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建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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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建筑合同合同法建筑合同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甲方: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合同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守信。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二、工程承包方式承保范围:按施工图建筑面积 元/m2 计算,地下室按 元/m2 计算面积。施工现场内所用设备材料均由乙方卸运,不计费用,工程量包括搭临设室房建设,施工图中的一切工程量(基础放线开挖至工程交付使用) 。工程图纸甲方需变更的工程,乙方必须无条件制作,不计费用(烟道、管道井制安等) 。合同工期 年月日

2、至 年月日必须完成楼房屋面封顶,花架工程。 年月日前粉刷工程必须完成。三、质量标准必须符合 GB50300-XX 合格标准,如分项工程,不严格执行施工规范、操作规程,按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处罚。四、付款办法:五、双方责权 甲方责任:1、全面履行承包合同款项,并协调好上几个部门的工作关系,做好乙方服务性工作。2、负责供应工程中所需要的各种材料、设备、保证施工进度顺利进行,做好出入库登记工作。3、按甲方规定的施工进度要求组织安排施工。4、定期不定期对乙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有奖惩权。5、负责施工中技术质量检查验收工作及技术安全资料的填写,去送样资料报验,装订归档。乙方责权:1、全面履行施工合同,认真抓

3、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材料浪费等各项措施的落实到位。2、乙方必须对职工进行全面安全教育,发生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3、严格执行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甲方及各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4、负责对招收职工的伙食管理及工资发放。5、乙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全部办理意外事故保险,并提供人员保险单据,费用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1、本合同一经签字即具法律效力,无论何方违约承担违约金五千元。2、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抓好安全生产,对管理部门检查造成罚款停工整改均有乙方全权负责承担。3、乙方必须按设计图纸及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凡在施工中检查出西现工程质量低下,停工整改所造成的返工费用由乙方全权负责所有

4、一切费用。4、乙方必须按照文明工地要求堆放各种材料,做到各种材料成行,成堆,始终保持场内清洁、干净、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达到甲方满意。5、乙方必须按计划用料,不得任意浪费材。如若超出预算,由乙方承担,甲方供应的设备,乙方使用时应用养结合,确保完好。若有损坏,照价赔偿。6、乙方使用的工人,必须配备好安全防护用品、不得私自乱拿和偷盗甲方的各种材料。不得损坏施工现场的各种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品、机具。否则,甲方有权进行处罚。7、禁止打架斗殴,发生每次罚款 1000-5000 元。8、乙方按合同工期完工,如拖延工期,超一天按%罚款,提前竣工 奖%,若甲方材料不到位,工期顺延。付乙方人工劳务费。9、若上级部

5、门及公司检查产生的不良费用有乙方承担。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工程竣工后失效。甲方:甲方负责人: 联系电话:乙方:乙方负责人: 联系电话:年月日篇二:合同法建筑合同篇一:建筑工程合同法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备的基本特征 合同法第 269 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三种主要合同形式中,施工合同是最重要的建设工程合同。所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照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完成一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发包人应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并支

6、付工程价款,它与其他建设工程合同一样是一种双务合同,在订立时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的主要合同,是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进度管理、费用管理的主要依据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市场主体之间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通过合同确立的。合同法第 287 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作为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来规定的。事实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备了承揽合同的所有特征,但又有着其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仅受合同法的调整,而且还受到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调整。从建设单位的层面来看,

7、一项建设工程的完成,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用地规划的审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施工单位的确定、到规划设计的落实等等一系列法律关系的发生,这些过程很可能涉及到不同的领域如土地管理法 、 招标投标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等,这都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回避的,而且合同双方当事人和合同本身都将不同程度的受到这些法律关系的制约,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多领域受到多部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调整。第二、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有严格具体的程序限制。从民法的理论看,一般合同的签订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即可完成。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有其特殊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则必须根据已被审批

8、的工程项目计划、初步设计、双方办理土地等审批手续后签订。如遇变更设计方案或工程造价,还需另行订立补充协议。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应按相应的程序确定中标单位并向中标单位下达中标通知书后 30 日内签订合同。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并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条款,还要接受预算和造价审查、竣工结算、质监部门的检查等。 第三、国家宏观政策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建设方面的规章也是调整和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重要依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工程的完成仍以计划调控为主。双方当事人依法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体现了市场经济主体通过公平竞争取得的权利和将要承担

