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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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体系合同法体系篇一:合同法知识体系整理/shuofa/1、 概念:合同法是现代各国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是调整财产流转关系,规制交易行为的基本法,是国家在现代经济发展时期依法管理经济的重要法律。本质:调整合法经济流转的法律规范体系,为社会经济提供合法交易、促进交易、指导交易、保护交易、维护交易秩序与安全的法律手段。基本体系和基本内容: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份构成,共 23 章 428 个条目。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3)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

2、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合同订立的程序:A 、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B 、依法进行 C 、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D 、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要约的概念: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所提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 A 、内容具体确定(必须包含以使合同成立的条款,不同的合同其主要条款要求是不一样的) B 、要明确表示愿意受到要约的约束形式: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 生效时间:邮

3、递主义:以邮戳的日期为生效时间(英美法系)到达主义:到达时间(大陆法系)电脑中:数据电文以进入特定电文系统为到达时间。撤销: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可以撤销。到达后 ;英美法系:可以撤销;我国:原则上可以撤销,但两种情况下不得撤销 :A 、要约规定了有效期,如撤销,产生损害,负赔偿责任; B 、虽没规定有效期,但要约发出后,受要约人已以产生信赖,并本着信赖进行了准备。 (这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一致的) 失效:拒绝、过期、被撤销。承诺的概念: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构成要件: A 、应当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B 、承诺要在有效期内做出,超过的是种新要约。 (承诺

4、的迟到是一种新要约)在期限内做了答复,但因邮递原因导致承诺未在期限内到达,称为承诺的迟延。若要约人不接受承诺,要约人有义务立即通知承诺人撤销要约,若要约人未有答复,视为承诺未迟到。C 、承诺的内容要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其不一致为新要约,若做了非实质性的添加,视为承诺。 (实质人未影响到要约人的义务,负担)( 两种例外:一份要约包含了各自独立的要约内容,对某一个要约内容的否定,不影响其他要约内容的成立。一份要约已包含了两个以上的选择条件,被要约方只有做出明确选择的情况下才能算是承诺。D 、承诺必须是明确的肯定的回答,而不是模糊的回答;沉默不能认为是承诺;(但有一种例外: 如要约人在要约中确立沉默

5、为一种承诺方式)E 、承诺的方式要符合要约中的要求;生效:承诺书信到达要约人住所地时生效。 (是不是拆看不影响效力)承诺在到达之前可以撤回,但撤回的通知要早于或与承诺同时到达。其他成立合同的方式:交叉要约同时表示意思实现依指令性计划签约。 合同的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同内容,具体规定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格式条款:又称标准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3、合同的效力生效的要件 :1)当事人缔约时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及公序良俗;4)标的的确定和可能;欠缺生效条件的法律后果:1)效力待定合同 2)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

6、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 3)合同的可撤销:指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和被撤销后的法律责任 :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特别效力要件 :1 、附条件的合同;2 、附期限的合同4、合同的履行 概念: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都是合同履行行为。 含义: 履行是当事人实施合同的行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实施。 履行是当事人全面、适当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 履行是整个实施合同过程中的行为。规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具体规范法定义务规则:通知、协助、方便、减损、保密正确履行:主体(亲自履行规则) ;标的(

7、实际履行原则) ;时间、地点、方式亲自履行:指合同义务要由合同债务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代替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质量、价格、地点、期限、方式、费用第三人履行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合同义务的人或接受义务履行的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只要在合同中有约定,第三人就可以成为合同履行的主体。价格变动的履行:指执行政府定价的合同,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前政府定价发生调整的,按照何种价格履行的问题。不完全履行: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全部履行因素进行履行的情况。 (中止、部分、提前)情势变更: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如果出现某种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

8、因的客观变化,若仍然履行合同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抗辨权 :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抗辩权只存在双务合同中,单务合同如赠与不存在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辨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履行合同之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的权利。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当事人互负债务的双务合同中,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可以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不安抗辩权:又称为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

9、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善发生恶化而有难以对待给付之虞时,有权要求对方 先为对待履行或提供提保,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供担保时,有权中止合同而拒绝自己的履行。保全 :为保护合同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不当行为的损害而对合同债权人采取一定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享有的对于债务人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名义代替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实施的减少财产的行为而危及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有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的权利。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条件 )无偿转让财产(无条件 ) ;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

10、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要得到保护) 。5、合同终止 合同终止:即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已不再存在。 合同的解除概念:广义上,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使合同关系提前消灭。 (合同法规定的为广义上的)包括双方协议解决和单方行使解除权解除两种。狭义上,仅指单方行使解除权的解除。特征:合同解除的对象是已有效成立的合同;合同解除必须要通过当事人的解除行为来实现。协议解除与约定解除协议解除:当事人双方以一个新合同来解除原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

11、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并不必然发生合同解除的结果,因为解除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不行使解除权或明确表示抛弃解除权,从而继续维持合同的效力。附条件解除和约定解除 附条件解除:在所附条件成就后,发生合同自然失效的后果。 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由法律直接规定。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方式 双

12、方协议解除合同;(双方合意)单方行使解除权解除权的消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6、违约责任 概念: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特征:违约责任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 违约责任的确定,具有相对的任意性;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责任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和过失。 具体表现:预期违约

13、; 不能履行; 迟延履行; 瑕疵履行; 不适当履行 免责事由:法定事由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因法律的特别规定承担方式: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 ;继续履行;其他补救措施篇二:合同法违约责任体系我国合同法共规定了五大类违约责任形式:1.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其构成要件下:(1)存在违约行为;(2)必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3)必须是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例外情形: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

14、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根据合同法第 111 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 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接下来,第三类赔偿损失和第四项违约金责任有不同,也有竞合。 3.赔偿损失,即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赔偿债权人所受损失的责任。 合同法第 113 条规定的赔偿原则为完全损害赔偿,即包括既成事实的损失,又包括预期可

15、得利益的损失。但合同法第 113 条第 2 项关于违约方即商家存在欺诈情形,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排除适用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赔偿,而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双倍赔偿规则。 责任构成如下:(1)违约行为;(2)损失;(3)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约一方没有免责事由。一般来讲,赔偿多是金钱赔偿,这和违约金制度有竞合,在第四项中将详细讲到;即便是实物赔偿,一般也仅限于合同标的以内的物。4.违约金责任,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责任的构成:A.违约行为发生,至于违约行为的类型,应视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直接规定;

16、B.原则上要求违约方有过错,或者是故意,或者是过失。当事人违约金约定过高或过低, 合同法第 114 条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可以进行调整,综合参考违约方的恶意程度,守约方受到的损失程度,这又回到了适用损失赔偿的规定。 (我很想吐槽的是,现在重庆各基层法院除了江北区法院领悟了高院的精神指示,其他不少法院仍适用民间借贷纠纷 4 倍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规定。也就是说重庆各法院对违约金的调整适用裁判并不统一)5.定金责任:合同法第 115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3)定金与违约金能否并罚合同法第 116 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这条规定否定了违约金与定金的并罚。注意:此处的定金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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