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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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考点合同法考点篇一:XX 司考合同法考点:格式条款合同XX 司考合同法考点:格式条款合同XX 司考合同法考点:格式条款合同。XX 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征程已经出发,小编深知考生的艰辛,特意为大家整理了格式条款合同的内容,希冀对大家备战 XX 年国家司法考试有所帮助,祝广大考生 XX 年司考金榜题名。格式条款合同是规范及解释格式条款的前提,也是格式条款的效力基础。我国合同法对于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而只是规定免责条款订人合同的条件。这就给人一种印象,似乎只有免责条款才有提起当事人注意的义务,而一般格式条款一经拟订就可以直接纳入合同之中。也有许多学者认为,格式条款一旦由条款制作人起草

2、出来,便自然应当纳入合同,成为合同的条款。我国合同法第 39 条第 1 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关于第 39 条的规范性质,有学者认为这是一个缺乏法律效果的不完整的法律规范, “该条第 1 款只规定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将格式条款订人合同时所应承担的提请注意和说明的义务,但却没有规定当提供格式条款方违反这些义务时,法律应如何对其进行制裁。这是否意味着即使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没有履行其义务,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并认为该条“没有规定格式

3、条款订人合同是否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我对此观点不敢苟同。依体系解释方法和逻辑解释方法,从该条在合同法所处之位置(“合同的订立”一章)即可得知,第 39 条第 1 款为格式条款订人合同的规则,违反该款规定者,格式条款即没有订入合同。格式条款订人合同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并不能自动纳入合同。我们要区别格式条款和格式条款文本。合同法所称的格式条款实际上是指已经订人的格式条款而不是起草者起草的文本,因为并不是说起草的文本都应作为格式条款纳入合同,该文本只具有示范和建议的性质。尽管相对人对格式条款没有自由协商的权利,但也必须有概括地接受或不接受的意思表示。只有这样才能使格式条款纳入合同。否则如果将格

4、式条款制作人起草的任何格式条款文本均作为格式条款,而不需要考虑订人合同的程序,将会使人们误以为格式条款文本可以直接订人合同,而不需要考虑相对人是否愿意接受该条款,这是不妥当的,不符合其作为合同的根本性质。格式条款订人合同的程序实际上就是合同法第 39 条所规定的条款制作人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这就是说,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订约时,有义务以明示或者其他合理、适当的方式提醒相对人注意,且提请注意应当达到合理的程度。格式条款提供者做出要约时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格式条款。所谓合理方式,主要是指能起到引起注意、提醒强调和吸引对方注意的方式。判断其是否达到合理的程度时,应当依据以下五个方面

5、的因素:(1)文件的外形。从文件的外在表现形式来看,应当使相对人产生它是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条款的印象。 (2)提起注意的方法。根据特定交易的具体环境,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可以向相对人明示其条款或以其他显著方式如广播、张贴公告等形式提醒相对人注意。在这些提醒方式中,应当尽可能采用个别提醒其注意,不可能采用个别提醒方式的,应采用公告方式。 (3)清晰明白的程度,即提起相对人注意的文字或语言必须清楚明白。(4)提起注意的时间。提起相对人注意的行为,必须是在合同订立之前或订立过程中。 (5)提起注意的程度,即必须能够引起一般相对人的注意。合理注意在不同情况下其确定的标准是不同的,但总的来说,应

6、通过合理的方式提起注意而使相对人对条款的内容有足够的了解。换句话说,应向相对人提供合理机会了解条款内容。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使相对人能够有更多的时间认真考虑格式条款。法律 教育总之,我认为,合同法第 39 条的本来含义应当是指任何格式条款都必须要由条款的制作人向相对人提请注意,只不过是对格式化的免责条款,条款的制作人应当尽到更高的提请注意的义务。例如,原则上应当采用个别提醒的方式,提请注意的程度也应当更高。相对人同意使用格式化的免责条款订人合同,原则上应当以明示同意为原则,明示同意是以书面或言词声明将格式条款订入合同,通常是在合同文本上签名。在英美法上有所谓“签名视为已经同意”之法律原则。依照

7、英国法院见解,签字即发生对契约合意之效力;除非有诈欺、错误等情事,不得以“未注意到该签名之文件载有(格式条款) ”为由主张抗辩。我们对此采取肯定态度,无论相对人是否阅读过格式条款,一经在文件签名便认定格式条款成为合同的内容,这似乎对相对人过于苛刻,但相对人签字时应该尽到注意义务,了解格式条款的内容他未做到这一点便有过失,不值得特别加以保护。当然,如果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或者根据交易惯例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也可以以默示方式做出。值得注意的是,默示同意是一种推定,相对人若有异议,须负反证责任。篇二:合同法考点合同法考点:(书 p119p130)一、合同的概念: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8、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的特征:1、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2、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3、目的是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4、是合法行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三、合同的订立:1、订立合同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2、合同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3、合同的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货物)或者报酬(劳物) 、履行期限(提前交货算违约)地点(买卖方所在地或其他)和方式(一次性或分期分批) 、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4、合同的订立程序: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1) 、要约:1、定义: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

