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课件》 国际组织法第二节联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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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国际组织法,第二节联合国,We the peoples of the UN. determined to save succeeding generations from the scourge of war, which twice in our lifetime has brought untold suffering to mankind, and to reaffirm faith in fundamental rights, in the dignity and worth of the human person, in the equal rights of men and

2、women and of nations large and small, and to establish conditions under which justice and respect for the obligations arising form treaties and other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 can be maintained, and to promote social progress and better standards of life in larger freedom, and for these ends, to

3、practice tolerance and live together in peace with one another as good neighbors, and to unite our strength to maintain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 and to ensure, by the acceptance of principles and the institution of methods, that armed forces shall not be used, save in the common interest, a

4、nd to employ international machinery for the promotion of economic and social advancement of all peoples, have resolved to combine our efforts to accomplish these aims.,联合国宪章的序言,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近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及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创造适当环境,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的义务,促成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 ,并为此目的力行容

5、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集中力量,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接受原则,确立方法,以保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运用国际机构,以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用是发愤立志,务当同心协力,以竟厥功.,联合国的创立,联合国成立于二战末的1945年,是世界人民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的产物. 1941年8月14日,美英两国首脑共同宣布的中提出在战后建立一个 “广泛而永久的普遍安全制度”, “重建和平使各国都能在其疆土内安居乐业”. 1942年元旦,正在对德意日轴心国作战的26个国家在华盛顿签署了,声明赞同中所载的宗旨和原则. 1943年10月30日,中苏美英四国代表在莫斯科签署了一项普遍安全宣言, 声明

6、建立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所有爱好和平的国家,无论大小,均得加入这一组织,联合国的创立,年秋,中苏美英四国代表在华盛顿敦巴顿橡树园召开会议,着手创立联合国四国代表在组织的宗旨原则,成员,主要机构等问题达成了共识,作成了“关于建立普遍性国际组织的建议案”,即联合国宪章草案,并建议该组织命名为“联合国” 年月,美英苏三国首脑在雅尔塔会议上,就安理会的表决程序达成了协议,即“雅尔塔公式” 年月日,个国家出席了旧金山联合国制宪会议,包括中国共产党代表和无党派代表在内的中国代表团也出席了会议会议完成了联合国宪章的起草工作月日举行了宪章签字仪式,并于月日生效,联合国正式成立,联合国的

7、宗旨,联合国的宗旨载于联合国宪章的第章第条,共四项 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发展国家间的友好关系 促进国际间有关经济、社会及文化方面的合作 作为协调各国活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联合国的原则,为了实现联合国的宗旨,宪章第2条为联合国本身和成员国规定了应遵循的七项基本原则 会员国主权平等 善意履行宪章义务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 集体协助 保证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 联合国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在联合国宪章确立的七项原则中,除和两项外其余的原则构成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强行法又称强制法或绝对法,原是国内法的概念,指合同当事人不能

8、通过协议予以改变的规则国际强行法很难下明确的定义,通常人权,国家平等,条约必须遵守,情势变迁及海洋自由等规定都是国际强行法规定,联合国的主要机关,大会 安全理事会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托管理事会 秘书处 国际法院 除此之外,各主要机关还设有执行其职能所必需的各种辅助机关。,联合国大会,大会是联合国最具代表性和职能及权限最为广泛的机关 大会主要是一个审议和建议机关,是在一定意义上具有世界议会性质的国际论坛。它无权迫使任何一国政府采取任何行动而只能以建议方式表达国际舆论,发挥重要影响。大会与安理会一道在联合国各机关中居于中心地位,大会的组成,大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同时也是由政府代表组成的政府间机关。

9、每个国家出席大会的代表不超过5人,但只有一个投票权。 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常会,从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二开始,一般在l2月25日前闭幕,如果议程尚未讨论完毕,则在第二年春天继续开会。在休会期间有必要时,秘书长经安全理事会或过半数会员国的请求可临时召集特别会议。大会每届会期选举主席团,设主席1人、副主席2l人,按亚洲、非洲、拉美、东欧、西欧等地区分配产生,由会员国轮流选任。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不担任主席,但每届大会都可当选为副主席 非会员国经联大批准,且至少是一个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成员,可以观察员资格出席联合国大会被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民族解放组织可以应邀参加联大会议观察员在联大没有投票权,但经大会主席允许

