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退,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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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退内退,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 篇一:关于内退人员的劳动合同问题 关于内退人员的劳动合同问题 基本案情: 李某原在某国有企业从事燃气技术开发工作,后企业 于 XX 年实行“劳动优化组合方案” ,为李某办理了内退, 期间一直闲置在家无所事事。XX 年 10 月北京某燃气技术公 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招聘科研人员,给出的待遇是月 薪 5000 元,并规定不限学历、年龄,只要有技术就可以应 聘。李某经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应聘考核通过后于 XX 年 11 月办理入职手续,李某对于这次新的工作格外重视,在工 作中加班加点兢兢业业,为公司克服了不少技术难关。但 自李某入职后公司一直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

2、没 有为李某支付加班费、也没有办理社会保险。李某便找公 司交涉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加班费并办理社会保险。 燃气公司答复称李某系内退人员,按规定与李某只能形成 雇佣关系,也不适用加班费和社会保险等规定。后李某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裁决: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 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李某 作为内退职工由原单位为其按月发放工资,但并没有办理 正式的退休手续,

3、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李某仍然是 劳动法意义上的适格劳动者。因此,燃气公司与李某之间 形成了劳动关系,而非雇佣关系。经多次调解无效,仲裁 委裁决燃气公司支付李某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16500 元并支付加班费、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案件评析: 内退,全称“内部退养”或“内退内养”或“离岗退 养” , “这严格来说并不是真正的办理了退休手续,只是在 单位内部的一种近似退休待遇的办法,办理内退的人员可 不在单位工作,但每月可从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内退费, 不过这些人的社会保险并没有终止,而是由单位继续在社 保中心缴纳,一直到到达退休年龄条件后正式办理退休。 单位一般也对内退设置一定的年龄界限(譬如距

4、法定退休 年龄 5 年内等等) 。所以,这实际上是一种保留劳动关系但 又无须在岗的情形,一般在国企较多,主要是对一些无法 安排合适岗位但又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员工的过渡性办法。 主要法律依据是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1994 年劳 动部发布的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 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 ,以及劳动部、财政部、国资委 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副业改制分流富余人 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 关于内退人员能否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曾存 在一段时间异议期。XX 年 9 月 13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 (三)

5、第八条明确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 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 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 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 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下岗待岗 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 工关系应认定为劳动关系。相应地,劳动者与新的用人单 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也应当适用劳动法律、法规。 具体来说,第一,新的用人单位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在停薪留职、提前退休、下岗待岗、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 假等情形下,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应当 由新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发生工伤事故时新的用人单位有赔偿的义务。根据 相关政策、法规依据可知,在劳动者于新用人单位工作期 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当由新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各 项义务。第三,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新的用人单位有 补偿的义务。在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的,有关解除权的产生、行使以及解除或终止后的法律后 果包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事项,都应当适用劳动法 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律师建言: 根据上述案例,企业在招聘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 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时应当依照国 家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因为

7、 据笔者所了解,一些企业存在着使用停薪留职人员、内退 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的情形, 而且这一类人员多数为技术类人员,但由于企业对相关政 策的不了解认为与“退休人员”一样实行的是雇佣合同, 而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为了防 止发生像本案中类似的纠纷,建议企业及时梳理企业人员 类型,及时采取弥补措施防止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终止劳动合同】内退职工合同到期后劳动合同终止 吗 案情简介:张某是本市某化工厂的职工,1996 年初, 张某与工厂签订期限自 1996 年 1 月 1 日至 XX 年 1 月 1 日 止的劳动合同书 。1998 年 1 月,张某因身体不

8、适等原因, 要求工厂为其办理厂内退休,于 1998 年 2 月批准并为张某 办理了“厂内退休” 。张某自此不再上班,并享受“厂内退 休”待遇。XX 年 11 月,工厂通知张某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 签,并于 XX 年 1 月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张某不服, 请求继续享受退休待遇。经仲裁委调查核实:双方的劳动 合同终止时,张某尚未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工厂与张某 终止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XX 年 1 月 1 日前) 仲裁结果: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评析:厂内退休 是企业行为,而正式退休属国家规定的保险系列。两者审 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性质也不同。相对而言,职工办理 厂内退休,是企业与职工的一种约

