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管类】劳动争议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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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讲座 柴黎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仲裁委由三方组成 1、劳动行政部门 2、工会 3、企业组织,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1、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 2、企业调解委员会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4、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处理的流程,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30日)成功结束 调解不成或调解超过30天可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的审理时间是60日,自立案日开始计算,最多可延长30日,结果是调解成功结案;调解不成裁决;裁决不起诉生效结案。 不服裁决且在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院提出起诉,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3至6个月,结果是调解成功结案;调解不成功判决;判决不上诉生效结案。 不服人民

2、法院一审判决,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的审理期限是3个月,结果是调解成功结案;调解不成功判决,不许上诉结案。,劳动争议中当事人的主体要求,1、用人单位:旧法(劳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新法(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

3、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0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区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

4、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 劳动者的主体要求 (1)年满16周岁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 (2)没有与其他的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关系 (3)外国人、港澳台在中国或内地就业须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或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劳动合同的种类,新法: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旧法: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

5、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新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6、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的争议,旧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新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

7、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

8、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新法三十九条和四十条第一、二项,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

9、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旧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新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

10、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无效的劳动合同,旧法: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新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

11、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工资争议,工资的构成: (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属于工资的范围:国家统计局1990年1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以下各项不计入工资总额: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获得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合理化建议奖、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有关离休、退休、退

12、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7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性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5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 稿费、讲课费及其它专门工作报酬; 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贴、调动工作的差旅费和安家费; 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补偿费用; 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13、 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旧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以实物)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

14、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新法: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

15、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加班工资,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

16、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女职工保护,旧法: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孕、哺乳期女职工违纪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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