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内容

上传人:bin****86 文档编号:53846781 上传时间:2018-09-05 格式:DOCX 页数:97 大小:98.6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同法内容_第1页
第1页 / 共97页
合同法内容_第2页
第2页 / 共97页
合同法内容_第3页
第3页 / 共97页
合同法内容_第4页
第4页 / 共97页
合同法内容_第5页
第5页 / 共9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合同法内容》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法内容(9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合同法内容合同法内容篇一:最新合同法全文最新合同法全文(附合同法全文司法解释)总则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 违约责任第八章 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 买卖合同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客运合同第三节 货运合同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技术开发合同第三节 技术转让合同第四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第十

2、九章 保管合同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附则总则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

3、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

4、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

5、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

6、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

7、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

8、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篇二:合同法内容整理第一编 合同成立时的问题第一节 合同自身的问题合同法第 2 条规定,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订立的基础是主体适格,内容形式应当采取法律所规范的形式,我国合同法前 12 条对合同订立的基础作出规定。合同

9、是当要约和承诺达成一致时成立的。因此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包括要约和承诺。一、要约1.含义: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向相对人发生,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要约人必须向受约人表明,要约一经受约人的同意,合同即成立,要约人就要受到约束。2.要约的效力: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约人时生效。 (合同法第 16 条)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就要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撤回、随意撤销或者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对受约人的拘束力,是指受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承诺的权利,或者说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因为要约

10、属于一种权利,是一种法律地位,所以它不能作为继承的标的要约的继承.要约的存续期间。指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亦及受约人得以承诺的期间,简称承诺期间。3.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说、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合同法第 15 条)商业广告符合要约条件者,视为要约。陈列商品标明单价视为要约,否则不视为要约,标明单价时标明是展览品的不视为要约。悬赏广告视为要约,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除外。

11、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撤回与撤销的主要区别在于要约是否已到达受要约人。不可撤销要约,可以撤回但不可撤销:(1)承诺通知已发出(2)明示不得撤销(3)规定承诺期限(4)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撤回要约的通知于要约后到达,而按其通知方式通常情形应先于要约或同时到达,此时效力如何?依诚实信用原则,在此情况下在,相对人应当向要约人发出迟到通知,相对人怠于通知且其情形为要约人可得而知者,其要约撤回的通知视为未迟到。5.要约的存续期间附承诺期间的要约:受约人未于此期间承诺,该期间届满时要约即 失去效力。 (合同法第 20 条第 3 项)未附承诺期间的要约:受约人应在

12、合理期间做出承诺。二、承诺1.承诺,是受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 21 条)2.承诺的生效:我国承诺生效时间的确定为到达主义,即承诺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11最高法院关于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 3 条3.承诺生效的举证责任问题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势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知道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

13、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民事诉讼法第 64 条规定了行为责任。并未明确规定结果责任,但在理论上可以通过体系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来加以确认。 (1)1998 年 7 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 3 条指出:“下列证据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上述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首次肯定了结果责任,只是不够明确。 (2)XX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2 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

14、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条规定了两种意义的举证责任,前者指当事人的行为责任,后者指在事实真伪不明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即结果责任。在先行立法的司法解释中,它首次明确的肯定了民事举证责任具有双重含义,弥补了民事诉讼法的不足。但是该条除行为责任继续适用民事诉讼法第 64 条“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规则外,对于结果责任并没有确立起一般的分配规则。所以,它仍非结果责任的分配原则。3三、定金1.定金,是为确保合同的履行,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向对方当事人缴纳的金钱或其他

15、替代物。2.定金合同依据担保法第 5 条可知,定金的有效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定金合同时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时,定金合同亦无效,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3.定金的种类(1)成约定金定金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因定金的交付,合同才成立。(2)证约定金指定金作为订立合同的证据,定金的交付只能证明合同的成立,而不能使合同有效。(3)违约定金交付定金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没收定金。(4)解约定金是指为保留合同解除权而接收的金钱。交付定金的一方可抛弃定金解除合同,接受定金 232 魏振瀛民法(第四版)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XX:431-4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

16、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一方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来解除合同。(5)立约定金为保证正式缔约的定金四、解约金中国合同法 94 条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五、缔约过失责任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2.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 合同法第 42 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3.缔约过失责任的效果对于这一点,有两种观点。王利明先生认为,主要原因在于尽管缔约过失责任在现行法中已得到确认,但附随义务毕竟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