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买房按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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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买房按揭案例合同法买房按揭案例篇一:借名买房纠纷案例借名买房纠纷案例(一)基本案情:XX 年 6 月,孙 XX、李 XX 将其儿子孙 1XX 起诉至 XXX人民法院,称为了晚年养老,于 XX 年 4 月 23 日借用儿子孙 1XX 的名义购买了北京 XXX 区 XXXX 房屋一套。该房为经济适用房,其已全部支付首付款和按揭贷款。其后,我们来北京就居住在该房屋,平时由女儿孙 2XX 照管,该房屋全部费用支出均由我二人负责。最近,孙 1XX 不知何时将该房屋房产证拿走,并告知将要把房子卖掉,我们不同意。孙 1XX 就趁我们不再北京期间将房屋锁匙换掉,并将我们的物品损坏。而后,我们得知孙 1X

2、X 已将该房屋过户给其妻子王 XX,孙 1XX 和王 XX 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孙 1XX 和王 XX 将房屋过户至孙 XX名下,如无法过户,则按照市场价 150 万元赔偿我们。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孙 1XX 和王 XX 协助孙 XX 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后孙 1XX 和王 XX 不符判决,遂提起上诉。(二)法院分析说理:一审法院认为:孙 XX 和李 XX 所提交之银行卡业务单据、房屋认购协议、按揭协议及购买款支付凭证、贷款清偿回执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孙 XX 和李 XX 在涉案房屋购买过程中,给付了孙 1XX 与涉案房屋购物款相当的款项,孙 1XX 否认

3、涉案房屋系孙 XX 和李 XX 出资购买,但与其 XX 年 6 月 9 日所书写之欠条内容明显相悖,且其主张相关汇款被其另作他用之辩解亦无相应证据支撑,故对其辩解,法院不予采信。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来看,可以认定孙 XX 和李 XX 主张的其二人借用孙 1XX 名义购买涉案房屋之事实成立,涉案房屋所有权应归属与孙 XX 和李 XX,该房屋在购买时系经济适用房,现在已经具备了过户条件,故孙 XX 和李 XX 要求过户之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

4、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孙 XX 和李 XX 主张其二人系借用孙 1XX 名义购买涉案房屋,根据查明事实,涉案房屋系孙 1XX 以个人名义与北京 XXX 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买卖协议并交纳购买款,后涉案房屋登记在孙 1XX 名下;现孙 XX 和李 XX 主张其二人与孙 1XX 之间存在借名购买涉案房屋的口头约定,但孙 1XX 予以否认;根据现有证据,孙 XX 和李 XX 与孙 1XX 之间并无借名购买涉案房屋的书面约定,且孙 XX 和李 XX 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二人与孙 1XX 之间存在借名购买涉案房屋的其他相关约定,因此,孙 XX 和李 XX 向法院主张要求涉案房屋产权登记人为其办理房

5、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本院认为,其理由不充分,而原审法院支持孙 XX 和李 XX 的诉讼请求,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至于,孙 XX 和李 XX 曾向孙 1XX 名下账户汇款,孙 XX 和李 XX 可以就该汇款另行主张权利。故 (三)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判决孙 1XX 和王 XX 协助孙 XX 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 1、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 XXXX 号民事判决; 2、驳回孙 XX 和李 XX 的诉讼请求。(四)案件评析 笔者作为被告方二审代理人,想结合本案就借名合同的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所谓借名合同,顾名思义就是借用他人名义与第三方订立的书面合同。既然是合同,那么

6、就应当具备一般合同的构成要件。在本案中,孙 XX 和李 XX 主张的是借名购房合同 ,虽然名义上是孙 XX 和李 XX 借孙 1XX 的名,但实际上最终目的依然是涉及房屋买卖(即不动产物权的买卖) ,因此,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该借名购房合同 ,否则合同无效。故假如即使孙 XX 和李XX 与孙 1XX 之间存在口头协议,那么孙 XX 和李 XX 所享有的也只是一种合同上的债权,加上本

