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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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买卖合同, ,客体客体 篇一:买卖合同,法律客体 篇一:合同客体 【例 1】某公司与国外某贸易有限公司达成一笔出口棉 织品的交易,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数量为 2 500 件,不 准分批装运,单价为每件 25 美元 cif 纽约,信用证金额为 62 500 美元,但未表明可否溢短装。卖方在依信用证的规 定装货时,多装了 105 件。问:(1)根据信用证的规定, 卖方可收回多少货款?为什么? (2) 公约对交货数量是如何规定的? 分析: 1 (1)据信用证规定,卖方凭证可收回 62 500 美元。 (2)根据公约规定,对于卖方多交商品,处决权 多在买方,买方可全部或部分拒收,收货部分按合同

2、价款 计算。 2. (1)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当信用证中未规定数量 有一定伸缩幅度时,出口商品的总金额也不存在伸缩的幅 度。 (2)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按约定 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量 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 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 3. 结合本案例: (1)我方只能按信用证规定的总金额收回货款,即 62 500 美元。 (2)根据公约规定,本案中卖方多交了 105 件货 物,买方可以全部拒收,也可以收取一部分,接收部分的 价格按照合同价款支付。 【例 2】中国某食品有限公司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来 证货名

3、“apple wine” ,我方为保证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 均用“apple wine” 。不料货到国外遭进口国海关扣留罚 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 果外商要求我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 分析: 1. 我方应负赔偿责任。2. 货物的品名应该和合同即 信用证保持一致,特别是信用证的结汇方式,应做到“单 单相符、单货相符” 。 3. 此案例涉及到货物的品名问题。作为出口公司理应 知道所售货物的英文名称。如来证货名与实际或者合同不 符,我方应要求对方改证,或者如果没有对卖方出口造成 任何影响,可以不提改证要求。 如卖方只考虑单证相符而置货物的名称不顾,势

4、必给 对方在办理进口报关时造成严重后果。 【例 3】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 产品的合同。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 15%,杂质不超过 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但在成 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 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 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 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 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 6 英 磅。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 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 平均品质比样品差 7%的检

5、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 我方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 相符,但不至于低 7%。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无法证 明,最终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 分析: 1. 本案例是由我方自己设置的交货标准不一造成的, 理当赔偿品质差价。 2. 对于合同中规定的商品的品质应该表述清楚,能用 一种表示就不要用两种,避免双重标准。 凭样品买卖,按 照国际惯例和有些国家的法律解释,凡是凭样品进行的买 卖,卖方交付的货物不许必须与提供的样品完全一致。对 于由于各种原因确实难以做到货样完全一致时,卖方 可在合同中特别订制一些弹性条款。3. 结合本案例, 这是一宗既凭品质规格交货,又凭样品买卖的

6、交易。卖方 成交前的寄样行为及订约后的“电告”都是合同的组成部 分。那么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交易,两个条件都要满足。 对于凭样品交易,样品的管理要严格。如“复样” 、 “留样”或“封样”都必须妥善保管,这些是日后重要的 依据。 【例 4】*年底,某出口公司 a 与香港某客户成交一批 商品,价值 318816 美元,卖断香港。然后再由该客户转口 去国。合同中的包装条款订明:均以三夹板箱盛放, 每箱净重 10 公斤,二箱一捆,外套麻包。香港客户如期通 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于第二年 2 月 6 日开出 a-01-e01006 号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a 公司发现信用证的包装条款与合 同有出入,信用证的包

7、装条款为: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 箱净重 10 公斤,二箱一捆。在这个条款中没再要求外套麻 包。有关人员经过推敲,认为信用证收汇方式,应遵循与 信用证严格相符的原则,因此,该批货物的包装就根据信 用证的条款办理,装箱打捆,不加套麻包。一切有关单据 都按信用证的条款及实际情况缮制,该批货物共 500 捆, 于第二年 3 月 15 日装“锦江”轮 h 航次运往香港。a 公司 持全套单据交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办理收汇。中国银行上海 分行审核后未提出任何不符点,全套单据由中国银行寄开 证行,整个过程并无异常。 但 3 月 23 日,即货物出运后 的第八天,香港客户致电 a 公司声称:“兹告发现所有货 物未套

8、麻包,现通知能你,我们的客户不会接受此种包装 的货物。请告知你们所愿采取的措施。 ” a 公司在次日就电 复指出:“有关货物,根据你信用证规定的包装条款办理, 鉴于此,我不能承担任何责任。 ” 香港客户当天立刻再来 电拒绝 a 公司的答复,并提出索赔。次日,香港客户又来 电,除重申信用证包装条款外,还指出信用证订有“其他 均按销售确认书 sg623 号” ,并声称:“因此,你们应按照 合同及信用证详细规定办。我们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接受错 误是由我们造成的这样的说法,因合同和信用证都详细规 定了包装条款。我们坚持货物风险由你们承担,要求你们 确认承担所有重新打包的费用。 ”在该电的结尾中,要求 “

