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块一建筑基本知识《建设法规与案例分析》王照雯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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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法规与案例分析,第一讲,相关职业资格证,毕业后3年后自动转为助理工程师,评为助理工程师后四年评工程师。如果是搞施工就考建造师做到一定时间后可以考一个监理工程师.如果搞预结算那就考造价师或经济师. 如果搞设计的话就考结构师或建筑师或岩土师.最后考一个监理工程师.当然能者多劳能多考就多考. 监理师的要求年限最高所以最后再考。注册结构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地产评估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岩土工程师等。,预算员:建筑识图、房屋构造、建筑工 程定额与 预算、建筑施工技术 施工员:建筑力学、建筑材料、建筑结构、建筑施工技术 质检员:质量事故分析、建筑施工技术 材料员:建筑材料、建筑

2、施工技术 安全员: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技术、建筑企业经营管理,初级、中级、高级,报考条件 1 、初级 ( 1 )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 2 )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 2 、中级 ( 1 )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 2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以上。 ( 3 )取得本职业初级证书,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 3 、高级 本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二级建造师考试简介,建造师制度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003年2月27

3、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课 程 介 绍,学习的难点:带有一定文科性质,教学内容抽象。学科知识应用的综合性。 教学方法:以常用法规的基本知识为主导;以工程项目实例应用为扩展。讲课内容的独立性,随时间推移,内容会有所变化和调整。 教学要求:掌握法律法规的名称实质和内容熟悉法律法规条款的主要内容学会常用法规的基本应用方法,“八靠”,“了解靠讲解,掌握靠能力” “三分靠技术,七分靠管理” “单位靠资质,从业靠证书” “中标靠低标,盈利靠索赔”,在学习中始终要把

4、握一个中心、两条主线: 一、一个中心: 把握建筑法规的概念 二、两条主线: 1、一条以工程项目建设程序为主线进行分析学习。 2、一条以建筑法律关系为主线进行分析学习。,模块一 建设法规基本知识,一、建设法规的概念和作用1、建设法规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在建筑活动中相互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建筑工程: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工程: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摘自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社会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相关的民事关系,2、建筑法规的作用(1)

5、规范指导建筑行为(2)保护合法建筑行为(3)处罚违法建筑行为,二、建筑法1、产生背景 工程质量和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严重。 建筑工程招投标中“黑合同”问题突出。 建筑领域腐败行为屡禁不止,目前在招投标、项目审批、设备和材料采购中行贿受贿、贪污腐败问题相当严重。,2、建筑法法律公布与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91号令 公布时间1997-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自1998-3-1施行,3、建筑法的主要内容 (建筑法共分8章,85条)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建筑许可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二节 从业资格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

6、包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发 包第三节 承 包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4、建筑法的立法宗旨(1) 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2)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3) 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与安全(4) 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广义建筑法指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建筑法,5、建筑法的适用范围 (1)时间效力:1998年3月1日 (2)空间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3)对人的效力:一切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和各级依法负有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管理机关。,6、建筑法的调整对象 (1)建筑法上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7、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建筑法第二条(2)建设活动与建筑活动的区别:1)建设活动:是从工程项目的投资立项开始,直到项目竣工使用,发挥效益的过程。2)建筑活动:包括从勘察、设计到施工的建造安装过程,是建设过程中的一个阶段。建筑法中所称的“建筑活动”不是建设活动,不包括建设活动的全过程,只包括建设活动的一部分,即建造与安装活动。,7、 建 筑 法 确 立 的 基 本 制 度,建 筑 许 可 制 度,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建 筑 工 程 监 理 制 度,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条 件,从事建筑活动单位的资质审查制度,从事

8、建筑活动人员的资格审查 制度,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度,安 全 技 术 措 施 制 度,安 全 教 育 制 度,安 全 检 查 制 度,建筑安全生产政府监督管理制度,伤 亡 事 故 报 告 制 度,企 业 质 量 体 系 认 证 制 度,企 业 质 量 责 任 制 度,建 筑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制 度,建 筑 质 量 保 修 制 度,三、建设法律体系是指将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规、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制度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一)我国的建筑法律体系 是以建筑法为龙头,以建筑行政法规、建筑行政规章为主体,以地方建筑法规、规章

9、为补充的有机整体。,(二)我国建设法规的制定机关及其表现形式,宪法,法律,行 政 法 规,部 门 规 章,地 方 性 法 规,地 方 政 府 规 章,技 术 法 规,国 际 公 约 惯 例,全国人大,全 国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国务院,国 务 院 各 部 门 如 建 设 部,各 地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国 家 制 定 或 认 可,F I D I C 合 同 条 件,(三)建设法规的适用效力,宪法,法律,行 政 法 规,技 术 法 规,部 门 规 章,地 方 性 法 规,地 方 政 府 规 章,全 国 有 效,全 国 有 效,全 国 有 效,全 国

10、 有 效,本 部 门 有 效,本 行 政 区 有 效,本 行 政 区 有 效,约束水平、约束作用由低到高,法律地位、约束范围由高到低,建设法律 水污染防治法 1984.11.1 计量法 1986.7.1 民法通则 1987.1.1 标准化法 1989.4.1 环境保护法 1989.12.26 矿山安全法 1993.5.1 城市规划法 1994.4.1 劳动法 1995.1.1 房地产管理法 1995.1.1 仲裁法 1995.10.1 保险法 1995.10.1 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6.4.1 行政处罚法 1996.10.1 电力法 1996.10.1 矿产资源法 1997.1.1

1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7.3.1 公路法 1998.1.1 防洪法 1998.1.1 建筑法 1998.3.1 价格法 1998.5.1 消防法 1998.9.1 土地管理法 1999.1.1 行政复议法 1999.10.1 合同法 1999.1.1.1 招标投标法 2000.1.1 水法 2002.10.1 安全生产法 2002.11.1 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3.9.1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10.1 行政许可法 2004.7.1 城乡规划法 2008.1.1,建设行政法规 矿山安全条例 1982.2.13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1984.1.6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88.

12、9.1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1990.4.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1991.5.1 城市绿化条例 1992.8.1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1996.10.30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98.11.29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1.30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00.9.25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4.21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条例 2003.6.1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1.7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4.2.1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004.3.1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2004.7.25 风景名胜区条例 2006.

13、12.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城市供水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城市绿化条例 公园管理条例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注册建筑师条例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建设部门法规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1989.12.1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1991.7.9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992.1.1 工程建设

14、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1992.12.30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1992.12.30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 1994.12.1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性规定 1999.2.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1999.12.1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000.4.7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2000.5.1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2000.8.25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1.6.1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01.7.1 (1995版废止)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2001.7.5 建筑工程施工发

15、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2001.12.1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2003.5.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004.7.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建

16、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规定,我国现行的主要建筑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4.12公布、1987.1.1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1通过,于1998.3.1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3.15通过,于1999.10.1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标法1999.8.30通过,于2000.1.1起施行; (5)其他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担保法、保险法,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文物保护法、标准化法等; (6) 其他相关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30(国务院279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通过,于2002.11.1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11.12通过,于2004.2.1起施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各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4.7(建设部78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鉴证办法1997.11.3(国家工商局80令)等; (7) 建设工程各类技术方面的规范、规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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