7、案中房屋的特殊性,更不能根据一种口头协议就认定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孙XX 和李 XX 所有。然而,本案二审法院判决却仅从举证责任角度来进行剖析和论述,其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配置和举证不能时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的证据规则理论和权利、义务均衡理论来进行裁判,虽然其结果与根据合同效力理论所得出结果相同,但其理由并不具有较强的说服力。要是法院能在从合同效力理论的角度对其进行一番说理,本案判决理由就堪称完美了。在此,需要注意借名合同的借名行为与代理行为之间的区别。综上,笔者认为二审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正确,但是对于其说理部分

8、还有可完善的地方。同时,在此也提示大家,只要涉及到数额较大的财、物交易或者其他口头约定是,一定要最终落实到书面形式上,这样一旦发生纠纷,你将不至于陷于举证不能的困境。 篇二:合同法案例 作业一合同法作业(一)例 1:6 月 26 日,甲厂从乙商业银行购买了 100 张面额 100 元的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为 100。7 月 10 日,乙公开摇奖,并在报纸上公布了中奖号码,同时规定从 7 月 15 日至 10 月 15 日为兑奖期限,逾期视为弃奖。在兑奖的最后一日,甲将有奖储蓄存单发给本厂职工,代替欠发的工资。职工丙领到奖券后,经核对,该奖券中了一等奖,奖金 1 万元。丙及时

9、持券到银行领取了奖金。该铝型材甲得知后,认为此奖金应归厂方所有,没有及时兑奖,是因厂方主管人员的疏忽大意所致。因丙拒不退还,甲起诉要求丙返还奖金。问:人民法院是否支持甲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应支持甲的诉讼请求。工厂甲提起诉讼的理由,是认为自己把奖券发给丙是其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表现,但甲是在明知奖券有可能会中将的情况下将奖券给职工丙,故不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例 2:甲之妻因不孕,经妻同意,甲与发廊女乙达成借腹生子协议:乙为甲生子,甲付 5 万元;如乙生女,则甲付3 万元。10 月之后,乙生一双胞胎男婴,乙要求甲付 10 万元,甲只同意给 6 万元。问:乙起诉,人民法院应怎样判决?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

10、主动宣告此合同无效,驳回乙的请求。甲乙之间的借腹生子协议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及公序良俗,因此该借腹生子协议无效。例 3:村民甲乙夫妇体弱多病,还有一位未成年的女儿。为了自己的生养及死后安葬,甲乙与村民丙丁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甲乙看病、生活及死后安葬费全部由丙丁负责;甲乙承包的土地由丙丁经营、收益归丙丁,甲乙死后其家庭财产包括房屋和房前房后树木由丙丁两人享有所有权。丙丁依约照办。甲乙死后不久,甲乙未成年女儿将丙丁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宣告上述协议无效。问:法院应如何判决?法院应该判决该遗赠抚养协议部分无效。从合同生效要件看,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也符合继承法第 31 条的规定

11、,但甲将自己的全部财产遗赠给丙丁,违反了婚姻法第 21 有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扶养义务,该义务是无条件的、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因为抚养的基础是财产。 (实务中: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归被告所有) 。例 4:国有农资公司经理甲即将被任命为某局局长。乙是某化工厂厂长,该厂有一批已失效的化肥,为避免损失决定请农资公司收购。因乙掌握了甲曾受贿和道德败坏的证据,甲为了避免自己的丑行被暴露,只好答应购买。甲为了转嫁损失,通过公司的销售渠道,将化肥全部卖给了广大农民,致使农民遭受重大损失。问:农贸公司与化肥厂的合同以及农贸公司与农民的合同效力可有区别?化肥厂与农贸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参考合

12、同法第 52 条第 2 款规定) ,农贸公司与农民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参考合同法第 52 条第 1 款规定) 。例 5:甲是某(国有)工厂厂长,乙是某贸易公司的经理。甲代表工厂与乙签订了一份由乙向工厂长期供应原料的合同。甲后因该厂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主管部门查处。主管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乙是甲的儿子,该公司的股东除乙外,还有甲的妻子、女儿、妻弟等人。同时发现该厂产品质量低劣是由原料质量低劣所造成的,可该厂的原料进价反而远远高于同期市场价格。问:本例中的原料供应合同是否有效?该合同中的原料供应合同是甲与乙恶意串通订立的,该合同损害了工厂这一集体的利益,应认定无效。例 6:甲是一

