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和合同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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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和合同代理词侵权和合同代理词 篇一:侵权纠纷代理词 格式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本案被告 A 的委托,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 本案诉讼活动。在庭前,我仔细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认 真查阅了案卷材料,并依法向有关专家作了调查访问。今 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通过这一系列的诉讼活动,我对 本案情况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 师法 “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 益”的规定,针对本案的基本情况,我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供合议庭参考。 第一、被告 xxxxx 在车主 A 修补轮胎期间 造成 xx 的身体受到损害是

2、本案基本事实 xxxx 年 10 月 11 日,本案被告 A 开一四轮车到上纪落 村拉沙。在装车过程中发现轮胎气不足,即开到上纪落村 一修理部补胎充气。修理部的经营者,本案被告 xxxxx 将 轮胎卸下补好,在未充好气的情况下,xxxxx 将轮胎搭在四 轮车上,继续给轮胎充气。在充气过程中,未固定好的钢 圈崩出,将按着气带的 xxx 砸伤。 (有本案当事人陈述及证 人 xxx、xxx 的证词和 xx 县公安局处理此事的 xxx 的证明。 )以上为本案事实。 第二、被告 xxxxx 违法经营维修部,违反安全规程修 补轮胎是造成 xxx 身体损害的直接原因。 被告 xxxxx 违法经营维修部的事实

3、: 篇二:质量侵权纠纷案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代 理 词 我依法接受被告商丘中天水泥有限公司(简称“中天 公司” )的委托,担任诉讼 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 见如下: 一、本案应属于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1、根据产品质量法第 2 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 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 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的规定可 知,水泥罐属于产品。 2、原告河南省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 宇公司” )在民事诉状中 称“原告的以上损失皆因被告的散装水泥罐质量不合 格所造成” ,可见,原告也认为 水泥罐是质量不合格产品,但产品是否合格

4、应由质量 鉴定机构鉴定,而不是由原告或 政府认定。 3、梁园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以下简称 “梁园区文件” )认为水泥 罐无产品合格证,即也认为水泥罐属于产品。 4、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XX11 号) “113、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也有明确规定。 二、本案应属于因无偿借(使)用合同而引起的纠纷。 1、中天公司与杨替青签订了小型散装水泥罐使用协 议 ,根据协议中的明确 约定,该协议应属于“无偿借(使)用合同” ,因为中 天公司没有向杨替青收取任何 使用费用。 2、天宇公司在使用水泥罐时,也没有向中天公司或杨 替青支付过任何费用,属 于无偿使用。 3、承包或出租水泥罐的一个最显著

5、的特征就是“有偿 性” ,因此,天宇公司和 梁园区文件认定中天公司出借水泥罐的行为属于承包 或出租明显与小型散装水泥罐 使用协议的约定相违背,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中天 公司存在承包或出租水泥罐的行 为。 4、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XX11 号) “96、借 用合同纠纷”也有明确 规定。 5、中天公司将水泥罐出借给了杨替青,天宇公司是如 何获得水泥罐的应负有举 证责任,其如举不出充分的证据证明是从中天公司借 用的,法院应根据小型散装水 泥罐使用协议认定天宇公司是从杨替青手中借用的。 三、中天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1、从合同法律关系角度分析,本案主要存在以下法律 关系:中天公司与杨替 青之间存

6、在无偿借用水泥罐合同法律关系;天宇公 司与杨替青之间存在无偿借用水 泥罐合同法律关系;天宇公司与死亡职工之间存在 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中天公 司与周口市宏征车辆厂(以下简称“宏征车辆厂” )之 间存在买卖水泥罐合同法律关 系。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法律原理,中天公司与天宇公司之 间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 因此,天宇公司起诉中天公司没有合同法依据。 2、从侵权法律关系角度分析,本案主要存在以下法律 关系:水泥罐的管理者 (天宇公司)与死亡职工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 水泥罐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宏征 车辆厂)与死亡职工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死亡 职工与天宇公司之间存在劳动 工伤的法律关系。 本案中,死亡职工的

7、近亲属有权以侵权为由起诉天宇 公司或宏征车辆厂。可见, 天宇公司起诉中天公司同样没有侵权法依据。 因此,不管从合同法律关系,还是从侵权法律关系分 析,中天公司都不应是本案 的适格被告。 四、根据侵权法原理,天宇公司也不是适格原告。 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 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 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 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 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 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 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的规定可知,只有赔偿权利人 才有权以侵权为由起诉

8、。 水泥罐倒塌发生事故,受侵害者是死亡职工和其近亲 属,只有死亡职工的近亲 属(赔偿权利人)才有权以侵权为由起诉,死亡职工 的近亲属有权以工伤为由起诉天 宇公司,要求天宇公司承担工伤责任;以侵权为由起 诉天宇公司,要求其承担施 工现场管理不善的责任;以产品质量法为依据, 要求宏征车辆厂承担产品质量责 任。而天宇公司不是其近亲属,即不是赔偿权利人, 其在不是赔偿权利人 的条件下,起诉中天公司同样没有侵权法依据,即天 宇公司不是适格原告。 五、依法律规定,宏征车辆厂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而不是中天公司。 宏征车辆厂是水泥罐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中天公司是 水泥罐的买方,天宇公司是 水泥罐的使用方和管理