9、a 公司把货转交香港德信行” ,另于 “4 月 15 日前重新 发货。 ”在该电中,除重申打包费用损失外,还进而表示了 退货的主张。按香港客户开列的费用条件估算,约折合 20860 美元。a 公司认为客户的要求不仅费用损失较大,而 且于理不合,因此于第二天再电告香港客户,指出:“经 查核,对方多次来证均按合同规定在信用证内列明具体包 装条款。而这次 a-o1-e01006 号信用证中未注明外套麻包, 我们理解为你对该包装有特殊要求,并完全按你信用证规 定办理。至于你上述信用证内载明:其他详情均按销售确 认书 sg623 号办。因你信用证已详细列明包装条款,据此, 我完全按你来证要求办理,对你上

10、述电传提出的要求歉难 考虑。 ” 该电抓住 “其他”一字不放,令对方也感到自己 有欠妥之处。沉默一天后才来电称:“a-01e01006 信用证, 我已通知我方银行,单据与信用证不符” 。a 公司迅即复电, 说明单证完全相符,要其如期履行付款。 4 月 8 日香港客 户来电称:“重新包装的材料人工费 110000 港元,仓租和 搬运费 60500 港元,诚如你们所知,我们所获的薄利极有 限,因此我们没道理再全部承担此项额外开支,请确认你 方将承担该费用。 ” 显然香港客户在电文中采取了协商的 口气,态度已软化。据此,并考虑到卖价中也包含了麻包 的因素,a 公司因势利导,与香港客户进行了友好的协商

11、。 在香港客户最终实际支付材料等费用计 35000 美元的基础 上,由 a 公司贴补费用 4000 美元,较顺利地友好结案。 试对以上案例进行分析。 分析: 1、本案例讨论的是当信用证和合同对包装的描述不一 致时,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 2、信用证是一个独立的文件。按照“单单一致,单证 一致的原则” ,受益人要安全收款,就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 的规定要求来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只要受 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那么议付行就必须付款。 3、结合案例中两家公司争执的重点在于:包装要求是 否已经详细在信用证上描述。由于信用 证的独立性,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买方就不能 拒绝

12、付款。所以香港客户拒绝付款的要求是无 理的。 当然,如果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的时候,审核过程中 发现包装条款与合同不符合的情况下,应该立即致电给申 请人,要求其修改信用证而不是“自作聪明”的理解它包 装上有特殊要求。那么,后面的不必要的一系列损失其实 是可以避免的。 【例 5】某公司从澳大利亚进口羊毛 10 公吨,合同的 数量订明:“10 公吨” 。结果,澳方所交的羊毛实际回潮率 竟高达 % ,使我方吃亏不少。为什么? 分析: 1. 由于签订合同时,没有考虑到商品的特征,是我方 蒙受损失。 2. 有些商品,如棉花、羊毛、生丝等有比较强的吸湿 性,所含的水分受客观环境的影响较大,其重量也就很不 稳

13、定。为了准确计算这类商品的重量,国际上通常采用按 公量计算,其计算方法是以商品的干净重(即烘去商品水 分后的重量)加上国际公定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积所得出 的重量,即为公量。 公量:指用科学方法抽去商品中的水分,再加上标准 含水量所得的重量。适用于价值较高而水分含量不稳定的 商品。 其计算公式有下列两种:公量=商品干净量*(1+公定 回潮率) 公量=商品净重 * (1+公定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 3. 就本案例,买卖双方事先应商定一个标准回潮率, 如把标准回潮率定为 10%,那么,在装运时,应从货物中 抽样 10 千克,用科学方法去除所有水分,即得干量,设 为 千克,则该批羊毛 10 千克

14、实际含水量为千克,实际 回潮率为:/ = % ,代入前面公量计算公式得:公量 = 实 际重量 (1+ 标准回潮率) / (1+ 实际回潮率) =10 (1+ 10% ) / (1+ % ) = (千克)按总重 10 公吨计, 我方总共少收到羊毛 公吨。 【例 6】某公司出口自行车 800 辆。合同规定用木箱 包装,信用证亦规定: packed in wooden case .d .。 我公司对 .d .三个字母的含义并不清楚,亦未引起注意, 仍按平时习惯将自行车半拆卸后装入木箱,并在发票及其 他篇二:合同法精要讲义 9 第九节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概述 (一) 买卖合同的概念、特点 买卖合同是

15、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 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是社会生活中最普遍、最常见的 一种合同。买卖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买卖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而租赁、借用 等合同不转移所有权。 2、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转 移财产所有权,以买受人支付价款为对价。与单务无偿的 赠与、借用合同相区别。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法律没有特别的规定, 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买卖合同即可成立,并不以实 物交付为成立条件。而定金合同就是一种实践合同。借用 合同、赠与合同一般也为实践合同。 4、买卖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即当事人对买卖合同的形 式享有很大的自由,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

16、,买卖合同的成 立与生效并不需要具备特别的形式或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关于买卖合同的概念或含义,往往有两种:一是买卖 合同是出卖人转移其所有权给买受人,买受人向出卖人支 付价款的合同;二是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其财产权给买 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里财产权即包括财产所 有权,也包括其他财产权,如土地使用权、股票、债券、 仓单、提单,还有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第一 种含义的买卖叫“实物买卖” ,合同法上的买卖就是指这种 含义的买卖。其他含义的买卖只能属于广义的买卖,不是 合同法上的买卖。至于实务上所说的拍卖电话号码、拍卖 路名权等,则更不属于合同法上的买卖。 对这些有偿合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 买卖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第 131 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 第 12 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 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据此, 作为买卖合同一般应具备下述几项条款: 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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