9、的义务,当然应当依法进行保护。但是国家根据市场运作状况,制定相应的规章进行宏观调控,地方政府在权限范围内依法制定的规章,诸如投资结构的调整、项目的压缩及设计计划管理、工程预算定额、材料预算价格等同样作为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解决合同纠纷的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特有的基本建设法律制度特征,体现了其自身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它即遵循合同的一般原则,又包含多种特有的法律关系,从而构成了基本建设法律制度的一大特色。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基本条件从民事法律理论的角度看,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来说,其成立和生效同样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是两个有着严格区别的法律概念。两者有着严格的区别:第一,合同成立并不

10、等于生效。理由是,合同的成立仅仅反映的是当事人的意志,它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而合同的生效反映了国家的意志,即国家法律对已成立合同的一种法律认可或称价值判断,它体现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决定了合同的生效。另外,合同的成立是事实问题,而合同的生效是法律问题。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应该严格加以区分。第二,在构成要件上,合同的成立,是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亦即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就是承诺生效的条件。而合同生效的条件才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或生效条件问题,我国学者也存在观点上的不同和争

11、论。有人认为:合同的有效要件是:(1)内容之确定;(2)内容之可能;(3)内容之合法;(4)内容的妥当性。已成立的合同具备以上四个要件,才发生合同效力。梁彗星教授认为民事行为生效要件分为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指一般法律行为所共同的生效要件,包括当事人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标的须合法、标的须可能和确定。而特别生效要件指特定法律行为所特有的生效要件。大部分人认为,所谓合同生效的要件,是指依法律规定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应具有的条件。它包括:(1)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必须合法;(4)合同标的的确定和可能;(5)合同必须符

12、合法定形式等 5 个要件。笔者认为,虽然我国现行合同法律没有就合同生效要件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已经为我们概括和归纳合同生效要件提供了足够的法律依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所谓实质要件,民法通则第 55 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规定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亦称实质要件。所谓形式要件,对于有些合同,合同的生效还须具备特殊要件,也称形式要件。这些合同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 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 45、46 条的规定所订立的合同,在所附条件成就时

13、或所附生效时间到来时,合同才能生效;二是根据合同法第 44 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在办理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合同才能生效。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生效必须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具体说来,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达到生效的程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要规定的条件,即合同的主体要件。目前来看,我国没有对发包人的资格等作出非常严格的规定,发包人可以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经济联合体和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依法登记的个人合伙、个体经营户或自然人。但必须具有通过合法、完备手续取

14、得的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的资格。而作为承包人的条件则十分严格。首先,承包人必须是单位。虽然合同法在总则和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第 16 章没有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的主体资格限制,但在建筑法和大量的建设方面的行政法规中均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须是“单位” ,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可以看出一个信号,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必须是法人单位,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第二、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条件。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意思表示的行为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可分为故意的

15、意思与表示不一致、非故意的意思和表示不一致和不自由的意思表示不一致三种情况。故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和不自由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如果构成欺诈,并损害了国家利益,属于合同法定无效的范畴。对于非故意的意思和表示不一致的情形,如果具备了“重大误解”的条件,则属于民法通则第 59 条和合同法第 54 条规定的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对于不自由的意思和表示不一致,可分为受欺诈和受胁迫所为的意思表示,则根据民法通则第 58 条和合同法第 52 条的规定,这两种行为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均构成合同无效的法定原因,否则构成合同可撤销的原因。 需要指出的是, 合同法和民法通则有一个明显的区别是把民法通则第 58 条规

16、定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的行为分为二种情形来处理:如果是损害了国家利益,属当然无效;如果是损害的是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则根据合同法第 54 条规定相对方可以要求变更或撤销,而不再一律认定无效,这不仅尊重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愿,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鼓励了交易行为,而且还减少了因合同无效而给社会带来的损失。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正确的,也符合合同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发展方向。意思表示真实是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行为生效的要件之一,但对于合同来说,则其生效还应具备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条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务合同,因此也应当具备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条件。第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履行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履行的程序这一条件是建设工程合同所特有的条件。如前所述,建设工程往往涉及到国计民生而且一般投资规模较大,所以国家对建设行为予以更多的关注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来进行约束和规范。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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