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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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与生活合同法与生活 篇一:合同法与我们的生活 买卖合同与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 摘要:买卖合同是人们日常经济生活中最常见的合同。 同时,它也是和普通民众日常生活结合最密切的合同。我 们的生活无时无刻都在发生着买卖活动。但是,这些买卖 活动却导致曾不不穷的买卖合同纠纷的发生。这不仅给买 卖合同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带来巨大的合同风险,而且 打破了市场主体预先的经济安排,并直接侵害其经济利益。 本文就买卖合同签订方法,以及通过我国的买卖合同制度 与国外的作对比,并运用一些典型案例来分析在买卖合同 订立中常会出现的风险、纠纷与陷阱。 关键词:买卖合同;合同制度;合同订立;风险;纠 纷; 前言:在当今

2、这样的一个法制社会中,合同无处不在, 合同和国家与国家之间、公司企业之间、乃至社会的每一 个自然人都有着息息相关的联系。其中,买卖合同在生活 中的应用最为广泛。日常生活中,我们会购房,消费,也 会购买诸如柴米油盐之类的生活必需品,就在我们从事这 些与生活息息相关的购买活动的时候,都在不断订立买卖 合同、履行买卖合同。为了更加深入有关买卖合同的制度 及订立的相关知识,为此,本文运用对比法和举例法对其 进行分析。 一买卖合同制度中国与德国买卖合同制度对比 无论是在哪个国家,它都是将买卖合同置于合同之首 的,由此可见买卖合同的重要性。于此,就买卖合同制度, 利用对比法,通过我国与德国的买卖合同制度作

3、出对比, 了解买卖合同制度在不同国家间的相似与区别。 据了解,因为中国的合同法中有大量部分是借鉴了德 国订立合同法的经验,所以在买卖合同的一些制度上和德 国的有相似之处。但我国本身已有的有关司法和立法实践 方面的经验,这也为我国买卖合同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参考 和依据。 从而使我国的买卖合同制度与德国的制度又存在着诸 多的区别。以下,将例举两个方面对我国与德国在买卖合 同制度上作出的对比,分析二者之间的区别所在。 对比 1. 买卖合同制度调整范围的不同 德国的买卖合同制度的调整范围不仅包括物的买卖关 系,还包括权利的买卖关系,尤其是债权的买卖关系。我 国买卖合同法关于买卖的制度原则上仅限于物的买卖

4、,却 不包括权利的买卖。 分析:德国买卖合同制度统一调整物的买卖和权利的 买卖,它的优点在于能够很大程度上简化日益复杂的买卖 规定,从而使得各种权利的买卖关系都具有可供其适用的 法律依据。但我国在买卖合同制度上考虑到权利的买卖类 型比较复杂,并不是所有权利买卖都适用于买卖合同制度, 所以我国在买卖制度之外设立了单独的规则来规定有关权 利买卖的问题。同时也将几种主要的权利买卖关系通过合 同法的其他制度或者专门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对比 2. 物的瑕疵担保 (物的瑕疵担保,就是指有偿合同中的债务人对其提 出的给付,应当担保标的物的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如果 违反此种担保义务,应承担特殊的物的瑕疵担保责

5、任。 ) 德国的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中,存在与债的不 适当履行责任相分离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以及特殊的瑕疵 担保责任。而且还严格地区分了特定物和种类物买卖,并 适用不同的规则。 我国的买卖合同法中未规定独立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 同时,我国的买卖合同法也并没有像德国的买卖合同制度 那样严格地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买卖,而是对待不同情况 使用不同的规则。 分析:我国买卖合同制度对瑕疵履行适用统一的违约 责任,有利于协调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与一般的违约责任制 度的关系,也能够保护到买受人的利益, 买受人可以寻求到更多违约的补救方式。而德国买卖 制度中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独立存在,会与一般的违约责 任形成了无

6、关的、并存的规范,两者之间容易发生冲突。 而且德国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在补救方式上仅限于解 除合同和减价,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买受人才能行使损害赔 偿请求权。这会使合同责任的各种形式如支付违约金、实 际履行等方式不能在瑕疵担保责任中得到运用,同时损害 赔偿的请求也受到着限制,这样一来使买受人很难要求到 更多的维护其自身利益的补救。 从以上的对比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的买卖合同相比 国外在制度方面存在的一些优点,但是在我国买卖合同法 中却也在很多方面存在着许多的不足,比如漏洞和陷阱。 以下将通过案例,具体分析我国的买卖合同在订立中出现 的纠纷、漏洞与风险。 二买卖合同的订立 买卖合同的成立需要的基本条

7、件: (1)买卖合同必须存在两个订立主体 (2)当事人对买卖的内容或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3)合同的成立应该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4)合同的成立应符合法律形式 也就是说,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如果合同 不具备使合同成立的条件,那么合同就不能够成立,更谈 不到生效,当事人也就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 三买卖合同订立中常见的纠纷与风险 在买卖合同的订立中,经常会发生当事人将买卖合同 中的要约与要约邀请混淆,从而引发了诸多的纠纷。以下 案例将围绕要约问题具体展开分析。 案例 1:甲公司通过 电视发布广告,称其将出售某型号的汽车若干辆,每辆 汽车的价格为 10 万元,该广告 10 日内有效。乙

8、公司 看到该则广告后于第 3 天便自带了 300 万元的汇票去甲公 司买车,但甲公司的车此时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乙公 司认为甲公司的行为违背了有效要约,其行为构成违约, 应承担违约责任。而甲公司认为电视广告属于要约邀请而 不是要约,甲公司不能向乙公司提供广告宣传中的汽车的 行为未构成违约,因此,对乙公司不负责任。 分析: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 约邀请则不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主要的 目的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本案例中,甲公司 通过广告的形式向他人发出了订约的意思表示,尽管其向 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但因为其内容具体明确“出售某型 号的汽车若干辆,每辆的价格

