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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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买卖合同, ,所有权所有权 篇一:买卖合同货物所有权转移 买卖合同货物所有权转移 【找法 货物所有权转移】买卖合同货物所有权转移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 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 外。 本条是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 本条的规定,是买卖合同一章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 转移归买受人享有。因为买卖合同是指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的合同,买受人的目的是支付价款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出卖人的目的是让与标的物的所有权以取得价款。所以, 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合同的基本问题,关系着当事 人切

2、身利益的实现。一旦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方后买 方拒付价款或者遭遇破产,卖方就将受到重大的损失。除 非卖方保留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在标的物上设定了某 种担保权益。否则,一旦买方在付款前破产,卖方就只能 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其所得可能会 大大少于应收的价款。因此,讨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 转移,主要就是弄清标的物所的权转移的时间。 一、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所有权转移时间的条文,不是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 这从本条的规定中也可以看得很清楚。因此,合同当事人 可以依照合同自愿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 移的时间。当事人对此作了约定的,除非有关法律针对特 殊领域的所

3、有权转移问题有专门的规定之外,在合同履行 中以及发生争议时的处理中就要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各国 对此问题也同样允许当事人自由作出约定。例如,按照英 国货物买卖法第 17 条的规定,在特定物或者已经特定化的 货物买卖中,货物的所有权应当在双方当事人意图转移的 时候转移于买方,即所有权何时转移于买方完全取决于双 方当事人的意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 2401 条也规定,货 物所有权可按当事人明确同意的方式和条件从卖方转移于 买方。大陆法系各国民法或者商法也都确定了允许买卖双 方约定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 二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财产的,财 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

4、,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当事人的约定也是允许的。 本条的规定承继了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对此问题的态度 应当是不言自明的。当事人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另 外约定,可以是约定特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 转移,或者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买受人支付标的物的价 款后转移等等。 “法律另有规定” ,在我国目前主要指的是 有关法律规定一些特定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办理完法定手 续后,才能转移,如不动产产权过户登记等。 有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长沙律师 http:/changsha 临沂律师 http:/linxi 篇二: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 买卖合同标的物所

5、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 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 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的规定,是买卖合同一章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 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自出卖人 转移归买受人享有。因为买卖合同是指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的合同,买受人的目的是支付价款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出卖人的目的是让与标的物的所有权以取得价款。所以, 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合同的基本问题,关系着当事 人切身利益的实现。一旦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方后买 方拒付价款或者遭遇破产,卖方就将受到重大的损失。除 非卖方保留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在标的物上设定了

6、某 种担保权益。否则,一旦买方在付款前破产,卖方就只能 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其所得可能会 大大少于应收的价款。因此,讨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 转移,主要就是弄清标的物所的权转移的时间。 一、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所有权转移时间的条文,不是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 这从本条的规定中也可以看得很清楚。因此,合同当事人 可以依照合同自愿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 移的时间。当事人对此作了约定的,除非有关法律针对特 殊领域的所有权转移问题有专门的规定之外,在合同履行 中以及发生争议时的处理中就要依照当事人的约定。我国 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方式 取

7、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 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当事人的约 定也是允许的。本条的规定承继了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 对此问题的态度应当是不言自明的。当事人对标的物所有 权转移时间的另外约定,可以是约定特定标的物的所有权 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或者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买受人 支付标的物的价款后转移等等。 “法律另有规定” ,在我国 目前主要指的是有关法律规定一些特定的标的物的所有权 在办理完法定手续后,才能转移,如不动产产权过户登记 等。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法律要确定一个一般性的原 则。 这也是法律应当承担的功能。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有 关法律也没有特别规定

8、的时候,就要适用这个一般性的原 则。本条的主旨也即在此。 我国在制定民法通则以前,理论界有一种观点认为,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要区分特定物和种类物。对于特定物, 其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对于种类物则自交付时起 转移。理由是对于特定物,如果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对该物 仍有处分权,可能发生出卖人另行出卖等损害买受人利益 和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情况。而种类物为可替代之物,买 受人不必担心标的物取得问题。后来起草民法通则时认为, 尽管规定特定物的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具有稳定 买卖关系和保障买 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作用,但是买受人在标的物 交付之前并不能取得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不仅不能实际利 用标的物

