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13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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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二)行政主体:1、行政主体的含义: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授权行政组织.,想想看,行政法主体和行政主体有何不同?,?,(一)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以及行政相对人。,2、行 政 主 体 资 格 的 取 得,行政主体资格:指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以独立法律地位与管理者的身份参加行政法律关系时应具备的条件。,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一要有法律规定或合法授权:依法成立。如宪法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成立的行政

2、机关。拥有法定职权。即法律、法规赋于行政机关或组织以某种法定职权。如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有权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处罚。由有权机关合法授权。如人大常委会1984年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布试行有关税务条例的决定具有法定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编制; 有独立行政经费。 拥有必要办公条件,二要有法定程序。无论依法成立或合法授权,都要符合法定程序和进行必要的公告,(三)行政机关:是指按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其从成立之日起就具有了行政主体资格、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和权能,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优先性、受益性和公

3、定力、有较稳定的机构和公务员编制。,想一想: 下 列 机 关 哪 些 是 行 政 机 关?,1、阿克苏市人大常委会 2、阿克苏市地税局 3、阿克苏新城区派出所 4、阿克苏地区党校校务委员会 5、中共阿克苏市委员会 6、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7、阿克苏市政协委员会 8、阿克苏市虹桥街道办事处 9、阿克苏市人民政府教育局 10、阿克苏市依杄旗乡政府 11、阿克苏市总工会 12、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四)公务员及其双重身份问题,1、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2、公务员双重身份问题:公务员首先是普通公民,因而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在进入公务员行列

4、后其公民身份不变;其次公务员又是一种特殊公民,具有一般公民不具有的行政职务关系。当公务员依法代表国家从事公务时,他就具有了其作为公务员的法律身分,从而享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由于自然人和公务员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身分,二者所处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划清两种身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作为公民的公务员他享受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各种权利,同时履行宪法和法律要求公民履行的各种义务;他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个人行为,但不能以国家名义从事公务行为,否则就是另外一种身分了;他的个人行为只代表他个人,不具有强制性,而且行为效果归属于他自己。作为公务员的公民,有资格作为国家的代表,以公务机关的名义从事公务行为;公务员享有

5、行政职权,享有行政优益权,同时需要承担行政职责; 公务员的公务行为具有强制性,公务行为所引起的效果,由所属公务机关承受;所属公务机关对公务员个人过错负连带责任。,以案说法,案情介绍某市六里区公安局交通警察鲁泽生在下班骑自行车回家的途中,看到一辆小轿车驶入禁行道,便将车拦住。司机李刚看到警察拦车就停车问什么事,鲁泽生说: “这是禁行路,前面有车辆禁行标志,没看见吗?”李刚说: “对不起,真没看见。”在对话中,鲁泽生闻到对方有酒味,便问司机李刚: “你喝酒了吗?”李刚回答说:“喝了点啤酒,没事。再说你现在下班了,还管违章,这不是多管闲事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我们交个朋友,以后有什么事找我。”说完,

6、递给鲁泽生一张名片,就要开车走。鲁泽生说:“不行,酒后驾车属于违章,罚款50元。”随后拿出罚款单。李刚想争辩,见围观的群众越来越多,只好交了50元罚款。第二天,李刚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以罚款不合理为由提出申诉,市公安局复议维持原决定。李刚不服,向六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 撤销罚款决定。法院在审理时,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鲁泽生既不是在工作岗位上又不在工作时间内实施的罚款行为,不属于执行公务行为,不是行政行为,而是鲁泽生的个人行为;另一种意见认为应该属于公务行为,应视为区公安局的行政行为。,思考 :鲁泽生的行为是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为什么?,点评:如何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公务行为呢?一

7、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鉴别:1、该行为的实施者是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正式工作人员,或者是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执行公务的人员 ;2、该行为实施者有无表明身份,如着装、出示证件或者配带有关执勤标志;3、该行为是否超越职权;4、该行为是否出于执行的动机和目的。,从本案情况看,首先,鲁泽生是交通警察,是国家公务人员,其职责就是制止违章行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免受损害;其次,李刚驾车驶入禁行道,且有酒后开车行为,显然是违章行为,鲁泽生的行为是出于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目的;第三 ,当李刚看见鲁泽生拦车时立即停车,说明鲁泽生有明显的公务标志,即通过着装表明了自己的身份;第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

