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重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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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重点解读合同法重点解读篇一:合同法基本要点解读合同法基本要点解读第一章 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称契约,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是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之间变动民事权利义务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法第 2 条规定,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 因此,我国合同法调整的是债权合同。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包括收养协议、赡养协议、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约定等。二、哪些合同适用合同法1、合同法已确认的 15 类有名合同包括买卖、借款、赠与、租赁

2、、融资租赁、建设工程、运输、承揽、保管、技术、仓储、委托、行纪、居间以及供电、热、水、气合同。2、其他法律所确认的平等主体间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如抵押、质押、土地权出让和转让合同、房地产开发合同等。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特别法有规定的,适用特别法,特别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普通法)3、虽未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但由平等的民事主体所订立的民事合同,如物业管理合同。三、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一致。3、合同以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即以发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第二章 合同签订的当事人 一、 根

3、据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此处的当事人包括: 1、自然人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18 周岁(特殊情况: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精神状况:没有任何精神问题,能够清楚地意识到自己在干什么,以及可能会带来的后果。(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1018 周岁精神状况: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 2、法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 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团法人对方如是法人,则要求其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

4、位公章。3、其他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如合伙组织、私营企业、合营企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等)第三章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一、要约 1、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人称为相对人或受要约人。2、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生效,要约人有接受承诺的义务,不得随意撤回、撤销或变更要约。3、要约可以撤回:指要约人对尚未生效的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撤回之意思表示须于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时生效。要约撤回生效,要约不成立。4、要约可以撤销:是指要约人对已生效但未承诺的要约消灭其拘束力之意思表示。对于要约撤销权的行使时间,要约须于受要约人承诺通知发出前

5、。不可撤销的要约包括: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二、承诺1、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要件:(1)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之意思表示须与要约一致。承诺对于要约提出的交易实质性条件,或虽非实质性条件,但要约人明确受要约人必须接受的条件,不得有改变。如改变,就是反要约,而不是承诺。(3) 须在承诺期间作出,逾期作出的承诺,被视为要约。3、效力:承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4、承诺的迟到:即迟发迟到的承诺,是指受要约人逾承诺期间所发出的承诺,迟到的承诺不能成立合同,而被视为新要约。但如

6、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5、承诺的迟延:即未迟发而迟到的的承诺,是指受要约人于承诺期间发出并按通常情形可适时到达要约人,因传达障碍或其他原因而逾承诺期间到达要约人的承诺。对于承诺迟延,因承诺人不知其迟到,按诚实信用原则,要约人负有及时通知义务,要约人若怠于履行此项义务时,承诺视为未迟到。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承诺的,承诺无效。6、承诺的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案例:XX 年 2 月 20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商品价目表,称我公司现有 A 商品 100 件,每件 100 元,你公司若需要,请在 10 日内速来人提货。乙公司

7、于次日接到商品价目表,同年 3 月 1 日,乙公司电话告知甲公司:我公司愿要 A 商品 100 件,但每件 80 元。甲公司称每件可降低 10元。乙公司不愿每件增加 10 元。5 日后即 3 月 7 日,乙公司同意每件按 90 元购买,甲公司拒绝,又要求按每件 100元,双方不能协商一致。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按每件 90元履行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评析:在该案例中,甲公司与 2 月 20 日向乙公司发出商品价目表,显然属于要约性质,并且根据合同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该要约处于不得撤销的要约,因为规定了承诺期限。乙公司于 3 月 1 日提出购买 100 件商品,但要求价格为 80 元,当属反要约,

8、甲公司要求按 90 元,属于又提出了新的要约,该要约因乙公司的拒绝而失效。然后,乙公司于 3 月 7 日提出按 90 元购买,属于要约性质,甲公司拒绝了该要约,要求按最初的要约执行,乙公司又不同意。因此,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尚未成立,乙公司的诉讼请求就失去了法律依据,故只能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三、合同的特殊订立方式1、悬赏广告2、招标投标:篇二: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一)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一)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条解读:1.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合同主体资格,确定法人主体资格主要审核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期限和年检,并且通过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9、系统核实相关信息(址 http:/) 。2.分公司的设立和注销比较简单,与分公司签署合同也应当查验分公司营业执照。对标的额较大,又必须与分公司签署合同的,应当由公司出具分公司可以缔结合同的授权书。3.除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规定外,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并非一概无效,但应尽量避免交易内容超出经营范围。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法条解读:一般而言,能够确定当事人、标的和数量的,即可认定

10、合同成立,本条规定的八个条款并非每个合同都必须具备的“必备条款” ,但是相关条款的欠缺或约定不明极易产生争议和纠纷,因此我们在签署合同的时候要以这些条款为基础,根据交易实际来拟定合同文本。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法条解读:1.签字与盖章之间是选择关系,即当事人既可以只签字而不盖章,也可以只盖章而不签字,也可以既签字又盖章。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行为既可同时同地完成,也可异地完成。在后一种情形下,以最后一方当事人完成签字或盖章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2.有权签字的法定代表人或有授权委托的授权代表,其中应当注意审查授权委托权限与交易内容是否相

11、适;印章必须是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能是公司部门印章,还应核对印章名称与合同开头当事人名称是否一致。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法条解读:1.合同违反法定形式,原则上不成立,但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要注意:必须是履行了“主要义务” ,另外此时的“合同”成立,是指口头约定的全部内容成立,而不仅仅是“已经履行的部分”成立。2.该条规定是法律上的“推定” ,也就是作为的默示,与之相对的是“沉默” ,即不作为的默示。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保持沉默是无任何法律意

12、义的,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赋予当事人的不作为以一定的表示意思,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如甲向乙发出的函件中载明:“如果在 10 日内不对技术协议进行确认,视为同意技术协议内容。 ”如果甲、乙双方在此之前从未有过如此约定,也不存在此类交易习惯,则甲的单方约定对乙并无拘束力。3.在我司合同实践中,经常遇到业主、监理不能及时对相关事宜进行确认,导致后续工作无法进行,建议相关部门在签署合同时约定确认期限,并且约定超过期限的要么视为认可我司意见,要么作为延期事由,还要注意传真、函件等书面资料的保留。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

13、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法条解读: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公平原则,合同法偏重于保护非格式合同提供方利益,因此为避免争议,在合同文本的页眉页脚不要出现公司的名称、logo、地址等内容。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法条解读:1.本条规定的是表见代理,它本属于无权代理,其签署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但因无权代理人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

14、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规定其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2.在实务中,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主要是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曾存在雇佣关系或授权委托关系,由于种种原因,雇佣关系、委托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公示或行为人仍持有被代理人证明文件。因此,公司应加强公章、合同章、介绍信管理,并且避免盖有公章(合同章)的空白合同书的出现,规避承担表见代理的责任。篇三:合同法及司法解释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总 则 第 1 章 一般规定第 1 条 为了保护合同

15、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 2 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第 3 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 4 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 5 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 6 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 7 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

16、共利益。 第 8 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 2 章 合同的订立 第 9 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第 10 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 11 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 12 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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