9、方。根据产品质量法第 2 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 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 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 的产品” 、第 43 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 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 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的规定可知,如水泥罐有质量 问题,承担质量责任的是生产者和销售者,而不是买 方中天公司。 六、天宇公司作为水泥罐的使用方和管理方,对施工 现场负有管理责任,其因 对施工现场管理不严,导致的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 天宇公司作为专业的建设、施工单位,具有多年的施 工现场管理经验,其对施工 现场负有严格的安全管理责任,对水泥罐的使用、

10、安 装、维修、安全检测负有严格的 管理责任。水泥罐上用大大的红字标着“罐下严禁站 人”的警示标语,天宇公司和死 亡职工不顾安全警示,对职工呆在罐下的现象不闻不 问,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因此, 天宇公司对导致的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 七、天宇公司作为建筑施工企业(高风险行业) ,本应 依据劳动法 、 劳动合 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为职工缴纳保险费,以防范职 工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天宇公 司不为职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 从而使职工死亡时无法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其应对 此损失负全部责任。 1、天宇公司在民事诉状中称“当场砸死原告职工一 人已支付死伤职工医 疗费”

11、 ,可见,天宇公司认为死者与其存在劳动法律关 系。 2、梁园区文件称“该事故发生在正常施工期间(上班 时间) ” ,可见,职工所受 伤害为工伤。 八、天宇公司(借用人)与杨替青(出借人)之间形 成无偿借用合同法律关系, 在天宇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杨替青或中天公司(出借人) 对水泥罐的倒塌有故意或重大 过失时,天宇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出借人不应承担 任何责任。 我国法律对借用合同未作全面规定,但在 1985 年 8 月 12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房屋借用纠纷的批复中,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 XX11 号)中“96、借用合同 纠纷”有所提及,最高人民法院在 1988 年 4 月 2 日下 发的关于贯

12、彻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中的第 126 条、127 条中规定:“借用 实物的,出借人要求归还原物或者同等数量、质量的 实物,应当予以支持;如果确实 无法归还原物或实物的,可以按照因管理、使用不善 造成借用物损毁的,借用人应当 负赔偿责任;借用物自身有缺陷的,可以减轻借用人 的赔偿责任” 。从这些规定中不 难看出注重对出借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精神。 中天公司(出借人) 、杨替青(借用人)间形成无偿借 用合同法律关系,在未经 中天公司允许的情况下,杨替青将水泥罐转借,天宇 公司(借用人)与杨替青(出借 人)之间形成无偿借用合同法律关系,在借用合同成 立后,天宇公司作为借用

13、人应负 有妥善使用、保管、维修借用物的责任。出借人在该 无偿借用合同的法律关系中,已 经履行了必要的说明、警示义务没有过错。因此,借 用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天宇公司在接受出借物时负有检查的义务,其作为具 有多年施工经验的公司, 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施工现场进行积极 有效的管理,向工人提供必要的 安全保护,而其却未能做到,故其应对事故承担全部 责任。 出借人无偿出借使用物时,其并没有利益的取得,如 果发生出借物致人损害时, 让其承担赔偿责任,不符合民法公平原则,也不符合 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因为,天 宇公司作为无偿借用人,享受了利益,也行使了权利, 就应承担责任,履行义务。 九、民事

14、责任与行政责任有着本质的区别。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法律规范而应承 担的民事法律后果。行政 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者因行政法规规定而应承 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是对违 反行政法的违法行为人的惩戒和处罚,具有鲜明的惩 罚性和教育性;而民事责任是民 事违法行为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承担的责任,其主要 作用是填补受损害人的财产损失 和其他方面的损害,具有鲜明的补偿性和恢复原状性。 承担行政责任不意味着要承担民事责任,如安全生 产法第 82 条,生产经营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 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或

15、者配备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 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证书,上岗作业的。可见,生产 经营单位被罚款承担的是行政责任,而无须承担民事 责任。 梁园区文件对中天公司罚款 2 万元,中天公司承担的 是行政责任,不能因为其承 担了行政责任就相当然的认为就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中天公司需要承担民事责 任,天宇公司就应该有民事法律依据,而不是安全 生产法中规定的行政责任依据。 更何况梁园区文件的认定有诸多错误之处,且天宇公 司也被罚款 2

16、 万元,杨替青也被 罚款 1 万元。 十、中国自古提倡助人为乐,如果法律过重的对无偿 出借人科以责任,将会打 击出借人的热情,使社会变成一个完全金钱的、冷漠 的社会。现在正在倡导法律效果 与社会效果协调一致的司法理念,本案的公平、公正 处理,将会起到发扬良好社会风 气的作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综上所述,天宇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与事实依据。 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据 事实与法律对本案作出公平的判决,依法驳回天宇公 司的诉讼请求。 此致 梁园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 被代理人:商丘中天水泥有限公司 XX 年 5 月 26 日 篇三:侵权损害赔偿案上诉审原告方诉讼代理词 侵权损害赔偿案上诉审上诉方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我们接受本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姚 #的委托,担任其与淮南市#经济房开发有限公司(后称 #公司) 、淮南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后称#公司) 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诉审的诉讼代理人。庭前我们认 真分析了一审判决及有关的证据材料,今天又依法参加了 庭审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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