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与海商法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适用问题探讨选题的目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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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与海商法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适合同法与海商法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适 用问题探讨选题的目的用问题探讨选题的目的, ,意义意义 篇一:海商法论题方向 海商法论题方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参考论题 可联系本站定制 论题题目 论我国海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海商法与保险法若干问题的比较 海商法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比较 国际惯例在海商法中的作用 论船舶适航 关于承运人适航义务相关问题探析 实际承运人制度研究 浅析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 论海运承运人的法定免责 论中国海商法承运人责任制度的特色 论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法律管制 论承运 人责任限制制度 试比较提单公约与我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论我国海商法关于举证

2、责任的规定 延迟交付若干法律问题浅析 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原则 论保函的性质 海运保函的法律效力初探 论提单的法律性质 论提单的可转让性 论提单的物权效力 论提单的作用 论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 论提单的仲裁条款 论提单中的并入条款 论无单放货 提单欺诈及其防范和法律救济 电子提单法律问题研究 租船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论船舶物权制度 船舶优先权制度研究 论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 论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关于船舶优先权实效问题的探讨 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 论船舶留置权的效力 海上货物留置权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论光船租赁情况下的船舶抵押权 论船舶抵押权的对抗效力 论船舶抵押权的登记制度 论船舶担保物权的受

3、偿顺序 论互有过失船舶碰撞的法律责任 现代海难救助制度探析 论海难救助的特别补偿制度 关于确定海难救助报酬的几个法律问题的探讨 论海难 救助公约的发展及其影响 论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 论共同海损的索赔权利与海上运输合同的索赔权利的 关系 海事赔偿责任制度的前景探讨 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承运人单位责任限制的关系 关 于完善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的几点建议 论海事赔偿 责任限制权利的取得和丧失 海上保险制度研究 关于海上保险合同效力问题的几点法律思考 海上保险合同成立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海上保险委付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论海上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 论海上保险的最高诚信原则 论海上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论

4、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论船舶适航在海上保险中的作用 关于延长海事诉讼时效的思考 论船舶油污损害的民事责任 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 律适用 篇二: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分析探讨 一、传统合同理论关于合同涉他性的论述 涉他合同是一个特定的概念,但往往有许多人将其与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相混淆。在探讨海上货物运 输合同的涉他性之前,有必要先介绍传统的合同理论中关 于合同涉他性的阐述。 涉他合同的出现是对传统合同理论中合同的相对性理 论的一大挑战。合同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也称为债的相 对性,即债权作为相对权,其效力只及于债的当事人之间, 原则上不得及于债的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债的相对性原 则最早起

5、源于罗马法,对大陆法系的债法产生了相当大的 影响。如法国民法典第条规定:“依法订立 的契约,对双方当事人双方具有相当的法律效力。 ”英美法 中,年的忒德尔诉阿特金丝案也体现了这个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 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 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 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商业的发展,先进的交易更有关 联性和连续性,交易往往涉及第三人,如果仍完全遵守合 同相对性的原则,会大大增加交易成本,如果涉诉则会增 加法司法成本,也可能造成对第三人不公正的待遇。而加 入第三人的相关规则则可一次解决两种合同关系。于是, 合同的相对

6、性开始出现两大突破:第一,可以在合同中赋 予第三人利益,即“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第二,经 第三人同意可以在合同中使第三人负一定的义务。如此, 涉他合同开始出现。 由此看来,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涉他合同的一 种,而若要为第三人设定义务则必须经第三人同意。只是 无论是利益第三人还是负担第三人,终究都不是合同的当 事人,故原合同的当事人在第三人行为不当时不能要求第 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从一般意义上说,各国都 。 有人同一,谈不上涉他的问题。 )因此,海上货物运输 合同的涉他性也可以说就是利他性,因为它赋予提单持有 人收货的权利,却没有规定相应的义务。只是在海商法 第条规定:“在卸货港无人

7、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 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库或者其他适当 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 ”传统的涉他 合同中,如果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可以依 自己意志抛弃此利益;如果是经第三人同意使第三人负一 定义务的合同,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索 偿。但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传统的合同理论似乎不能 完全适用。 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尤其规范的海上货 物运输合同关系也存在着与一般民事合同关系不同的特点。 而提单,就是其中一个突出的特点。 三、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具有涉他性的关键 讲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赋予了合同以外第三人在海上 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权利,就

8、不得不提到提单。关于提单 是否物权凭证学界一直存有争论,本文无意界定提单究竟 是否物权凭证,因此这个问题可以避开不谈。而提单所包 含的债权关系是毋庸置疑的。依海商法第条: “提单,是指用于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 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 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 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本条赋予提单作为一种单证,具 有三个作用:第一,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第 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已装船的证明;第三,提 单是承运人保证交付货物的单据。 托运人通过与承运人订立海上

9、货物运输合同赋予第三 人收货的权利,承运人开立提单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签 订的一个重要环节,目的即是让收货人以持有提单来证明 自己收取货物的权利。因此,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具 有涉他性的关键所在。 (一)受益第三人的确定 受益第三人可以说是收货人或者提单持有人,因为二 者在实务中没有区别。 收货人在年汉堡规则中定义为“有权提 取货物的人” 。我国海商法在订立时也援引了汉堡规 则对收货人的定义。 提单持有人在英国年海上货物运输法中 定义为:“本法所指的提单持有人是指以下几种人: ()在提单上记名因而成为提单下货物的收货人的占有 提单的人。 ()因为提单的交付而完成提单的背书转让; 或在不记名提

