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无效合同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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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无效合同举例合同法无效合同举例 篇一:无效合同案例 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质量合格,承包方 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发包方是否可以参照合 同约定主张工程逾期竣工的损失 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有两 种不同的主张: 第一种主张是,发包方不能参照合同约定,主张逾期 竣工的损失。理由: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是处理无效合同的基本原则, 第五十八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 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 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 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据 上述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

2、施工合同无效,工程质量合格, 建筑产品无法返还给承包方,只能对承包方折价赔偿。折 价的部分,只能是已经物化到建筑产品之中的部分,比如 建筑材料和劳动力。合同中约定的逾期竣工的损失,没有 物化到建筑产品之中,不属于折价补偿的范围。应当按照 合同法第 58 条规定的,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 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处理。而这里的“过错” ,并非指造成逾期竣工的 过错,而是指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比如合同中约定了: 因承包方的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承包方赔偿发 包方损失壹万元。如果合同有效,逾期竣工十天,承包方 就要按照己方造成逾期竣工的过错,赔偿发包方

3、十万元的 损失费。但是,如果合同无效,假设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工 程项目属于必须招投标的项目,而发包方没有招投标。在 此前提下,又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了工程逾期竣工十天。 此时的赔偿就和有效合同完全不同。首先要分析造成合同 无效的过程,显然,发包方没有招标,承包方不可能投标, 发包方应当承担造成合同无效百分之八十的过错责任,当 然,承包方明知工程项目应当招投标,没有招投标就签订 施工合同,也应当负有次要责任,应当对合同无效承担百 分之二十的过错责任。这样承包方应当给付发包方全部损 失的百分之二十,两万元即可。 持第一种观点的认为,施工合同中的损失,只能按照 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处理,如果无

4、限扩大可以 “参照”的范围,则会使无效合同与有效合同的处理没有 区别,必然造成不良社会导向。 第二种主张认为,发包方可以参照合同约定主张逾 期竣工的损失费 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 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 这里的工程价款应当说是承发包双方的真实的意思表 示,这里的工程价款包括了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工程 质量和工期完成施工以后,发包方应当支付的对价。既然 法院参照合同约定,支持了承包方的工程款,显然,法院 也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支持发包方主张逾期竣工的违约金

5、。 否则,就会形成诉讼主体的权利不平等,案件处理结果不 公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 效,但按照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可参照合同约定计算工 程价款的,如承包人存在延期完工或者发包人存在延期支 付工程款的情形,当事人应参照合同约定赔偿对方因此造 成的损失” 。 我所律师赞成第二种主张,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工程质量合格,承包方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 发包方可以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逾期竣工的损失。 特别提醒:施工合同中往往约定逾期竣工的违约金, 而不是逾期竣工的损失,诉讼的时候必须将合同中约定的 逾期竣工违约金改

6、为,参照合同约定的逾期竣工的损失。 因为,合 同无效的情况下,法院不会支持违约金。 篇二:关于一起合同无效案的案例分析 关于一起合同无效案的案例分析 学号: 1XX10114 哲学 1201 班 杨佳玮 摘要 孙军(化名)生前与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康宁终 身人寿保险合同,孙军病故后,孙军的儿子小孙作为受益 人要求该公司赔付时,却遭到拒绝。9 月 4 日,山东省东营 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 判决人寿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 12600 元,同时驳回了小孙 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XX 年 5 月,孙军与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康宁终身保险 合同,约定受益人为其子小

7、孙,保险金额为 30000 元,年 交费 3150 元,缴费期为 20 年。投保单告知事项共 17 项, 其中第 10 项是否经常或者曾经吸烟,回答“否” ,第 11 项, 最近健康状况第 3 个问题是最近六个月是否持续超过一周 有下列症状:疲倦、体重下降、腹泻、淋巴结肿大或不寻 常有皮肤病,回答为“否” 。合同签订后,孙军交纳了 XX 年、XX 年、XX 年的保险费共计 12600 元。孙军于 XX 年 4 月 11 日因高血压猝死。孙军猝死后,其子小孙因保险金赔 偿问题与人寿保险公司发生争执,并将人寿保险公司告上 法庭,要求支付保险金 90000 元。 案情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是

