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要约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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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合同法, ,要约失效要约失效篇一:合同法关于要约承诺内容的十个案例合同法案例 1. A 公司和 B 公司签定一份儿童服装购销合同。A公司在 4 月 1 日发出要约,要求 B 公司在 1 个月内承诺。B公司于 4 月 5 日收到后即承诺。由于发生洪水导致该地区通讯中断,至 5 月 5 日承诺才到达 A 公司。A 公司没有提出疑义。至 5 月 20 日,市场上儿童服装价格上涨,B 公司以“市场价格有变,不能执行原合同”为由拒绝履行,而与C 公司签定了买卖合同。B 公司的承诺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1)承诺的生效的含义: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

2、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2)B 公司的承诺有效;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在本案当中,虽然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但是“发生洪水导致通讯中断”属于不可抗力,B公司具有正当的抗辩理由。该承诺生效。2. A 向 B 发出要约,要约规定:“供应 50 台拖拉机,1

3、00 匹马力,每台 CIF 香港 3,500 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 ”B 收到要约后,立即电复:“接受贵方要约,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但 A 未作任何答复。买方的承诺是否有效? 答:买方的承诺无效。在本案中,B 在接到要约后“立即装船”的回复已经对 A 的要约“两个月后装船”进行了根本性的变更和实质性的修改,所以不符合承诺的构成要件,属于新要约。而 A 并没有做出回复,视为合同未成立。3. 张某被某公司录用,于是决定请朋友王某餐馆吃饭以表庆祝,王某欣然同意,并依约而至。然张某最终未依约而至。王某为此花费费用(贺礼)约几百元。王某能否以张某违约为由,要求

4、赔偿或另请吃饭? 答:(1)要约的含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不能;在本案中,张某和王某属于好意施惠关系,并非民事活动,未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此外,张某的邀请不符合要约的构成目的,因为要约的缔结是以成立合同为目的的。所以本案并未成立合同,也就没有违约的可能,王某不能要求张某赔偿或另请吃饭。4. 某市三中因准备建立电脑室,需购买 100 台电脑,便向电脑公司甲发出传真,要求以 3000 元的价格购买 100台电脑,并要求甲在半个月内送货上门。传真发出后,学校收到了乙电脑公司的广告,其价格比甲公司的价格低 5%并且能马上送货上门。于是,学校立即要求乙电脑公司送货上门。收货后,学校想起自

5、己曾经答应过购买甲公司的电脑,便立即打电话联系退货。因电话没有打通,便派专人到甲公司联系退货事宜。学校派出的刚走,甲公司发来一传真,称同意学校意见,半个月内按时送货。学校派出的人到甲公司后,甲公司的人表示不能退货。半个月后,甲公司的货送到学校,可是学校拒收货物。于是甲电脑公司提起诉讼。学校应否承担责任(涉及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答:(1)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在本案中,三中向电脑公司甲发出的传真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甲公司发来的承诺属于承诺。三中对要约的撤销并不符合“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的条件,所以三中对

6、要约的撤销不能成立。(2)在本案中,三中的要约并未失效,要约和承诺均已生效,所以三中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综上所述,学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5.广州 A 公司 XX 年 3 月 1 日以信件的方式向上海 B公司发出要约:“愿意购买贵公司儿童玩具 1 万件,每件价格 100 元,你方负责运输,货到付款,30 天内答复有效。”3 月 10 信件到达 B 公司,B 公司收发员李某签收,但由于正逢下班时间,于第二天将信交给公司办公室。恰逢 B公司董事长外出,XX 年 4 月 6 日才回来,看到 A 公司的要约,立即以电话的方式告知 A 公司:“如果价格为 120 元/件,可以卖给贵公司 1 万件儿童玩具。

7、 ”A 公司不予理睬。4 月 20 日上海 C 公司经理吴某在 B 公司董事长办公室看到了 A 公司的要约,当天回去就向 A 公司发了传真:“我们愿意以每件 100 元的价格出售 1 万件儿童玩具。 ”A 公司予第二天回电 C 公司:“我们只需要 5000 件。 ”C 公司当天回电:“明日发货” 。 (1)XX 年 4 月 6 日 B 公司电话告知 A 的内容是要约还是承诺?(2)A 公司对 XX 年 4 月 6 日 B 公司电话不予理睬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3)XX 年 4 月 20 日 C 公司的传真是要约还是承诺?为什么?(4)XX 年 4 月 21 日 A 公司对 C 公司的回电是要

8、约还是承诺?为什么?(5)XX 年 4 月 21 日 C 公司对 A 公司的回电是要约还是承诺?答:(1)要约;在本案中,B 公司电话告知 A 的内容是价格变更,属于作出实质性变更,则原要约失效,成立新要约。(2)不构成违约;首先 B 公司错过了 A 公司的要约的期限,再次,B 公司是新的要约,对于要约可以不予承诺,没有承诺则合同不成立,合同不成立也就没有违约的存在。(3)要约;因为要约的对象具有确定性,在本案中,A 公司的要约是针对 B 公司的,并没有向 C 公司作出要约,所以 C 公司发出的传真属于 C 公司对 A 公司发出的要约。(4)要约;在本案中,A 公司对 B 公司的回复是数量上的

