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市场理论与实务》短期债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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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短期债券市场,短 期 债 券 市 场,债券买断市场,一级市场(发行市场),随时出售方式,二级市场(流通市场),公开招标方式,承购包销方式,直接发行方式,分散的场外交易市场,债券回购协议市场,交易角色,交易者,交易合同要素,封闭式回购,回购协议的期限,逆回购方(先买再卖出),运行方式,正回购方(先卖再买回),开放式回购,债券的种类和价格,回购协议的利率,折算比例,图4短期债券市场的构成图,债券买断市场,一级市场(发行市场),实验7 银行间短期债券市场业务,71实验准备 711短期债券市场业务的知识点一、基本概念短期债券市场业务包括了回购及买断业务。债券回购业务是指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为

2、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性资金融通行为,通常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交易行为。债券买断业务是指交易双方以占有、转让债券权利为目的并伴随债券即时结算交割的市场交易行为。,我国现行债券回购的运作机制,报价方式,交易凭证(成交通知单),合同文件的签署,债券结算与资金的清算,交割方式,公开报价(参与者表明意向而面向市场做出的、不可直接去确认成交的报价形式),对话报价(参与者直接向交易对手方作出的、经对手方确认后即可成交的报价形式),双方据此办理资金清算

3、与债权结算,要素包括:成交日期、编号、交易员代码、交易双方名称及交易方向、债券种类、回购利率、期限、券面总额、折算比例、对手方人民币资金账户名、开户行及债券托管帐号等。,交易双方需签署银行间债券回构协议以此作为债券回购交易的确立。,双方自行商定采用“T+0”或“T+1” “T+1” 。,见券付款、见款付券、券款对付,图7111 我国现行债券回购的运作机制,我国现行债券回购的运作机制,二、我国现行债券回购市场各主体间的关系,图7112 我国现行债券回购的操作主体关系示意图,具体说明见备注,我国现行债券回购市场各主体间的关系,三、封闭式与开放式回购封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是指债券所有者作为正回购

4、方,通过让渡出一定时间的债券使用权,换取另一方(即逆回购方)相同时间、相应数量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后,按照成交时约定的价格赎回债券。如果合同到期后资金融入者(正回购方)无法按期还本付息,则融出资金方(逆回购方)可以通过出售质押的债券得到补偿。但是在交易合同到期前,资金融出方仅拥有该债券的质权,无权处置质押债券。于是进行封闭式回购业务将使等额债券处于冻结状态,不能流通。开放式回购(买断式)与原来的封闭式回购相比,主要在于用于回购的债券归属权发生改变,可以在回购期间运用。此举加大了债券市场的流动性,也形成了市场的做空机制。,712 短期债券市场交易的业务流程,712 。1 债券回购业务的业务流程(以

5、正回购方为例)712 。2银行间短期债券买断业务的业务流程(以出售方为例),前台交易员在网上与对手询价,达成交易意向,交易员填制回购业务申报表、加盖名章,交由复核员审核。,部门经理、行主管领导审批后,批准交易员上网交易,前台交易员通过交易系统发送国债回购对话报价,双方在网上成交确认后,交易成功,由交易员打印“回购业务成交通知单,通过中央结算公司依成交合同为对方(逆回购方)办理质押登记过户(或直接过户)。,通过人民银行清算系统收到对方的划入资金,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依成交合同为本方(正回购方)办理债券过户手续。回购业务完成。,通过人民银行清算系统将资金划到对方的账户上。(结清回购利息),回购

6、期限到后,交易员在成交单上加注还款意见,报领导批准后交由后台清算员办理还款手续。,图712 。1 1债券回购业务的业务流程(以正回购方为例),债券回购业务的业务流程,前台交易员在网上与对手询价,达成交易意向,交易员填制卖出业务申报表、加盖名章,交由复核员审核。,部门经理、行主管领导审批后,批准交易员上网交易 ,前台交易员通过交易系统发送国债卖出对话报价,通过人民银行清算系统收到对方的划入资金,交易结束。,双方在网上成交确认后,交易成功,由交易员打印“债券买入成交通知单,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依成交合同为对方办理债券过户手续,图712 。2 1短期债券买断业务的业务流程,短期债券买断业务的业务

7、流程,713 短期债券交易业务的文件示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构主协议(参考文本)点击进入:示样7131 银行间债券回购成交合同 点击进入:示样7132 银行间质押式正回购成交通知单(参考文本) 点击进入:示样7133银行间债券买入成交通知单 点击进入:示样7134,示样7131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构主协议(参考文本),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第一条 为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规章,参加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交易的参与者(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签订本协议。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回

8、购双方包括债券回购交易中的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本协议所称债券、回购、正回购方、逆回购方均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定义。第三条 除签订本协议外,回购双方进行回购交易应逐笔订立回购成交合同,回购成交合同与本协议共同构成回购交易完整的回购合同回购合同在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1)back,第四条 回购成交合同是回购双方就回购交易所达成的协议。回购成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其书面形式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简称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回购成交合同的内容由回购双方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成交日期、交易员姓名、正回购方名称、逆回购方名称、债券种类(券种