9、定行为,该“约定”是 一种固定无期限的,严格说,该“约定”可以认定是劳 动合同书的附件,在劳动合同书有效期限内, “厂内 退休”实际上是离岗休息,即等岗状态,职工在未达到法 定退休年龄前,如身体状况可以从事工作,工厂安排张某 上班,张某应该上班。在这种意义上讲, 劳动合同书到 期,工厂不再续签而办理终止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另外, 劳动行政部门对办理内退做了严格的年龄等方面的限制, 张某在办理“内退”时,不足 55 岁,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年 龄,应属“发现一起,纠正一起”的范围。 内部退养是国 家在计划经济形势下,为解决就业压力,而采取的一项措 施。但现在企业已进入市场经济,政企也相应的分离,国

10、家对企业的内退调控是否还有作用企业是国家管理还是企 业自我管理这是审理本案的焦点,如依国家管理,企业放 宽年龄扩大内退界限是不对的,但如是企业自我管理再依 国家对企业的具体规定,是否不太合适了,那企业的自主 权如何体现。仲裁委认为:既然企业法中已赋予了企 业有用人自主权、经营自主权、管理自主权和分配自主权, 为此国家管理部门就不应再干预企业管理的权力,而是给 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秩序和环境,具体内部管理由企 业自主确定。 篇二:内退人员劳务合同 篇一:返聘退休、内退人员劳务协议(个人) 返聘退休、内退人员劳务协议 甲 方: 乙 方: 甲 方: 注册地址: 电 话: 乙方:姓名性别户口性质 身

11、份证号码 电话 家 庭 住址 户口所在地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乙方并提供内退人员单 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退休人员退休证复印件。 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协议于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需要,被派遣至担 任工作。 第三条、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及派遣输入单位标准。 第四条、次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 标准 按执行。 第五条、乙方应遵守甲方及派遣输入单位根据生产经 营需要,依 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安全、操作规程、 职业道德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如出现乙方违反甲方和劳务输入单位规定的 规章制度以 及劳动纪律的情况时,

12、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以及劳 动纪律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协议。 第七条、甲乙双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协议,但应提前 10 天以书面 形式通知对方。 (并办理完工作交接) 。 第八条、乙方违反甲方和劳务输入单位制定的有关管 理规定,给 甲方和劳务输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程度 承 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因乙方不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缴纳社会 保险条件, 甲方无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及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本协议届满时,可根据劳务输入单位的需要, 甲乙双方 协商一致后,可续签本劳务协议。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

13、人(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篇二:关于内退人员的劳动合同问题 关于内退人员的劳动合同问题 基本案情: 李某原在某国有企业从事燃气技术开发工作,后企业 于 XX 年实行“劳动优化组合方案” ,为李某办理了内退, 期间一直闲置在家无所事事。XX 年 10 月北京某燃气技术公 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招聘科研人员,给出的待遇是月 薪 5000 元,并规定不限学历、年龄,只要有技术就可以应 聘。李某经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应聘考核通过后于 XX 年 11 月办理入职手续,李某对于这次新的工作格外重视,在工 作中加班加点兢兢业业,为公司克服了不少技术难关。但 自李某入职后公司一直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 有

14、为李某支付加班费、也没有办理社会保险。李某便找公 司交涉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加班费并办理社会保险。 燃气公司答复称李某系内退人员,按规定与李某只能形成 雇佣关系,也不适用加班费和社会保险等规 定。后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裁决: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 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李某 作为内退职工由原单位为其按月发放工资,但并没有办理 正式的退休手续,未享受

15、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李某仍然是 劳动法意义上的适格劳动者。因此,燃气公司与李某之间 形成了劳动关系,而非雇佣关系。经多次调解无效,仲裁 委裁决燃气公司支付李某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16500 元并支付加班费、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案件评析: 内退,全称“内部退养”或“内退内养”或“离岗退 养” , “这严格来说并不是真正的办理了退休手续,只是在 单位内部的一种近似退休待遇的办法,办理内退的人员可 不在单位工作,但每月可从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内退费, 不过这些人的社会保险并没有终止,而是由单位继续在社 保中心缴纳,一直到到达退休年龄条件后正式办理退休。 单位一般也对内退设置一定的年龄界限(譬如距法定退

16、休 年龄 5 年内等等) 。所以,这实际上是一种保留劳动关系但 又无须在岗的情形,一般在国企较多,主要是对一些无法 安排合适岗位但又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员工的过渡性办法。 主要法律依据是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1994 年劳 动部发布的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 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 ,以及劳动部、财政部、国资委 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副业改制分流富余人 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 关于内退人员能否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曾存 在一段时间异议期。XX 年 9 月 13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 (三) 第八条明确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 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 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停薪留职 人员、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 人员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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