8、诚信合同,保险关系存 在的基本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投保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 合同时,应如实告知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所做出 的询问,并应如实告知保险人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有关影 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据以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情况。 本案中,孙军在投保前曾因“慢性酒精中毒”住院, 并在投保前一个月内体重下降 15 公斤,而在投保单“最近 六个月是否持续超过一周有下列症状:疲倦、体重下降等 一栏中填写了“否” , 其带病投保的行为违反了如实告知 的合同义务,也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且足以对保险 事故的发生产生严重影响,因此,孙军与人寿保险公司所 签订的保险合同属无效合同,人寿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

9、 保险金的责任。但鉴于孙军隐瞒的是慢性酒精中毒病史, 而其死亡原因是高血压猝死,其违反告知义务与保险事故 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人寿保险公司应退还其所缴 纳的保险费 12600 元。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案情结果 本案中,孙军在投保前曾因“慢性酒精中毒”住院, 并在投保前一个月内体重下降 15 公斤,而在投保单“最近 六个月是否持续超过一周有下列症状:疲倦、体重下降等 一栏中填写了“否” , 其带病投保的行为违反了如实告知 的合同义务,也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且足以对保险 事故的发生产生严重影响,因此,孙军与人寿保险公司所 签订的保险合同属无效合同,人寿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

10、保险金的责任。但鉴于孙军隐瞒的是慢性酒精中毒病史, 而其死亡原因是高血压猝死,其违反告知义务与保险事故 的发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人寿保险公司应退还其所缴 纳的保险费 12600 元。 相关法规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 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 主要原因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 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六)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七)当事人主体不合格的合同;内容不合法

11、的合同; 无效代理订立的合同。 法律后果 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 第 58 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 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 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 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 59 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 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 三人。 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 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 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 义务。返还财产

12、有以下两种形式:第一,单方返还。单方 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 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 者虽然 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 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 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 当事人无权请 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 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 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 原 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 就应当返还财物。第二,双方返还。双方返还,是在双方 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 双方当事人的

13、财 产都返还给对方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 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 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部收归国库。 2、折价补偿 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 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 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 形式。 3、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 58 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 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 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 要件:(1)有损害事实存在(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这是 损害赔偿的重要要件。(3)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

14、果 关系。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依第 58 条 的规定, 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 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 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 另一方系过失, 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因合同无效或者 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 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 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 过失责任而发生的。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 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 恢复原状为原则。 4、非民事性后果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除发生返还财产、赔偿 损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

15、况下还发生非民事性 后果。 合同法第 59 条具体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发生追缴财产的法律 后果,即将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 益所取得的财产追追缴回来,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失的 集体、第三人。收归国有不是一种民法救济手段,而是公 法上的救济手段;一般称为非民法上的法律后果。依民法 通则若感问题的意见中对民法通则第 61 条第 2 款 “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解释,应追缴财产包括双方当 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和约定取得的财产,体现了法律对行 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范的惩戒。 合同无效与合同不成立的区别 我国原经济合同法第 6 条规定:“经济

16、合同依法 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 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原 经济合 同法的该条规定没有严格区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问题。 但经济合同成立与生效具有本质的不同,合同成立是当事 人合意的结果,是当事人意思 一致的一 种事实状态。合同无效取决于国家对已经成 立的合同的态度和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 合同不成立的处理结果和合同无效的处理结果截然不同。 合同一旦被宣告不成立,过失的一方当事人应根据缔约过 失责任制度,赔偿另一方遭受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当 事人已经作出了履行,则应当各自向对方返还已 接受的履 行。合同成立只产生民事责任问题,而不产生其他的法律 责任。而对于无效合同来说,不仅要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返还不当得利等民事责任,而且将可能产生引起行政责任, 甚至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区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 意义在于避免将一些已经成立的但不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 都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对于许多仅仅是某些条款不具备或 不明确的合同,通过解释的方法或根据法律的补缺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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