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调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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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调岗劳动合同调岗篇一:劳动合同规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岗”是否有效【实务派】劳动合同规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岗”是否有效?XX 年,公司效益出现下滑,决定缩减管理岗位,在此情况下,XX 年 6 月 4 日,公司向小明发出了书面调岗通知,表明由于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所以,决定将小明的职位调整为一般的销售人员,薪水降为 4000 元。 对此,小明十分不满,XX 年 6 月 9 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撤销公司的调岗决定,双方按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审理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公司未经小明同意不得变更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单方作出的调岗决定无效,裁决支持了小明的仲裁

2、请求。【律师分析】从逻辑上看本案的焦点在于,企业是否有权根据经营状况变化和工作需要单方自主变更劳动合同。实务中很多企业和本案中的公司一样,在劳动合同的变更方面存在一个误区,认为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管理权,要怎么安排员工和调换员工岗位都是企业自己的事,别人无权干涉,员工也必须服从,但事实却并非如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35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这就对企业变更劳动合同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必须与员工协商一致,否则变更无效。实务中,由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协商变更很难达成一致,所以,很多企业往往通过劳动合同将这种事后的协商变

3、成事前的协商,约定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和情形。但这种约定必须明确和具体,才能合法有效,要使劳动者能够预知到某种具体情形出现后,其工作岗位将发生变化以及如何变化。像本案那样仅作出笼统的约定,这样的条款由于约定不明,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企业据此作出的调岗决定也不受法律保护。今日要点劳动合同变更应当满足两个条件:( 取书面形式。1)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2)必须采篇二:企业单方调岗降薪是否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单方调岗降薪是否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而使员工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纠纷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出于自己的目的单方通知员工调岗调薪,员工往往不同意,拒绝到

4、新的岗位工作又不能从事原岗位的工作,后导致旷工的问题;或到新岗位工作,被认为接受了用人单位的调岗调薪。员工其后在诉至法院的时候往往会以用人单位单方面调岗调薪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其提供劳动条件或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申请法院判决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实际上就是用人单位调岗调薪就是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形,适用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5、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

6、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企业单方面调岗调薪的行为是否是属于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为了解决此问题先需要了解实务中对于此问题的观点,拟举出目前法院的判例加以说明。观点一:用人单位未协商一致进行调岗调薪属于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采用此观点的案例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裁定书(XX)

7、苏审二民申字第 0928 号,具体内容站可以查询就不详细描述与本文相关的表述如下: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 。 。 。 ” ,及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 。 。 。 ”在本案中,邦盛公司庭审提交的 XX年 6 月 3 日、6 月 4 日通知函均系邦盛公司的单方要求,未体现与林龙协商过程:XX 年邦盛公司书面通知林龙协商,林龙与

8、XX 年 6 月 26 日书面致信邦盛公司再次强调要求调岗不降薪。之后邦盛公司再无回应,林龙与 XX 年 7 月 8 日申请仲裁,并于 XX 年 7 月 30 日仲裁庭审时提出解除与邦盛公司的劳动关系,故一、二审判决认定林龙解除与邦盛公司劳动关系责任在于邦盛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理由充分。 。 。 。 。 。观点二:用人单位单方面调岗调薪不属于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采用此观点的案例是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XX)闵民一(民)初字第 15393 号,观点表述: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或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

9、酬的,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原告以被告未与其协商而单方对其调岗调薪为由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因不属上述法律规定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之请求,本院难以支持。观点三:用人单位单方调岗调薪(降薪)属于第三十八条(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本观点未找相应的案例,但是有探讨的价值。本文支持观点二,但是观点二中的案例只是表述调岗调薪不属于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但是未阐明原因,使当事人不明原因,对于不属于之原因确实有说明的必要。用人单

10、位单方面调岗调薪不属于第三十八条(一)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条件的情形(观点一) ,原因是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合同的必备条款中对于劳动合同应当的约定的内容加以区分,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是不同的项目,调薪是属于劳动报酬调整方案中的一项,不属于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后,因提供了劳动而取得的报酬。劳动报酬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2)工资支付办法;(3)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4)工资调整办法;(5)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6)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7)其他劳动

11、报酬分配办法。 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为使劳动者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条件,如必要的劳动工具、机械设备、工作场地、劳动经费、辅助人员、技术资料、工具书以及其他一些必不可少的物质、技术条件和其他工作条件。用人单位单方面调岗调薪是否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报酬是指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后,因提供了劳动而取得的报酬。劳动报酬的取得在于提供了相应的劳动,岗位的不同提供的劳动不同,支付与岗位相应的劳动报酬,也就不属于未支付足额劳动报酬的情形。至于用人单位调岗调薪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实无疑问。用人单位单方面调岗调薪不违反劳动合

12、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也无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篇三:劳动合同法解读:企业调岗九大常见问题辨析劳动合同法解读:企业调岗九大常见问题辨析劳动合同履行的最佳状态是“有效订立,到期终止” ,但由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复杂性,合同内容随经营需要和员工个人情况变化而产生变更往往在所难免,从现实情况看,调岗调薪已成为劳动争议高发地带,调岗调薪该如何操作?现就常见问题作一分析,以期对读者有所裨益。 问题一:企业做出调岗决定,员工是否应无条件服从? 工作岗位通常决定了员工的工作内容,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在劳动合同缔约当初,员工即把工作岗位的名称、内容等作为决定“是否签约”的重要依据,在劳动合同签订

13、以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从缔约当初的“平等”地位转化为身份上的“隶属关系” ,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使劳动者一方相对处于劣势地位,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劳动法将单位变更合同的权利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对劳动合同的变更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也意味着,在劳动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岗位作为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1、双方协商一致;2、采取书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员工有权拒绝。劳

14、动合同应当按原约定继续履行。问题二:合同规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岗”是否有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这意味着,假如合同约定“可根据需要对员工岗位进行调整” ,应当理解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条款具有拘束力,双方均应履行。纵然如此,合同的约定也并不代表企业可随意进行单方调岗,在操作岗位调整时,企业依然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1、调整岗位必须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调整后的岗位与调整前的岗位应有一定的关联,譬如把销售经理调整为销售主管可以认定为合理的,而把财

15、务经理调整到销售岗位则可能欠缺合理性。 2、劳动者被调岗后能胜任新的工作,如果不具备适任能力,用人单位还应当负责培训教育,以使劳动者能适应新的工作岗位。 3、调整前应履行必要的告知和解释义务,做到有理有据。 问题三:员工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可否随意调岗?不胜任工作是企业调岗的常见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 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条间接规定了在员工不胜任现有岗位的前提下企业有单方调岗的权利。 但该单方调岗的权利也不是不受任何约束,企业在操作不胜任调岗时

16、应当把握: 1、用人单位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即该劳动者确实不能按照单位的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在实践当中需要以“岗位说明书” “目标责任书”等文件予以佐证;2、调整后的岗位应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技能相适应,保持一定的合理性。问题四:员工不服调岗拒不到岗,可否认定为旷工?由于调岗往往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譬如薪酬标准,所以往往会受到员工的抵制,有的是明确表示拒绝,在单位态度也比较强硬的情况下,一些职工最常见的做法就是“以调岗不合理为由拒绝上班”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否以“旷工”之名对员工进行纪律处分或者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以旷工之名行使合同解除权需要基于两个重要前提:第一,岗位调整是合法合理的,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假如岗位调整不具备合理性,其纪律处分也就失去了先行的依据。第二,员工的行为属于“旷工” ,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即属于旷工。 所以,对于员工不服从调岗,企业应当注意审查调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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