推定佘某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孟某签订保证合同越权。4.法律不强人所难,目前条件下,要求佘某以普通公众身份查询到中天公司章程及其股东会决议,并进而判断法定代表人孟某签订保证合同是否越权是不切实际的。尽管从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可以应然地得出结论:各组织、个人均可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到公司章程的机读档案,但实然情况是,在现实生活中,除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

15、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律师持有关公函并出示有效证件可以查询到公司章程外,普通公众通常无法做到这一点。既然现实如此,那么要求佘某费尽周折弄清中天公司章程对其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有决策程序和限额的限制,再顺藤摸瓜索取并审查相应的股东会决议,显然是强人所难。文章来源:中顾法律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篇三:第五套法规试题第五套一、单项选择题(共 70 题,每题 1 分。每题的各选项中,只有 1 个最符合题意)1.国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是( )。A.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B.人事部或其授权机构 C.建设行业协会 D.住建部或其授权机构2.以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正确表述是( )。

16、A.因法定事由的出现,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B.因原告起诉,诉讼时效中止C.因被告应诉,诉讼时效中止 D.因证人要求,诉讼时效中止3.下列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中,由国务院制定的是( )A.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B.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C.安全生产法 D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4.下列法律中,属于社会法的是( )。A.标准化法 B.招标投标法 C.建筑法 D.劳动合同法5.下列关于工程建设审计结论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当事人可以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合同的结算依据B.审计结论与合同价款不一致并不必然影响合同效力C.审计结论任何时候都不能作为合同案件的判断依据D.合同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时,审计结论可以作为判决依据6.在某工程项目施工中,经项目经理签字的材料款,未能按时支付,则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 )。A.施工企业 B.项目经理 C.建设单位 D.项目经理部7.某设计院法定代表人授权其合约部经理李某签订某工程设计合同,该行为属于( )。A.法定代理 B.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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