9、为 10 万元;”且该广告表示 在 10 日内有效。显然,甲公司是收到上述意思表示的约束。 所以在本案中,甲公司的广告行为符合合同法的买卖合同 中有效要约的构成条件,属于要约行为。 从这个例子中,不难发现,甲公司对要约的实质意思 同要约邀请的意思发生的混淆。在我们的生活中,也常常 会发生这样由于对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混淆而发生的纠纷。 这不免给买卖合同的订立造成了一定的风险,如果买卖合 同的当事人对自己发出要约或是具有要约性质的商业广告 误认为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就会不自觉的受其约束, 从而导致了纠纷的发生,并可能要为此承担违约的责任。 所以,如果我们要向他人发出要约邀请时,一定要注意分 清与要

10、约有何不同,这样才能避免造成由于自我的混淆而 导致的过失或纠纷。 除了由于要约的混淆引发的纠纷外,在买卖合同的订 立中的欺诈行为也是非常普遍的。现实生活中,合同欺诈 的手段也是层出不穷、千奇百怪样样有。他们的共同特征 都是利用合同的合法形式,利用对方对其的信任,通过虚 构事实,隐瞒真相,达到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罪恶目的。 一般主要通过:给对方设置陷阱或是盗窃、骗取、伪造身 份及证件等骗取财务。以下案例就欺诈案中的时常发生的 一例来唤起我们的警觉意识。 案例 2.辽宁某个体服装店老板王某到广东某市服装厂 联系购买西装业务, 服装厂经理钱某见来人年轻憨厚求货心切,就谎称自 己厂有 300 套优质毛

11、料西装待售,并将该厂为他人加工的 300 套西装指给他们看。王某看货后,便与该厂签订买卖合 同,货物总价为 54 万元。钱某考虑对方是个体户,资金有 限,又距离广东遥远交通也不便,短期内难以筹到巨款, 就让对方支付 3 万元定金,并在合同上写道“自合同订立 起 16 天内货款不到定金不退;20 天内不到,服装厂自行处 理西装,并应承担由此给服装厂造成的损失” 。而后,王某 返回筹款,自合同订立 23 天携足额汇票来服装厂,见服装 厂的 300 套西装都在仓库就将汇款转到钱某的账户。随后 钱某即以违约为由,宣布合同作废,3 万元定金不退,说西 服已有货主,并以扣押对方 54 万元货款相要挟。 本

12、案中可以明显看出,钱某订约的目的就是通过玩弄 合约条款,企图使他人违约从而达到占有他人交付的 3 万 元定金,甚至还以扣押巨款作要挟。但终归这样一个陷阱 合同条款都是通过对方当事人同意订立合同的,如果没有 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而占有他们财物的行为,就 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欺诈。本案中钱某利用一张无货合同 和通过玩弄合同条款的手法骗取定金 3 万元的行为构成诈 骗性质。又因数额巨大,因为被认定为构成诈骗罪。 据了解,利用买卖合同进行诈骗是近年来买卖合同诈 骗犯罪中的一种十分突出的犯罪形式。我认为利用买卖合 同诈骗对方以购买东西而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侵害的不仅 仅是国家、集体或者个人财产的所有权

13、,更重要的是,它 破坏了我国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合同条款是双 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具有法律的效力,任何一方违反就要 承担违约责任。在我看来这也正式买卖合同订立中的漏洞 所在,让骗子钻了这个有利空子,利用这一点,从而故意 设置陷阱,制造条件或是设法在合同中订立对方极有可能 违约的条款,一次诈骗钱财。这就导致一个又一个的受害 者深受其害。 总结: 本文首先通过我国买卖合同的制度与德国的买卖合同 制度作比较,举出其中 2 例它们的区别,再逐一分析其不 同之处,及优缺点。从这个角度出发,让 篇二:合同法与生活 1: 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因为小张违约在先。 2: 因为收条上没有写明购车的价格,所以

14、只要小张说当 时约定买车的价格远低于 10 万元就可以了。 3:口头承诺也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小张承认如果自己 未购买大李德车就陪款 1 万元,法院就会判决小张赔款, 若小张打死不承认法院就会当作没有这个约定。 篇三:合同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 经济法课程论文 合同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 经济与贸易学院 国际经济与贸易 082 班 谢林株 083935222 合同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 摘要: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 是调整平等主体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法在 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关键词:合同 合同法 地位主体

15、 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合同在我们的生活中应 用的越来越广泛,不管有意无意,我们时时与合同打交道。 合同是随时发生的,合同的应用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可是 往往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 如说权利责任不够明确,货物发生问题后不知那方该承担 责任,这时就需要有一个确定的准则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 关系,解决问题,那就是合同法 。合同法在我们的社会 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生活中的合同纠纷均是依靠合同 法得以解决的。 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

16、护等有关身份的协议适用于其他法律的规 定。 合同法中的合同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买卖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赠与合同 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委托 合同 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 从以上合同的名称来看,除了个别几个不太熟悉的合 同之外,其余的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都十分常用,例如:买 卖合同、租赁合同等。生活中我们买房、买衣服,租房, 坐车等活动都与合同相关。那么如果我们作为合同当事人 与对方当事人出现了意见不一致或纠纷时我们该如何是好 呢?这就涉及到了合同法 。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保全, 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其立法目的包括: 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 的目的在于取得民事权益。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 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侵害 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当事人都可以依法予以追究。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经济秩序是一个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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