9、代码与简称)、回购期限、回购利率、债券面值总额、首次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交割日、到期交割日、债券托管账户和人民币资金账户、交割方式、业务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等;以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和电传作为回购成交合同,业务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可不作为必备条款。第五条 回购双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质押登记。质押登记是指中央结算公司按照回购双方通过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发送并相匹配的回购结算指令,在正回购方债券托管账户将回购成交合同指定的债券进行冻结的行为。(2),第六条 成交日期是回购双方订立回购成交合同的日期。第七条 交割日分首次

10、交割日和到期交割日。首次交割日是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和逆回购方据此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账户的日期;到期交割日是正回购方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账户并据此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日期。第八条 回购期限是首次交割日至到期交割日的实际天数,以天为单位,含首次交割日,不含到期交割日。第九条 回购利率是正回购方支付给逆回购方在回购期间融入资金的利息与融入资金的比例,以年利率表示。计算利息的基础天数为365天。第十条 资金清算额分首次资金清算额和到期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资金清算额*(1+回购利率*回购期限/365)。(3),第十一条 回购交易单位为万元。债券结算单位为万元;资金清算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

11、。第十二条回购双方可以选择的交割方式包括见券付款、券款对付和见款付券三种。见券付款是指在首次交割日完成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账户的交割方式。券款对付是指中央结算公司和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银行根据回购双方发送的债券和资金结算指令于交割日确认双方已准备用于交割的足额债券和资金后,同时完成债券质押登记(或解除债券质押关系手续)与资金划账的交割方式。见款付券是指在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账户后,双方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交割方式。(4),第十三条 回购双方应按回购成交合同约定,向中央结算公司及时发送内容完整并相符的回购结算指令。回购双方在接到中央结

12、算公司关于回购结算指令不匹配的信息反馈后,应及时沟通,并修改重发。第十四条 正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正回购方的权利:(1)按合同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资金款项;(2)收取回购期间所出质债券的发行人支付的债券利息;(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赎回同品种债券。正回购方的义务:(1)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2)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券种和数量出质债券;(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到期资金清算额支付款项。(5),第十五条 逆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逆回购方的权利:(1)按合同约定的券种、数量取得债券质权;(2)回购期间拥有债券质权;(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获得到期资金清算款项

13、。逆回购方的义务:(1)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及相关的确认指令;(2)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首次资金清算额支付款项;(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券种和数量返还用于质押的债券。(6),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债券或资金交割的延误或中断,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发生债券或资金交割的延误或中断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可抗力情况,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本款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回购一方不能预见并且无法防止的外因,包括地震、台风、水灾、山洪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第十八条 违约处理回购双方就一方不履行回购合同发生争议时,应

14、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认定违约责任;回购双方自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起三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自第四个工作日(含)起的三个工作日内按以下相应的违约处理条款执行:(7),(一)回购成交合同订立后,(1)回购双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都发生违约行为的,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2)正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或在首次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债券用于回购质押登记,发生违约行为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正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终止回购合同,并通知正回购方,同时,逆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正回购方加收罚息;(3)

15、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发送回购结算指令,发生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终止回购合同,并通知逆回购方,同时,正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二)首次交割日,在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账户,发生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书面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也有权书面终止回购合同,并要求逆回购方最迟于合同终止日的次一营业日解除债券质押关系,同时,正回购方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8),(三)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没有足额资金用于清算,或未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账户,发生违约行为

16、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正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义务,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正回购方加收罚息。(四)到期交割日,逆回购方收到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发送收款确认指令,发生违约行为的,正回购方有权要求逆回购方继续履行回购合同义务,有权要求补息,并在补息基础上向逆回购方加收罚息。补息按合同约定的资金清算额、回购利率、资金(或债券)延迟到账天数计算;罚息以合同约定的交割日资金清算额为基数,罚息利率按回购双方的约定利率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准备金账户透支利率,回购双方没有约定的,罚息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本款所规定的各种违约赔偿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违约方。(9),第十九条 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作出

17、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起三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自第四个工作日(含)起的三个工作日内,违约的正回购方不执行第十八条第三项违约处理条款,守约的逆回购方有权要求由中央结算公司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组织拍卖回购合同项下的债券;拍卖债券所得款项按照第十八条约定计算补息和罚息,先还利息、补息和罚息,后还本金,在补偿利息、补息、罚息和本金后,将剩余部分返还给正回购方,不足部分向正回购方追索。第二十条 违约方执行违约处理条款后,回购双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违约责任的认定与违约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二十一条 回购任何一方如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接到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违约责任认定结果起三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自第四个工作日(含)起的三个工作日内,违约方不执行本协议相应违约处理条款时,守约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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