13、名工头,因妻瘫痪找乙女做家庭保姆。不久甲乙同居,乙提出将房屋产权所有人改为自己,甲拒绝,乙又提出甲写一张 5 万元欠条,甲同意。后因甲子女反对,甲乙分手,乙要求甲支付欠款,甲拒绝。问:乙起诉,法院应怎样判决?法院应驳回乙的诉讼请求。工头甲虽写给乙女 5 万元欠条,但并无借贷事实,实质是以借贷的合法形式掩饰与乙非法同居的非法目的,所以,欠条无约束力。例 7:外贸甲与我国乙公司是多年的生意伙伴,甲与乙公司老板也就成为好朋友。经协商,外贸甲与乙公司成立合资企业丙,一旦验资工作完成、丙公司成立后,甲将资金抽走,以后由乙独家享受合资企业的优惠待遇。问:甲乙之间的协议是否有效?合同无效。甲乙的合同违反了民

14、法通则公司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律关于股东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的禁止性规定。例 8:甲有一近 1000的楼房待出租。乙有意承租开酒店。为此甲乙签订了一份租期为 10 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在乙准备装修之际得知:该房屋早已被城市规划部门列入拆迁范围,甲在同乙签订合同之前已接到规划部门的通知。乙随即要求撤销合同,退回预交的一年房租,甲拒绝。问:乙的主张人民法院会支持吗?人民法院应支持乙的主张。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甲对该房屋已被城市规划部门列入拆迁范围有告知义务,甲的行为导致乙误以为可以长期投资,从而签订合同。应推定甲存在主观故意,具备欺诈成立要件,被欺诈人乙享有撤销权。例 9:甲带几个朋友到私营企业主乙

15、处推销茶叶,见面时自我介绍曾犯流氓罪、杀人罪,刚刚被释放,并出示了劳改释放证,声称自己靠卖茶叶生活,要求乙购买 100 斤,单价 50 元。语音中软中带硬。乙一看茶叶就知道这种茶叶市场价不过 10 元,但一想到甲的自我介绍,还是同意购买。问:甲乙间的茶叶买卖有效吗?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可变更合同,被胁迫人乙享有撤销权。甲与乙一见面就自我介绍自己的劣迹,意在暗示自己是一个是一个什么事都可以做出的人,希望乙顺从自己接受买卖,具备胁迫的主观故意要件和客观行为要件。例 10:甲公司同外商乙成立了中外合资企业,由乙投资 3000 万美元,但由于东南亚金融危机使乙在投资 XX 万美元后无力继续

16、投资,建设项目处于停工状态,乙因此是进退两难,要继续投资没有资金,不再投资则项目功败垂成且面临严重损失,因此与丙公司商议。丙答应投资 1000万美元,但乙应将其股权的 51%让与丙,乙不得已与之订立了合同。问:丙的行为是否是乘人之危?丙的行为是乘人之危。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1、对方当事人正处于为难之际,急需与自己订立合同渡过难关,除此之外,别无选择,2、自己具有乘人之危的故意。3、提出订立合同的苛刻条件。4、对方被迫接受苛刻条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要约或承诺) 。5、合同订立时意味着对方将遭受重大损失。 丙的行为具备乘人之危的五个构成要件。例 11:上海石姓兄弟将祖上曾 3000 个大洋购买的一小石刻,于 1982 年以万元卖给北京一文物商店,据后来专家鉴定该石刻是王献之石刻十三行 。XX 年已被拍卖行标价1400 万元,石姓兄弟得知后即向法院起诉,认为出售时不知此石刻的真面目,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 1982 年的买卖。问:该买卖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吗?不属于可撤销合同。石姓兄弟出售石刻时,虽不知道它是王献之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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