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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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批复 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XX 民一他字第 2 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

2、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XX 年 4 月 2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XX16 号 XX 年 6 月 11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225 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沪高法XX14 号关于合同法第 286 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

3、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此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XX民一他字第14 号 XX 年 12 月 8 日通过)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闽高法XX143 号关于福州市康辉

4、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天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绿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此复。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XX)民一他字第 23 号你院渝高法XX154 号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5、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二种意见,即: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第 33 条第 3 款的规定,不能简单地推论出,双方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二 OO 六年四月二十五日篇二:高院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司法指导意见汇总全国各地高院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司法指导意见(

6、汇总)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XX 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鲁高法【XX】201 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XX 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鲁高法XX243 号)山东省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998 年 10 月 30 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52 次会议讨论通过)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XX 年 11 月 1 日 粤高法发【XX】37 号)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XX 年 11 月 22 日市高级人民法

7、院审委会第 564 次会议通过)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XX 年 12 月 17 日审判委员会第 44 次会议讨论通过)6、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位会员 XX 年 5 月 4 日第 16次会议通过)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 【节选】(XX 年 5 月 18 日 京高法发【XX】168 号)关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 的说明【节选】8、二四年江西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XX 年

8、 12 月 16 日第四十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9、 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情况的调研报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了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统一裁判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人民法院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如行政主管部门正在对涉案工程的合法性进行审

9、查处理,应中止审理,待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有效决定后恢复审理。涉案工程被认定为非法建筑的,应认定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参加合同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在开庭前,涉案工程已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补办手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人民法院受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以涉案工程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主张合同无效的,在开庭前发包人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及上述行政许可的,应认定施工合同无效;开庭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及上述行政许可,但未取得施工许可的,应认定施工合同有效。、两个以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合作建设工程,并对合作建设工程享有共同权益的,其中合作一方

10、因与工程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发生纠纷的、其他合作建设方应与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合作方共同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非建设工程项目的所有人,发包人以自已的名义实际履行合同的,建设工程的所有人与发包人共同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工程代建合同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但建设工程合同明确约定仅由受托人、委托人或发包人承担合同约定义务的除外。、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无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劳务分包人,发包人以承包人违法劳务分包为由要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予支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经过招投标而签

11、订的施工合同,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主张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或承包人对总价包干合同中工程量有重大误解的,承包人在法定期限内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的,应予支持。、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 、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的;(二) 、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施工场地、施工道路、施工用水、施工用电的;(三) 、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完整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或施工

12、图纸;(四) 、未在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中间验收;(五) 、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毁约的,应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应包括承包人履行合同后可获得的利益。、建设工程开工时间一般以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时间为准,但如果发包人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开工时间早于施工许可证确认的开工时间,则以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开工时间作为建设工程开工时间。承包人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已实际施工,且双方约定以实际施工日为工期起算时间的,依照约定。如果发包人签发开工报告后,迟延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而无法施工,工期顺延。、发包人未按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停工、窝工的,

13、承包人可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后继续施工的,在发生纠纷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工期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设计造成工程停工、窝工或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程停工的,工期顺延计算。、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已组织验收并在填写的建筑工程验收报告书或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的,应认定工程验收合格,对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作保修期内质量问题处理,发包人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不支付或缓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发包人接到承包人竣工报告后,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的,经过一定合理时间()天)后应视为工程已竣工验收,发

14、包人以工程未验收或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不支付或缓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14、发包人擅自变更工程设计的,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指令施工的,除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缺陷外,发包人不得以未经过设计人同意为由主张该变更无效。15、工程已施工完毕,承包人以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为由,不协助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的,视为工程停工;工程施工完毕且已竣工验收的,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或结算已到期工程尚未交工的,承包人可以行使抗辩权为由不交付建设工程,但不交付的工程价值应与工程欠款基本相当。如果发包人拖欠的工程款与不交付的建设工程价值差距较大或部分不交付影响整个工程使用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16、建设工程完工后未经

15、竣工验收,工程已由发包人实际控制的,发包人即不组织竣工验收,又未提出质量问题的,视为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工程完工之日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17、当事人就同一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的实际内容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发生争议的,应当以招投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18、当事人约定,发包人受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发包人的答复应是针对竣工结算文件的内容,与竣工结算文件内容无关的答复是为没有答复,当事人另行约定的除外。19、当事人约定发包人审核结算的期限,审核期限届满后,发包人以承包人送交的结算文件不完整为由要求延期审核的,不予支持

16、。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20、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或解除的,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提出对已完成工程进行质量鉴定的,应予支持。21、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的,承包人以工程量增加为由要求调整合同价款的,应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 、在固定总价若干范围以外增加的工程量,应计入合同价款。(2) 、固定总价包干范围约定不明,如发包人不能证明该增加的工程量已包括在包干范围内的,应计入合同价款。(3) 、发包人以固定单价包干形式,招标而签订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后,发生工程量争议的,以实际工程量计算包干总价。(4) 、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后,工程发生重大变化或固定总价所依据的设计图纸发生重大变更的,按照双方确定的工程量清单单价据实计价。22、施工过程中修改施工图纸或工程返工的,工程造价按双方约定或签证单确定;如果施工过程中废止原图纸,采用新的施工图纸,双方又重新约定工程造价的,按新约定确定;没有新约定或者新约定不明确的,则按实际工程量和原合同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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