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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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效力篇一:内部承包合同效力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作者:钱程律师房地产法律顾问 XX-3-31钱程律师手机:13366467679 (010)86802629 址: 相关案情摘要:1996 年 8 月 27 日,XX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其内部职工 X 经理签订“承包协议”一份内容为 XX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上海市计划委员会住宅办公室承建的本市龙华西路31 弄花苑小区工程,交由 X 经理承包施工;协议参照XX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方的合同内容;X 经理负责工程项目及工程施工前期工作及工程技术管理工作;X 经理向XX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缴工程总额 14作

2、为管理费、税金(包括营业税)及利润等,其余款项由 X 经理支配使用。上述合同签订后,X 经理即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工程至1997 年 9 月竣工。XX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除在施工中按工程进度拨付部分工程款外,一直未作工程决算。直至 1999 年2 月 12 日,XX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 X 经理出具“承诺书” 一份,明确承诺在 1999 年 3 月 3 日之前向 XX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海波花苑等工程的施工决算费用同时结清。同年 4 月 7 日,XX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 X 经理支付了工程款7 万元。余款未付。X 经理遂诉至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XX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

3、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X 经理工程余款359,925 元。分析评论:建筑企业为提高生产效率,提高职工积极性,往往会在企业内部实行内部承包制度,这些内部承包协议是否存在法律效力,如何具有效力,对企业的经营方式,企业挂靠都会关系到合同是否存在作用的问题。X 经理作为自然人,不具有承包建筑工程的主体资格,无权承包建筑工程,故建设工程公司与 X 经理签订的“承包协议”是 X 经理挂靠 XX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建筑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是对挂靠违背了建筑法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该承包协议应属无

4、效。但是,X 经理是 XX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定有劳动合同,X 经理是 XX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部职工, “承包协议”应该是企业内部的承包协议,根据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公司内部可以根据承包工程的不同情况,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以调动基层施工单位的积极性。可组织混合工种的小分队或专业承包队,按单位工程进行承包,实行内部独立核算;也可以由现行的施工队进行集体承包,自负盈亏。不论采取哪种承包方式,都必须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因此,XX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其内部职工 X 经理签订“承包协议”应该是有效的协议,所以一审法院判决协议有效。二审法院认为,X 经理在该工程开始

5、时受聘于 XX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结束时与 XX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其本质不是内部职工,该工程承包协议是转包行为,承包协议无效。目前,法院关于内部承包的判决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但基本可以认为内部承包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转包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工程施工中,在建筑企业内部管理中,施工合同就要具备内部承包的如下形式:一、分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可以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分公司应该在工商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注册,以确保合同的效力。二、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一定的行政职务,最好作为公司的分支机构进行工商登记。三、内部职工;内部职工需要和施工企业需要签定有劳动合同,内部职工

6、具有某些企业的行政职务,还要具有一定的关系,比如工资、医疗、社会保障等有据可查的关系。另外,公司劳动合同内容已可以体现职工的劳动内容和收入的关系,从另外一种角度来诠释内部承包协议。篇二:浅议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及法律效力浅议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及法律效力周斌内容摘要:建筑企业内部承包是我国建筑市场的一个特色,其符合我国建筑市场劳动力密集型的特点,也是促进建筑市场繁荣的一个重要力量,但在法律层面,关于建筑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及法律效力存在很多争议,立法上也不够完善。为此,本文就上述问题作简要的分析。关键词:内部承包 转包 挂靠一、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概念企业内部承包是我国

7、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一个新名词。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种合同类型,它以完善企业承包经营制为前提,把竞争机制引进企业内部,以合同形式明确企业与承包者的责、权、利关系,从而达到深化企业改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有很多关于内部承包合同的定义:一种观点认为内部承包合同是指“企业与内部承包职工之间通过签订一份协议,并根据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由企业内部职工来完成一定生产(销售)任务的经营方式” 。另一种观点将内部承包合同定义为“企业将自己的一个部门或分支机构,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的形式,明

8、确企业与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承包人在承包期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一种经营管理形式” 。还有一种观点将内部承包合同定义为“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其内部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或职工个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以上概括,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有几个特点:一、企业将特定的经营任务交由其内部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或职工个人完成;二、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相分离;三、企业内部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或职工个人(以下简称承包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四、企业与承包人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建筑企业相比于一般的企业有一定的特殊性,这是由于建筑企业产品的特点所决定的,和其

