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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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的历史合同法的历史篇一: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法律的词源 法律的一般含义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不但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且由国家保证实施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律的历史发展奴隶制法律 封建制法律 资本主义法律 社会主义法律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本质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作用法律的规范作用 指引、预测、评价、强制、教育社会主义法律的社会作用确立和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

2、、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推动社会改革与进步 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法律制定、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遵守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宪法的特征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修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宪法的基本原则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原则 我国的国家制度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基本权利 平等权、政治权力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监督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社会经济权

3、、文化教育权、特定主体权利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其他义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形成标志重大意义 特征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体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体现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国情要求体现继承中国法制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体现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构成层次宪法是统帅、法律是主干、行政法规是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性法规也是重要组成部分 部门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特征鲜明的政治性、彻底的人民性

4、、系统的科学性、充分的开放性意义有利于促进正确法治观念的形成、有利于理解法律的内在精神、有利于养成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 基本内容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怎么做 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关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的关系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服务大局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方式 含义和基本特征法律至上权力制约人权保障正当程序 怎么做把握好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自由和平等的关系、实体与程序的关系 途径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意义 是社会主义法治理

5、念和法治思维的核心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保障法律至上地位推进依法执政、提高立法质量、严格规范公正执法、提升司法公信力、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成为法律权威的坚定维护者树立法律信仰、引导他人尊重法律权威、敢于同各种犯罪违法行为作斗争道德的起源与本质道德的起源社会关系的形成-客观条件人类自我意识的形成与发展-主观条件主客观条件统一于生产实践,劳动创造了人和人类社会,是道德起源 道德的本质特殊的社会意识形式 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 道德的功能与作用主要功能 认识功能 调节功能(具体:导向、激励、辩护、沟通)集中表现为

6、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及实现自我完善的一种重要精神力量社会作用影响经济基础的形成、巩固和发展影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精神力量对其他社会意识形态的存在有重大影响通过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提高人的精神境界、促进人的自我完善、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的内在动力在阶级社会中是斗争工具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 意义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内在要求是个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条件 内容注重整体利益、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强调对社会、民族、国家的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 推崇仁爱原则,追求人际和谐讲求谦敬礼让,强调克骄防矜倡导言行

7、一致,强调恪守诚信追求精神境界,把道德理想的实现看做是一种高层次的需要篇二:中国民法的历史中国民法的历史(一)清末法制变革前的中,国民法在清末法制变革以前,中国民法走过了漫长的发展道路。应当说,中国古代的刑法是相当发达的,它的科学性和周密性在世界上是首屈一指的。但是,中国古代的民法却远没有刑法那样发达,没有形成系统、完整和严密的体系,没有独 立的民法典。尽管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法典的编纂,各朝代都制订有法典,但这些法典大都是刑法之规定,其中虽涉及民事关系,如户、婚、钱债、赔偿等,亦采取刑罚的手段调整之,本质上仍属刑法规范。综观中国古代民法,可以看出:1 中国古代民法观念不发达,民法中的平等

8、、自由、权利等观念一直没有形成,2 中国古代没有成文的民法典,民法法典化极不发达,与罗马法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相去甚远;民刑不分,以刑事责任代替民事责任。 造成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点; (1)政治原因。中国古代社会的封建专制政体将立法的重点主要放在维护封建专制统治上,封建统治者更习惯于运用刑法或行政法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在封建专制政体下,封建统治者无视私人之间的权利关系,这就便民法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制约。 (2)经济原因。在中国古代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制度下, “重农抑商”的经济观念根深蒂固,统治者也实行“以农立国”的基本国策,致使商品交换极为贫乏和简单,

9、这就严重抑制了以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为主要对象的民法的发展。 (3)思想原因。中国古代社会以儒家思想为立国的指导思想,儒家所倡导的“重义轻利” ,严重限制了人们在物质利益方面的正当要求,甚至鄙视“利” , “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人们的权利观念极为淡薄,因此,对作为权利之法的民法自然表现出冷漠的态度,从而为中国民法的发展设置了严重的思想障碍。 (4)文化原因。中国古代的社会文化以宗法制为核心,宗法制的内在精神就是区分人们的贵贱上下、尊卑长幼,从而形成了等级森严的宗法原则。因此,中国古代社会的平等观念极不发达,这就使得以平等为基本原则的民法失去了存在的土壤。 (二)清末法制变革后至新中国成立前