10、,可就与其有关问题发言,大会下设的委员会,政治与安全委员会 特别政治委员会(1993年第47/233号决议) 经济与财政委员会 社会人道与文化委员会 非殖民化委员会 行政与预算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 总务委员会和全权证书委员会,大会的职权,审议为维持和平与安全进行合作的一般原则,并提出建议 讨论会员国,安理会或非会员国提出的有关和平安全的任何问题,并可提出建议 提请安理会注意足以危机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势,并建议和平解决的措施 发动研究并提出建议,促进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合作,协助实现全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鼓励国际法的逐渐发展与编纂 接受和审议联合国和其他机构的报告 选举安理会,经社理事会和托

11、管理事会须经选举的理事国 根据安理会的建议中止会员国的权利和开除会员国 审议和批准联合国的预算,分配会员国的经费负担,审查各专门机构的行政预算等,大会的表决程序,大会实行一国一票制,每个会员国在大会享有一个投票权。对于重要问题的决议,需由出席并参加投票的会员国2/3多数通过,程序性问题则以简单多数表决。对于其他问题的决议,以到会及投票国的过半数决定。 在实践中,大会常以协商一致通过决议.,安理会 security council,安理会由15个理事国组成,其中,中、法、俄、英、美五国是常任理事国,其余10国是非常任理事国。非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按地区分配名额以2/3多数票选出,任期两年每年改

12、选五名,交替进行,不得连选连任,并且,必须由同一地区的国家接替,每一理事国有代表一人,各理事国应有代表常驻会所。安理会主席的职位由各理事国按其国名的英文字首的排列次序按月轮流担任(即轮值国)。安理会每年举行两次定期会议,由理事国认为合宜的时候派政府人员或特别指定的代表出席。此外,由主席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召集各常驻代表举行常会。,安理会的职权,在和平解决会员国争端方面,它可以促请争端各当事国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可以调查任何争端或情势,以断定其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在维持和平与制止侵略方面,它应断定任何对和平的威胁,破坏或侵略行为是否存在;为防止情势恶化,可促请有关当事国遵行安理会认为必

13、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可以建议或决定采取不涉及使用武力的强制措施,并促请联合国会员国执行;如不足以解决问题,可采取武力行动.(派遣军事观察团和采取维和行动)安理会负责拟订军备管制方案,在战略性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及其他.,维持和平行动,联合国的维持和平行动被认为是一种临时措施,维持和平行动有联合国建立的在冲突地区帮助维持或恢复和平的,有军事人员参加的,无强制力的一种行动,包括派遣军事观察团和维持和平部队两种形式. 维和部队的主要任务是观察调查报告被派驻地区的局势;监督该地区的停火休战或停战;维护中立的非军事区域;执行脱离接触的决议;督促有关方面撤军;防止外来干涉组织非法越界和渗透;维护当地法

14、律和秩序等.,安理会的表决程序,安理会每个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安理会的表决区分程序问题和实质问题。表决时,程序性事项以任何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宪章第六章或第52条第3项有关和平解决争端的事项,如果理事国为争端当事者,则不参加投票。实质性事项以包括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在内的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即任一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都可否决决议,但常任理事国不参加投票或弃权,不构成否决.这就是安理会表决制度上适用的“大国一致原则”。,程序性事项,通过或修改安理会的议事规则 确定推选安理会主席的方法 组织安理会本身使其能持续行使职能 选定安理会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设立执行其职能所必需的机构 邀请在安理会中没有

15、代表的会员国在对该国利益有特别关系时参加讨论 邀请在安理会正在审议的争端的当事国参加讨论,非程序性事项,解决争端,调整足以引起争端的情势,消除对和平的威胁及制止对和平的破坏建议大会接纳新会员国,中止会员国的权利,开除会员国和向大会推荐秘书长人选等,双重否决权,如果对某一事项是程序性的还是实质性的发生争执,须先决定该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时,常任理事国可行使否决权,否决其为程序性问题.在对作为实质问题的该事项表决时,五大国还可以行使否决权,这就是所谓的 “双重否决权”.,弃权 赞成 否决,中 俄 美 英 法 甲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壬 癸 结果 程序事项 通过 实质事项 通过- 先决问题 未通过 是否为程 第一次否决序问题实质事项 未通过第二次否决,双重否决权,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是历史的产物.二战结束后,各大国认为他们在维持和平,防止新的战争方面责任重大.因此,对维护国际和平安全方面的事项不能要求常任理事国遵守自己不赞成的决定而去承担义务,大国的一致是必要的.至今,安理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共动用否决权300余次,对170个决议进行否决.其中,前苏联和俄罗斯共130次,占40%多,美国近100次,占30%.中国的次数最少,真正导致议案未能通过的只有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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