10、单下由其他方式完成提单转让,因而占有提 单的人。 ”我国海商法未对提单持有人下定义,但规定 了提单的转让规则:“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指示提单,经 记名背书或空白背书转让;不记名提单,无需倍数,即可 转让。 ”由此看出,只有合法的提单持有人才享有收取货物 的权利。因此, “有权提取货物的人”在提单运输下一般解 释为提单合法持有人。 (二)受益第三人权利的来源 有学者认为, “提单从托运人转移或转让至第三者收货 人、提单受让人或者其他提单持有人,提单所证明的海上 货物运输合同也发生转移。 ”这种“合同转让说”很明显不 成立,因为提单的出现并不意味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 事人已经发生了变化,合同当事人

11、的权利义务仍受合同调 整,且提单未包括的所有的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托运人 仍可享有合同项下的权利。 也有学者认为,由于海商法第条的规定: “承运人同收货人或者提单持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提 单的规定确定。 ”由此得出结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的权 利完全是由提单赋予的,从而将提单关系完全从海上货物 运输合同中独立出来。笔者认为,提单关系确实存在其独 立性,但不能将其完全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割裂开。正是 由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具有涉他性,才使得提单得以出现。 正是由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赋予了第三人收货人提 单持有人收取货物的权利,才使得提单作为承运人凭以交 付货物的凭证。 (三)受益第三人的权利义务 通

12、说认为,利益第三人与合同债权人享有的权利一致。 但由于第三人毕竟不是合同当事人,两者之间仍有一定的 区别。具体体现在:()第三方受益人的权利内容完全 取决于合同当事人的合意。第三人虽对是否接受合同赋予 其的权利有决定权,但对自己所接受的权利的内容却无决 定权。 ()受益第三方不能像合同债权人那样,享有撤销 合同、解除合同的权利。 ()当债务人不向第三人履行或 履行不符合约定时,第三人不具有直接向债务人请勿履行 合同的权利,而只能对债务人不履行或不依约履行对其所 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 具体而言,第三人可向承运人主张的权利主要包括提 货请求权和货损货差请求权。值得注意的是,第三人的权 利也存在着限

13、制条件,即提单上所记载的第三人所应承担 的义务。 海商法第条第二款规定:“托运人与承运 人可以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支付;但是此项约定应当在运输 单据中载明。 ”第条规定:“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 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依具体但的规定确定。收货人、提 单持有人不承担在装货刚发生的滞期费、亏仓费和其他与 装货有关的费用,但在提单中明确载明上述费用由收货人、 提单持有人承担的除外。 ”可见,第三人亦应承担提单上所 记载的义务,当然这要应具体的提单而定。一般说来,第 三人还负有缴回提单,及时作出索赔通知等义务。第三人 承担提单所记载的义务,正是海上货运合同涉他性与传统 合同涉他性相比的特别之处。 四、海上货

14、运合同涉他性对合同当事人的影响 (一)对合同债权人的影响 合同债权人,即托运人,在提单转让后是否还拥有合 同项下的索赔权是个重要的问题。因为在实务中, 条件下承运人出具清洁提单,收货人凭单提货时货物有短 损,往往会直接向托运人以买卖合同索赔或拒付货款,而 不是依提单向承运人主张瑕疵履行的赔偿请求权。此时托 运人是否还拥有合同项下对承运人的索赔权对其来说至关 重要。对此我国海商法未作明文规定。 篇三:海商法期末复习试题(选择、案例)含答案 iii 一、单项选择题 1.世界上第一部航海习惯法是( A ) 。 A罗得海法 B巴西利亚法典 C海事条例 D哈特法 2.欧洲第一部综合性海事法典是 1861

15、 年法国路易十四 颁布的( C ) 。 A提单法 B商船法 C海事条例 D哈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自( C )起施行。 A 1992 年 6 月 5 日 B 1992 年 11 月 7 日 C 1993 年 7 月 1 日 D XX 年 7 月 1 日 二、多项选择题 1.中世纪海商法的三大基石是(BCD ) 。 A罗得海法 B奥列隆惯例集 C海事裁判例 D维斯比海法E海上货物运输法 2.海商法的调整对象为( BCD ) 。 A 内河运输中发生的法律关系 B 海上运输中发生的法 律关系 C 与船舶有关的法律关系 D 与海运有关的商事关系 E 与政府公用船舶有关的法律关系 三、名词解释

16、海商法 四、简答题 1.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 2.海商法的法律渊源有哪些? 五、论述题 试论述海商法的性质 参考答案: 一、 A、C、C 二、 BCD、BC 三、 海商法有广义概念和狭义概念。广义的海商法是指一 国的海运和海事立法的总称。其内容包括:海商法典、调 整海商或海事等民商关系的单行法规、航运业管理(包括 海商企业管理、船舶管理和船员管理等)以及港口、水域 和航道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狭义的海商法通常指一国的 海商法典,即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规则和制度 的总称。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是调整海上 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 1、海商法的调整对有海上运输中发生的法律关系和与 船舶有关的法律关系。 2、海商法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国内法规、国际公约、 国际惯例、判例。 五、 关于海商法的性质,即法律属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 点: 海商法里属于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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