10、的中国民法 清末法制变革后,中国民法开始走上了法典化的进程。可以说,清末法制变革是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真正开端。清末法制变革以引进西方先进法律,进行法典化运动为基本特点,其结果是制定了大批新式法典,对中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1911 年,清政府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是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开端。这部仿效德、日民法典而制订的民法典草案尽管因辛亥革命而没有正式颁行,但对中国民事立法及民法理论的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中华民国成立后,民法典的修订工作也没有中断,但起草工作进展缓慢。1925 年,在大清民律草案的基础上,由北洋政府修订法律馆完成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

11、称为民法修正案 ,又称第二次民律草案 。这部民法草案曾经北洋政府司法部通令各级法院在司法中作为法理加以引用,但终因没有完成立法程序而未成为正式民法典。 1928 年 12,月,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成立后,即着手起草民法典,并于 1929 年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民法起草委员会依“民法各编立法原则” ,经两午完成民 法典的整个起草工作,并分编公布施行,是为中华民国民法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新中国成立后,这一民法典被中央人民政府明令废除,现仅在台湾省适用。总结这一时期中国民法的发展,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民法法典化是民法发展的必然趋势。尽管中国社会经历了坎坷的发展历程,但始终没有放弃

12、民法法典化的工作,因此,应当说中国是有民法法典化传统的。 (2)吸收先进法制是民法科学化的保证。在中国历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中,都十分重视吸收国外先进的民法理论和立法经验。 大清民律草案就十分“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 ,吸收了许多大陆法系的民法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 中华民国民法也着重参考了德国、日本、瑞士的民事立法经验,并参考了苏俄民法典和泰国民法典。1(3)保持固有法制传统是民法生命力的源泉。中国历史上的几部民法草案及民法典都特别注重国情、民情,以“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 。因此,在起草大清民律草案时,因亲属、继承二编“关涉礼教” ;故没有聘请日本学者起草,而由中国人自己编订,足见立法者

13、对中国固有法传统的重视。 (三)新中国成立后的中国民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历史从此掀开了新的一页,也开始了现代中国民事立法史的新篇章。我国曾于 1954 年和1962 年进行了两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并分别制定了两个民法草案,但这两个民法草案都因政治运动而夭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开始纠正思想上的左的错误,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因而,民法典的制定再次被提到日程上来。1979 年 11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组成了民法起草小组,开始了第三次民法起草工作,至 1982 年 5 月,先后四易其稿。此后,由于经济、政治等各方面的原因,中国的民事立法采取了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

14、法,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民法典的立法方针。在这一立法方针的指导。下,我国先后制定了大量的民事单行法,如经济合同法 、 继承法 、 专利法 、商标法等。鉴于民事立法中的若干基本原则和制度不宜由单行法分别规定,因此,1986 年又制定了具有民事基本法性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此后,又陆续制定了诸多民事单行法。 通过新中国民法的发展史,我们不仅要看到成绩,同时也要总结经验教训。 (1)发展市场经济必须有民法。新中国的民法发展史表明,中国民法法典化进程是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的。中国几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都是在提倡发展商品经济的前提下进行的,而一旦商品经济关系遭到破坏,民事立法工作便夭折。因此,民

15、法与商品经济有着天然的联系,这不仅为新中国的民法发展史所证明,也是世界各国民法发展史所揭示的共同规律。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法是必不可少的,市场经济必须以民法为保障,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2(2)保障人权必须有民法。人权是一个人应有的权利,其首要的是人身权,人身权是最为重要的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是享有其它权利的基础。新中国的民法发展史表明,没有民法,人权就很难得到实现和保障。因此,保障人权,促进人权的发展,必须建立完善的民法制度,必须促进民法的正确实施。 (3)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须有民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民法的宗旨,也是人们追求 的理想目

16、标。民法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发挥着协调各种利益冲突的调节器的功能。3 因此,可以说,没有民法就不会有真正的社会公平正义。在新中国的民法发展史上,民法被否定或不被重视时,独立民事主体的权利即私权就得不到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就无法实现。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人类社会生活在公私两面,为国民一分子之社会生活面及为社会一分子之社会生活面。规律后者之法律,为私法。台湾地区之法制采大陆法系之体例,法律采以法典、条文之方出之。私法中最重要者,乃民法典。从事法学或法律工作者,大体有其共同观念,认为民法典之文字优美、内容合宜。此一观念当然同样存在于民法总则之看法上。民法典之文字优美,从各种不同之法律条文比较观察,当应肯定之。然而,文字是否优美,并非绝对重要事项,仅止于相对重要而已。民法典之绝对重要事项,与其他法律条文并无两样,乃其内容是否合中妥切。民法总则是否合中妥切,包括二问题,其一为民法总则现有规定是否妥切之探讨,其二为民法总则应以何种事项为其规律之内容。前者属于民法总则含义解释之问题,后者则为民法总则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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