8、例第77条第五款规定:“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五)飲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4条规定:“对违犯治安管理的人员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的,或者罚款数额超过50元,被处罚人无异议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由此可知,鲁泽生根据上述规定作出处罚决定,于法有据,没有超越职权。所以鲁泽生的行为应属于公务行为,且为合法的行政行为,法院应予以维持。,(五)被授权的组织和被委托的组织,(1)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被授权的组织可以是国家机构,如专利法规定国务院专利行

9、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被授权组织可以是企业,如烟草专卖法授权全国烟草总公司行使、下达卷烟产量指标的行政职能。被授权组织可以是事业单位。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授权作为事业单位收容遣送站负责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工作。被授权组织可以是社会团体。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授权各级妇联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权益。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被授权的组织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因为被授权的组织享有法律、法规所明确授予的行政职权,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另外,我国行政诉讼法也明确规定,被授权组织所为行政行为被提起诉讼时,由被授权的组织作被告应诉,这实际上赋

10、予了被授权的组织与行政机关相同的行政主体地位。,难点点析,(2)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行政委托的特征:行政委托的委托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其他非行政机关的委托不能称为行政委托。 行政委托中的委托事项必须在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内,不能超出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范围。在行政委托中,被委托的对象可以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也可以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难点解析,被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被委托的组织必须在委托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被委托的组织必须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其后果

11、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被委托的组织应接受委托的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如果被委托的组织在行使职权,办理行政事务的过程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委托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先负责赔偿,然后行使求偿权,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被委托组织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另外,由于被委托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纠纷或者争议,行政管理相对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被委托组织不能以被告的身分应诉,而应由委托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出庭应诉,因而,被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原告:朱某,某杂志社记者。 被告:某区分局广澳派出所1993年7月,朱某为采访一篇报道来到某市,住在该市某区一市民为其预定好的台湾宾馆608号房间。7月1

12、3日上午10时,朱某与另一杂志社记者肖某一起出去采访,因拍摄一村民住宅与该村村民发行争执。中午12点,双方去该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广澳派出所解决争端,经派出所副所长的调停,朱某与肖某将胶卷曝光,并同意将胶卷留在派出所。这一争端解决后,派出所所长又向朱某、肖某两人了解此次采访的有关情况,告知两人该村有4名村民为在逃通缉犯,并出示了通缉令。朱某当时否认认识这4人,并索取通缉令一份。下午3时许,朱某、肖某两人离开派出所回到市区。7月14日凌晨2时许,广澳派出所通过有关线索了解到4名通缉犯之一的林某住在某市台湾宾馆的608号客房,于是派人前往缉捕,到后发现林某并不在,只有朱某,肖某两人在该房间住宿。缉捕人

13、员遂向某区公安分局请示,要求朱某、肖某两人去某区公安分局说明情况。朱某、肖某两人到达某区分局后,朱某在时承认认识林某,但拒绝提供林某的进一步的情况。事后,朱某在询问笔录上签了字。上午11时许,某区公安分局将朱某、肖某两人送回市区。1993年8月21日,朱某以某区公安分局的行为侵犯了其人身权利以及记者的采访权利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必须就此事在国内主要报刊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违法、违纪责任,并赔偿原告因此而遭受的物质与精神损失。,派出所是行政主体吗,点评:本案涉及被授权或者被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问题 ,即派出所的法律地位。在我国行政序列中,派出所属于地方人民政府职能

14、部门即公安部门的派出机构,是 市公安机关派出具体负责一地治安管理工作的基层机构,行使公安机关的部分权力。派出机构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只有法律、法规授权时才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行政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授予了派出所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处以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权力。也就是说,它只对其在治安管理领域内作出的警告、50元以下罚款行为独立承担责任,它所作出的其他行为,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仍应视为其派出的公安机关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承担法律后果。一旦引起争议,由公安机关应诉,作为被告。本案中,原告先以派出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是不合乎法律规定的,因此,人民法院依法告知其作出变更。,思考:此诉讼案法院能否受理?,难点解析,二、行政相对方: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是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是通过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表现出来的。,1、行政相对方的权利 A提出申请的权利B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C听证的权利D了解情况的权利E申请行政法上的救济的权利,2、行政相对方的义务 A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B协助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义务C遵循法定程序要求的义务,三、行政第三人,第三人是指在特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的人。,本节课结束同学们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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