9、、构成条件:必须由特定当事人作出必须向相对人作出必须有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表明要约人受它拘束3、要约引诱:邀请他人向自己提出要约而作的意思表示4、要约的法律效力生效时间:我国:到达生效拘束力的内容:(1)要约人有义务与受约人订立合同(2)受要约人没有义务对要约人作出承诺或不承诺(3)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先于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4)要约的撤销,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前,要约可以撤销5、要约的消灭自然消灭:承诺特殊消灭:要约过期而未被承诺、被拒绝、被要约人撤回。6、不可撤销的情况:要约里已经约定要约的有限期限;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本要求是不可撤销的,并且本着此信赖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

10、的。2) 、承诺:1、含义: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构成要件: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应当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未作实质性变更,包括:标的的改变;价格酬金的改变;数量质量的改变;运输时间地点的改变;争议解决方式的改变。 )必须在有效期内作出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3、承诺的法律效力生效时间:英美法系:投邮主义大陆法系:到达主义承诺的效力:表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承诺的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先于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5、格式条款1、含义: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2、注意的几点:第一、格式条款的拟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当事人之间

11、的权利义务第二、格式条款提供者负有提示或说明义务第三、凡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无效第四、法院与仲裁机构在解释时应当限制其效力四、缔约过失责任(一)含义: 当事人于缔结合同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构成要件: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一方违反了依据诚信原则所产生的义务造成另一方的损失违反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违反方有过错(三)具体形式: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违反保密义务其他违反诚信原则行为例如:1、甲、乙,甲本想与第三方缔结合同,乙得知后,名为与他谈判,实为拖延时间

12、,使其丧失与第三方缔约的机会2、甲与乙拟签定技术转让合同,甲的技术是商业秘密。磋商中,甲向乙提供详细资料,后合同未成立。甲在市场发现利用该技术制造的产品,经查知为乙制造3、甲与乙拟签定租房合同,甲要乙先装修,甲装修后,乙却后悔,不想订立合同,而甲花了装修费、搬家费五、违约责任:1、含义: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2、特征: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可以约定补偿性,是财产责任3、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1) 、我国:严格责任原则:当事人除有免责事由外,即使能证明自己没过错也不能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免责事由是指法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即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约定免责

13、条款:不违反法律,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等)2) 、补偿性和惩罚性相结合的原则4、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1) 、违约金责任: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特点: 赔偿性由当事人协商约定但若与实际损害相差悬殊,允许一方提出申请,法院和仲裁机关进行调整。篇三:合同法重点归纳合同法重点归纳考点一、 合同的成立(一)要约的概念要约须是由特定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有明确的缔约意图、内容具体、确定意思的表示。(例外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 区别 1: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注意2:不

14、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 19 条)撤回和撤销 1.撤回 条件: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 目的: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2.撤销条件: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18)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19 条)同作了准备工作(二)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 21 条)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构成逾期承诺3承诺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构成承诺变更注意 1:承诺变更(合同法第 30、31 条)1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2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 注意 2:逾期承诺(合同法第2

15、8、29 条)1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A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2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A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考点二、 合同的效力 合同成立,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 合同成立,不生效力:附条件和期限的合同 合同成立,效力有瑕疵: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合同的效力 合同符合生效要件:有效的合同合同的效力状态:合同主体不合格:效力未定的合同(先无效后有效) 意思表示不真实:可撤销的合同(先有效后无效) 合同内容违法:无效的合同一)效力未定的合同(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1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年

16、龄、智力、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行为2效果 1)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效果 2)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3例外:纯获利益合同和零用钱合同有效(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1类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2效果 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效果 2)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与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3例外: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表见代理(三)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1类型:出卖他人之物、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物、合同无效后的转让标的物2效果:处分权人的追认权和嗣后取得处分权3例外:善意相对人的特殊保护善意取得二)可撤销的合同 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法第 54 条)效果:合同效力取决于当事人行使撤销权(1)欺诈(2)胁迫(3)重大误解(4)乘人之危(5)显失公平 注意:撤销权(1)性质:形成权(2)主体: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中的受害方(3)行使:诉讼方式(4)限制:除斥期间一年考点三 缔约过失责任1、构成要件:1)发生在合同订立中2)一方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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