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自考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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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自考大纲合同法自考大纲篇一:00230合同法自考大纲(XX)00230合同法自考大纲(XX)(个人搜集整理,仅供参考,如有出入,请予指正!)一、合同的概述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合同的概念;理解合同的特征;熟悉掌握合同法律关系的要素;了解合同相对性的原理;掌握合同的分类。课程内容(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1.合同的概念2.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以发生一定民事后果为目的(3)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4)合同是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二)合同法律关系1.合同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1)合同主体(2)合同内容(3)合同客体2.合同的相对性(三)合同的分

2、类1.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2.主合同与从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4.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5.一方负担义务的合同与双方或多方负担义务的合同6.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7.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8.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混合合同9.附合合同与非附合合同10.预约与本约11.一时合同与继续合同12.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识记:合同的概念。领会:合同的特征。(二)合同法律关系识记:合同主体;合同客体;合同的相对性。领会: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不真正义务。简单应用:附随义务。(三)合同的分类识记:一方负担义务的合同与双方或多方负担义务的合同;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有名合同、

3、无名合同、混合合同;附合合同与非附合合同;预约与本约;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领会:主合同与从合同;一时合同与继续合同。简单应用: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综合应用: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本章关键问题揭示合同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合同与物权变动行为的区别。分析合同权利的权能,合同义务的类型,不同类型义务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合同相对性的原理的基本内涵,如何理解“相对性突破”之说。每一种合同分类的意义何在。有偿合同与双务合同划分标准之区别及其存在价值。二、合同法概述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合同法的概念,理解合同法的特征,掌握

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课程内容(一)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1.合同法的概念2.合同法的特征(1)合同法是规范合同当事人行为的法律(2)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动态财产关系的法律(3)合同法的规定基本属于任意性规范(4)合同法既调整民事合同关系又调整商事合同关系(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合同主体平等原则2.合同自由原则3.合同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鼓励交易原则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一)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识记:合同法的概念。领会:合同法的特征。(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识记:合同主体平等原则。领会:合同公平原则;鼓励交易原则。简单应用:合同自由原则综合应用:诚实信用原则本章关键问题合同法如何科学界定。合

5、同主体平等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的联系与区别。合同公平原则的内涵,合同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 “私法自治”在合同法中的体现。三、合同的成立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合同订立的概念;掌握合同成立的条件,掌握合同订立程序、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了解特殊订约方式,掌握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措施;熟练掌握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课程内容(一)合同成立的概念与条件1.合同成立的概念2.合同成立的条件(1)一般成立条件(2)特殊成立条件(二)合同的订立与合同成立时间、地点1.合同订立的程序(1)要约(2)承诺2.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三)几种特殊的缔约方式1.交叉要约2.同时表示3.以招标方式缔约4.以拍

6、卖方式缔约5.以格式条款方式缔约6.以悬赏广告方式缔约(四)缔约中的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1.先合同义务的含义2.缔约过失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3.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4.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条件和内容(1)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条件(2)缔约过失责任的内容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一)合同成立的概念与条件识记:合同成立的概念。领会: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简单应用:合同成立的特殊条件。(二)合同的订立与合同成立时间、地点识记: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综合应用:合同订立的程序。(三)几种特殊的订约方式识记:交叉要约;

7、同时表示;以招标方式缔约;以拍卖方式缔约;以悬赏广告方式缔约。综合应用:以格式条款方式缔约(四)缔约中的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识记:先合同义务的含义。领会: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简单应用:缔约过失的类型。综合应用: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条件和内容。本章关键问题正确理解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实践中客观认定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方法。阐述要约的立法理论依据。承诺期限的认定。格式条款的科学界定, 合同法对格式条所作限制的理论依据。分析悬赏广告的性质和效力。分析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四、合同的成立学习目的与要求本章的学习,了解合同内容:掌握合同法对合同内容的提示性规定;了解合同的和对象;理解合同解释

8、的标准和方法;了解合同的形式。课程内容(一)合同的内容1.合同内容概述2.合同法关于合同内容的提示性规定(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二)合同的解释1.合同解释的目的和对象2.合同解释的标准和方法(1)探求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解释合同(2)以交易习惯解释合同(3)运用任意规范解释合同(4)遵循诚信原则解释合同(三)合同的形式1.合同的书面形式2.合同的口头形式3.合同的其他形式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一)合同的内容识记:绝对必要条款、相对必要条款和任意条款的概念;合同法第 12 条关于合

9、同内容的提示性规定。领会:绝对必要条款、相对必要条款和任意条款的类型及其相互关系。(二)合同的解释识记:合同解释的目的和对象。简单应用:合同解释的标准和方法。(三)合同的形式识记:合同书面形式的各种具体类型;合同的口头形式;合同的其他形式。本章的关键问题关于合同条款的划分标准以及划分价值。区分合同的绝对必要条款、相对必要条款和任意条款的意义。 合同法第 12 条规定的内容的意义。书面合同的表现形式。合同内容的解释标准和意义。五、合同的效力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合同生效的意义以及与合同成立的区别;掌握合同的生效要件;理解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掌握效力待定的合同制度;熟练掌握无效合同和可

10、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制度;掌握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课程内容(一)合同的生效(二)合同的生效条件1.合同的一般生效条件(1)关于合同主体的生效条件(2)关于合同意思表示的生效条件2.合同的特殊生效条件(三)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3.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4.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5.乘人之危的合同(四)无效合同1.无效合同的概念2.无效合同的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监护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所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精神健康状态不相符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4)一方以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

11、合同(5)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7)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9)某些无效的免责条款3.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区别4.合同被撤销及无效的后果(五)合同效力待定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精神健康状态不相适应,且非纯获利益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六)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1.附条件的合同(1)附条件的合同的概念与特征(2)条件的种类(3)附条件的合同的效力2.附期限的合同(1)附期限的合同的概念与特征(2)期限的种类(3)附期限的合同的效力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2、一)合同的生效识记:合同生效的概念。领会: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二)合同的生效条件领会:合同的特别生效条件。简单应用:关于合同主体的生效条件。综合应用:关于合同意思表示的生效条件(三)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识记: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类型。领会:显失公平的合同;乘人之危的合同。简单应用: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篇二:自考合同法大纲摘要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大陆法学者基本上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者协议。英美法学者大都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合意;2、合同是发生法律

13、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3、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合同的名称为标准,合同可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由法律赋予其特定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主要有 15 种: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即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未明文规定合同名称和调整范围的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分类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对于有名合

14、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无名合同,则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另外,因为无名合同的内容可能涉及到有名合同的某些规则。因此,也可以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对无名合同进行处理。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义务,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意义: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

15、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无偿合同是等价有偿原则在适用中的例外。区分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意义:首先在于可据此确定某些合同性质;其次,在无偿合同中,单纯出让利益的一方原则上只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此外,在法律的适用方面,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是无名合同,而该合同在性质上又是有偿合同,则依据合同法第 174 条的规定,应当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适用。如果是无偿合同,则不适用这一规定。四、诺成合同

16、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在,并不在于是否应交付标的物,而是二者成立的时间不同。 我国合同法中,实践合同主要限于客运合同、一般保管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等。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意义:两种合同成立的条件、时间不同。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成立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区分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分类的意义:主要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影响合同的生效。六、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相互之间的主从关系,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它合同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以他合同的存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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