9、,反而在承担与所有权有关的义务和责任,加重 了其承担。规定特定物自合同成立时起所有权转移买受人 并不一定能起到保护买受人债权的作用。因此,我国民法 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 定外,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为交付之时。 本条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承继 了民法通则确立的原则,因为自民法通则实施以来,这一 原则在合同实践中并不存在问题。合同法如此处理,也是 保持法律稳定性、连续性的需要。 篇三:买卖合同所有权保留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 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 取

10、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 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 另行出卖标的物。 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 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 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 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 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 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 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

11、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 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七条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 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 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 另行出卖标的物。 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 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 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 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 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

12、场价格的除外。 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支付货款利息(按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自 XX 年 12 月计算至 XX 年 2 月止) 2、请求确认判决在被告未付清货款之前,货物所有权 归仍原告。 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税费损失(如果已经开出发票). 篇四: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问题的比较 目 录 (一)论文大纲(二)论文题 目(三)论文内容摘要 (四)关键词(五)正 文-(六)参考文 献 1、所有权保留及买卖合同的概念。2、各国保留 所有权买卖的立法与实践的比较。3、所有权保留的法 律性质:所有权的转移方面;债的 担保方面。4、所有权保留客体范围立法,理念的比较。 5、所有权保留效力的比较。买卖

13、合 同中所有权保留问题的比较论文摘要所有权保留的概 念及买卖合同的概念并说明从几个方面 比较的论述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的问题。各国保留 所有权买卖的立法与实践的比较,列举 各国的所有权保留,通过考察各国所权保留的立法, 总结出,所有权保留在成文法上的立法 方式大致有四种,并说明所有权保留的立法确认的原 因及其意义。所有权保留法律性质。所 有权保留的性质主要是从所有权的转移和债的担保两 个方面来看的,所有权转移有两种观点: 一为附停止条件所有权转移说;二为部分所有权转移 说。我国偏重于附停止条件所有权转移 说。论述债权的担保的 4 种学说,并从债权担保的角 度说明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所有权 保

14、留客体范围立法,理念的比较。论述所有权保留的 客体范围,从立法实践上比较一些国家 和地区关于动产的规定以及不动产是否为所有权保留, 列举一些国家的立法例。所有权保留 效力的比较,简要论述所有权的保留效力,重点论述 买受人的期待权和出卖人的取回权。买 受人的期待权学者论述颇多,我倾向于从民法中论述 期待权。期待权所期待的权利可以是物 权也可以是债权,或者是其他种类的权利。归根到底 买受人期待权在性质上属于物权期待权, 也就是所有权的期待权。论述买受人对物权的让与, 担供担保等处分的几种学说。出卖人的 取回权问题,说明取回权行使具备的条件。并列举英 国、德国对现实中出卖物在买受人处发 生变动时,出

15、卖人如何行使取回权的情形规定,并对 此进行总结论述。最后论述出卖人行使 取回权取回标的物后,对买卖合同的影响。关键词 买 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 所有权保留的 法律性质 保留所有权买卖立法客体范围及效力的比较。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 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财产所 有人转移财产的占有于对方当事人,而 仍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交付价金 或完成特定条件时,该财产所有权才发 生转移的一种制度。所有权保留适用于买卖、互易、 赠与等领域。 合同法中规定,买卖合 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 款的合同。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 权的合同,是标的物所

16、有权与价款对价转移的合同, 所以保留所有权的条款在买卖合同中最 为常见。下面就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的问题从各国 保留所有权买卖立法与实践;所有权保 留的法律性质,客体范围立法及所有权保留效力几个 方面来比较说明。 !-一、各国保留所有权买卖的立法与实践的比较在 早期罗马法中,就 已存在所有权保留制度的雏形,当时法律的一个基本 规则是,即使卖方已将出卖物交付给买 方,在价款付清之前,他仍保留该物品的所有权,后 来,随着信用交易的发展,罗马法承认 所有权自物品交付时移转于买方,但卖方可以附一项 “解除约款” ,约定如果买主未付清价款, 买卖合同即解除,卖方便可提起“所有权返还之诉” , 这为后来的欧洲普通法所承受。1896 年德国民法典将实践中的所有权保留上升为立法,该 法典 455 条规定“动产的出卖人在支付 价金前保留所有权者,在发生疑问时应认为,所有权 的转移以支付全部价金为停止条件,并 在买受人对支付价金有迟延时,出卖人有解除契约的 权利。 ”德国民法是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 明文规定所有权保留的立法。与德国民法不同,1804 年法国民法典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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