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外国语大学学生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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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外国语大学学生奖励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表彰和奖励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锻炼以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和学生集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具有西安外国语大学学籍并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对其它类型学生的奖励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受奖励学生应做到: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道德品质良好,认真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2. 勤奋学习,刻苦努力,学习成绩合格。3.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文体活动,身体健康。4. 认真完成学

2、校规定的其它任务和公益活动。凡在本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与各奖项的评选:(1)受到校纪处分或院系通报批评。(2)有一门(含一门)以上必修课不及格。第三条 对学生奖励应坚持鼓励先进、奖优促学的原则,评奖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生奖励工作的领导机构。学生处承担学生奖励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系)学生奖励的推荐、初评、汇总和上报等工作。 第五条 各种奖励资金均按学校教育基金和财务管理规定建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 第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包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和奖品。 (一)荣誉称号包括:三好学生标兵荣誉称号、三好学生

3、荣誉称号、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优秀毕业生干部荣誉称号等。(二) 奖学金分为基础奖学金、特设类奖学金和集体类奖学金。基础类奖学金包括: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等;特设类奖学金包括:文体优秀一、二、三等奖学金以及各项社会资助奖学金等;集体类奖学金包括:先进班集体等。第七条 三好学生标兵暨一等奖学金评定标准和比例无名额限制,每人每次 1500 元。三好学生标兵在各院(系)班级综合测评成绩第一名中推选,除具备三好学生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思想品德优秀,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受到学校通报表扬以及省级以上表彰者;(2)学习成绩优异。专业学

4、习成绩在本学年内优秀率 100%。(3)刻苦钻研,有较强的科研和创新能力,当年发表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或取得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4)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社会调查报告或研究论文被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采用,受到当地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书面表彰,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5)工作能力突出,在学院(系)或学校担任主要学生干部(校院系团学委员会成员),工作认真负责,踏实肯干,成绩显著,为所在单位的老师和同学所公认者。第八条 三好学生暨二等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和比例按参评人数的 6% 评选,每人每次 800 元。评定原则以各班级综合测评名次决定,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综合测评中德育成绩不少于 14 分,

5、智育成绩不少于 49 分,体育成绩不少于 7 分。第九条 三等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和比例按参评人数的 8% 评选,每人每次 500 元。评定原则以各班级综合测评名次决定。第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暨二等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和比例按参评人数(以每个班级学生干部数不超过 7 人计)的 10%评选。评选范围:学生班委会委员,团支部委员,院(系)、年级团总支、学生会委员,校团委、学生会委员及各部负责人,学生处兼职干事,且担任以上相应职务一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为优秀学生干部:1、热心社会工作,热情服务同学,顾全大局,坚持原则,大胆管理,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做好自己承担的社会工作,能密切联系同学,作风正派,处处起模

6、范带头作用,为帮助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建设良好的校风校纪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工作。2、组织管理和社会工作能力较强,工作积极主动,任劳任怨,成绩突出,为老师和同学所认可。3、每学期的综合测评在班级名次的前 50%。第十一条 文体优秀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和比例 申请文体优秀奖学金的学生应为参加市级以上各类比赛,成绩优秀,为学校争得荣誉(一般应为前三名)或为学校的文体工作做出较大贡献者。申请文体优秀奖学金的学生学习成绩应均在及格以上。 文体优秀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1、一等奖学金: 无名额限制。每人每次 800 元。参加省级以上(包括全国外语外贸类院校)比赛、演讲获得个人第一名或获一等奖以上者,可获得

7、一等文体优秀奖学金。 2、二等奖学金: 无名额限制。每人每次 500 元。参加省级以上(包括全国外语外贸类院校)比赛、演讲获得个人前三名或获二等奖以上者,或参加市级以上比赛获第一名或一等奖以上者可获得二等文体优秀奖学金。 3、三等奖学金: 按参评人数 8%评定,每人每次 200 元。参加校级以上比赛获奖者或积极参加学校的文体活动,为促进和活跃学校的文体活动做出较大贡献者可获得三等文体优秀奖学金。第十二条 先进班集体的评定标准和比例:按参评班级数的 10% 评选,每班每次 400 元。先进班集体须具备下列条件:1、团结好:党团干部、班委会紧密团结,联系群众,办事效率高,干部以身作则,积极肯干,能

8、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2、工作好:全班同学积极参加创三好活动,集体活动出勤率高,纪律作风过硬,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活动生动活泼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3、学习风气好:班内有勤奋好学的良好学风,无考试作弊、弄虚作假现象,全班同学考试成绩优良或学习上有较大进步;4、班风好:全班同学讲文明、讲礼貌,团结互助、关心集体,自觉维护校风校纪建设,抵制不文明行为和不良风气,无违纪现象发生;宿舍、教室、个人卫生好;5、文体活动好:全班文体活动蓬勃开展,活动内容健康有益,在院(系)文体活动中成绩显著。积极开展体育达标活动,全班 90%以上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第十三条 优秀毕业生和优秀毕业生干部的评定标准和比例校级优秀

9、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本单位毕业生人数的 8%,优秀毕业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不超过本单位毕业生人数的 2%,省级优秀毕业生和优秀毕业生干部的评选比例根据当年省教育厅分配名额确定。获奖学生发放获奖证书和奖品。(一)校级优秀毕业生应具备如下条件: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处分;3、学习勤奋努力,成绩优良,在校期间无不及格成绩。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4、有优良的道德品质,综合能力强,在应届毕业生中有较强的代表性,

10、在校期间至少一次获得校级(含)以上“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团员”荣誉称号或二等以上奖学金。5、能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依据自己特长,积极投身到祖国各项建设事业中,具有为社会主义事业无私奉献的精神。(二)校级优秀毕业生干部应具备如下条件: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处分;3、担任学生干部并任职满一年以上,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各类社会活动中表现出色,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4、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在校学习期间无不及格成绩

11、,综合表现突出。(三)具备以上相应条件并在其中表现更为突出的可推荐参加省级优秀毕业生或优秀毕业生干部的评选。(四)优秀毕业生和优秀毕业生干部有半年的考察期,考察期间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将取消其荣誉称号。第十四条 社会资助专项奖学金的评定标准和比例 社会资助奖学金是根据在我校设立奖学金的社会各界的要求命名、设立和评选的。设奖协议对获奖学生条件有特别要求的,依照协议执行;无特别要求的,评定时参照此标准执行。第十五条 学生奖励评审的时间由学生处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制定,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评审一般在每年的十二月,其他奖励的评审一般在每年十月。学生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启动既定奖项和新增奖项的评审等工作。

12、第十六条 奖励评审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 学生处下发评奖通知,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初评;将初评结果在本院(系)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意见无异议后,按规定时间将初评结果报学生处。 (二) 学生处对各类奖学金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对申报三好学生标兵、一、二等文体优秀奖学金进行全校联评和审定;确定公示期并发布公告,任何人均可在公示期内就评奖事项向学生处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需提交相关书面材料。(三) 公示期满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布获奖名单。第十七条 学生处和院(系)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颁奖仪式,对获奖个人和集体给予鼓励,号召更多同学向获奖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学习。第十八条 获奖学生的荣誉证书复印件加盖院(系)公章和相关材料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九条 学生在奖励申报和评奖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学校有权取消其评奖资格,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和荣誉证书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外国语大学学生奖励办法同时废止。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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