9、变更,属于作出实质性变更,则原要约失效,成立新要约。(5)承诺;C 公司对于 A 公司的回电是对于要约的答复,构成承诺。6. 华联公司得知友谊宾馆需要电饭锅,便发电报以优惠的价格出售,友谊宾馆回复并要求价格再优惠一些,华联公司回复同意。华联公司委托顺达运输公司运送,顺达公司在运输途中由于大水损坏了一部分产品,但没有受损的货品送到友谊宾馆,之后华联公司又把损失的货物按数量补发给了友谊宾馆。华联公司向友谊宾馆发出的电报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友谊宾馆回复是承诺还是新的要约?顺达公司是否应对运输中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华联公司能否解除与友谊宾馆的买卖合同?为什么答:(1)要约;要约邀请是希望

10、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也不需要在要约邀请中详细表示。在本案中,华联公司是针对友谊宾馆特地发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而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2)新的要约;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A、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B、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C、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内容与要约不相一致的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

11、立合同。(3)不需要;因为顺达公司有不可抗力的抗辩事由。(4)不能;本案中,属于要约不得撤销中的“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的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情形。7.某年 5 月 1 日,胜利家俱厂得知 A 机关要建办公楼需要购置一批桌椅,便于 5 月 2 日向 A 机关发函以优惠价格每套桌椅 1000 元推销其产品。A 机关认为胜利家俱厂生产的家俱质量可靠,便于 5 月 4 日回函要求订购桌椅 300套,同时提出每套桌椅 800 元,10 月底将货一次送到 A 机关。5 月 6 日胜利家俱厂回函表示同意 A 机关提出的交货时间及方式,但同时提出每套桌椅售价 1000 元已属优惠,考虑到 A 机关

12、订货数量较多,可再给予一些优惠,每套桌椅按 900 元出售。5 月 8 日 A 机关发函表示同意。5 月 10 日胜利家俱厂电话告知 A 机关 5 月 8 日函件收悉。 试分析 5 月 2 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5 月 4 日 A 机关发出的函件、5 月 6 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5 月 8 日A 机关发出的函件的法律效力。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有法律约束力,则应回答何时生效,何时失去效力,并请说明理由(对这四个函件分别分析) 。答:(1)5 月 2 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要约;得到对方的确认才发生效力;(2)5 月 4 日 A 机关发出的函件:新要约;因为 A 机关发出的函件是对要约作

13、出了实质性的变更;要得到对方的确认才发生法律效力;(3)5 月 6 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新要约;因为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是对要约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要得到对方的确认才发生法律效力;(4)5 月 8 日 A 机关发出的函件的法律效力: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邀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为案例中的承诺以传真方式作出,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是开始计算。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8.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基建处向本省的清风水泥厂、新华水泥产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 150 型号的水泥100 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派人前往购买。

14、”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之后,都先后向食品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也派车给食品公司送去了 50 吨水泥。在该水泥厂送到之前,食品公司得知新华水泥厂所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去电函,称:“我公司愿意购买贵厂 100 吨 150 型号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 ”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建设水泥厂将 50 吨水泥送到,食品公司告知建设水泥厂,他们已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收建设水泥厂送来的水泥。建设水泥厂认为食品公司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建

15、设水泥厂遂向法院起诉。 (要约与承诺) 问(1)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三家水泥厂回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食品公司第二次向新华水泥厂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食品公司与新华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食品公司有无义务接受建设水泥厂送来的货物?本案中建设水泥厂的损失应由谁承担?答:(1)要约邀请;要约;承诺;成立,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本案中,食品公司向三家公司发函并未规定确定的合同条款属于要约邀请。此外,承诺是以通知方式作

16、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间的买卖合同不成立,因为建设水泥厂发出的是要约,而非承诺,并且食品公司也没有作出相关的承诺,所以两者的买卖合同并未成立。食品公司没有义务接受建设水泥厂送来的货物。建设水泥厂自己承担责任。9.某电器公司新设分支机构,于 XX 年 9 月 23 日开业,在开业前对外发布开业酬宾广告宣传单,该宣传单上明确“康佳 32液晶一款 2500 元” 。当日,郭某在该电器有限公司分店要求按 2500 元的价格购买康佳 32液晶彩电十台遭拒绝,郭某遂就上述意思表示于当日以函件形式告知该电器公司。XX 年 10 月 10 日,郭某又向该电器公司发函要求履行合同,该公司未同意。郭某遂诉至法院。电器公司所作的广告宣传单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理由。答:要约;合同法第 14 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 合同法第 15 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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