9、他工业产品相比,建筑产品体积大、复杂多样,价值巨大,更重要的是,建筑产品关系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对建筑产品的质量及安全极为重视,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结合建筑企业的特殊性与内部承包合同的一般特征,我们可以将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定义为:建筑企业与其内部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或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协议,将以企业名义承接的工程项目交由承包人组织施工,建筑企业对财务、工程质量、技术等方面加以管理、监督,承包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向建筑企业缴纳一定管理费的经营合同。二、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指的是其属于哪一种合同关系,适用何种部门法。关于这一问题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

10、观点认为属于劳动法律关系:“企业内部实行生产责任制,由企业及企业的车间与工人之间订立责任制合同,这些都只是企业内部的管理措施,是一种生产管理手段,当事人之间仍然是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双方地位不平等,应属于劳动法等法律调整,不应当受合同法调整”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就内部承包合同而言,双方具有签订合同主体地位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同的内容具有对价性,合同的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严格地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属于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一种类型,其受合同法的调整,还是受劳动法的调整,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分析。(一)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区别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

11、性质之争,体现出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区别,两者的主要区别有二:其一、劳动法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不同,属于不同的部门法;其二、劳动法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1、合同法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不同,属于不同的部门法民法属于私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劳动法属于经济法,调整劳动法律关系,虽然劳动合同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但事实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并不平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管理的权利,劳动者有服从管理的义务,基于此,国家通过劳动法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的立法目的非常明显, 劳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12、,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劳动法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当事人依法自愿签订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而劳动法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能违背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这也是劳动法成为独立部门法的主要原因, “民法上个人自由主义的雇佣契约既然不足规律劳动关系,劳动法乃应运而生,发展成独立的法律领域” 。(二)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是否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1、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确立的

13、是劳动关系,即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领导和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法律保护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有一个基本的特征,那就是承包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一点显然不同于劳动关系。内部承包合同充分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建筑企业与承包人的约定是围绕着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技术、管理费等方面内容进行权利义务的分配,这些都不同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因此,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2、劳动部劳办发1993224 号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也指出:“企业实行内部责任制后与职工签订

14、的承包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很大差别,一般不属于劳动合同,因此在工作中应防止用承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的倾向” 。(三)建筑企业内部承包是否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所谓合同,王泽鉴先生指出:“系当事人依其合意自主决定其权利义务” 。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据此,我们可以得出合同的基本特征和判别标准:(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2)合同内容表现为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各自的民事权利义务;(3)合同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对比分析,我们认为,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应受合同法的调整,原因如下:1、建筑工程内部承

15、包合同符合合同的构成要件。第一、虽然建筑企业内部承包一方是企业,另一方是其下属机构或职能部门或职工篇三:公司股东内部承包协议的效力公司股东内部承包协议的效力公司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最主要形式,我国公司法是借鉴大陆法系的公司法人公司制度的基本架构,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层经理人员四部分构成。其中,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它一般就公司的重大事项行使决策职权,股东会在不违反法律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可以对公司的经营模式进行变更或变通。现实公司经营过程中,由于部分股东并不重视公司章程的制定,在公司运营中,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不清,形成部分股东控制公司经营权利,另外股东无法实际

16、行使股东权,在这种无奈的局面形成的情况下,股东之间的内部承包就成为解决这种矛盾和冲突一种常见的方式。那么公司股东之间的的承包经营合同效力是否有效。 一、案情介绍 甲、乙、丙三人系房地产公司的股东,该房地产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 1000 万元,甲占 60%的股份,乙、丙分别占 20%。公司经营某小区房地产开发项目,XX年 3 月甲与乙、丙三方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将公司对某小区的经营管理权承包给甲,并约定公司开发利润总额6000 万元,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得利润,其中乙、丙各分得 1200 万元,由甲方分二年付清,利润分配后乙、丙不再享有公司任何股东权利。合同签订后,公司便由甲承包经营。甲在经营过程中,按照约定向乙、丙支付了相关承包费。XX 年 2 月,甲要求乙、丙将公司股权无偿变更为甲,至此发生争议,乙、丙认为公司内部承包协无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股东内部承包经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各方有否有约束力, 二、主要观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司承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对此理论和实践存在于存以下三种争议, 第一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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