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课件_14

上传人:mg****85 文档编号:53716556 上传时间:2018-09-04 格式:PPT 页数:20 大小:18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法课件_14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国际法课件_14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国际法课件_14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国际法课件_14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国际法课件_14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国际法课件_14》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法课件_14(2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爱文库】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传,1,战争赔偿与一般国家责任的赔偿有所不同,有时带有惩罚性。甲午战争后中国赔偿2亿三千万两白银,显然远远超过实际损失,且不说战争本来就是日本挑起的。八国联军之役后,中国赔偿四亿两千万两(每人1两),更明显地带有惩罚性。 二战后的战争赔偿又有所不同。东欧的几个仆从国家的赔偿并不足以抵偿受害国的实际损失。即使是德国、日本这些轴心国的赔偿也十分有限。意大利退出战争较早,只作了适当赔偿。德国赔了200亿美元。一半给了苏联,其余在南斯拉夫、希腊、波兰三国间分配。西方放弃权利。这是记取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赔偿的历史教训后采取的明智做法。,【爱文库】核心用户 By微0渺

2、 上传,2,日本的赔偿又与欧洲的情况不同。日本的和约是1951年9月在旧金山签署。苏联没有参加。我们没有参加,虽然国民党当局参加了,但也没有在和约上签字。主要是美国想在中国问题上留有余地。最后是搞了个折衷,由国民党当局与日本之间单独搞了个和约。 关于的战争赔偿问题,日本对几个小国作了赔偿。赔缅甸2亿美元(1950年),赠5千万;赔菲律宾55,000万美元(56年);赔越南3900万美元(59年5月13日);印尼22,308万美元(58年1月20日);马来西亚2500万美元(67年9月)。,【爱文库】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传,3,中国在战争中损失最大,据国民党当局当时的统计,直接损失达620亿

3、美元。但由于各大国都放弃了赔偿要求。蒋介石也宣布放弃对日战争赔偿。我们当时曾经作了激烈的批评,并宣布蒋介石的宣告是无效的。 1972年田中访华,两国发表联合声明,宣布结束不正常状态,(战争状态的委婉语,因为当时国民党当局已经与日本签署了和约,不能再来一个和约。)两国建立了外交关系。,【爱文库】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传,4,同时,我国宣布放弃赔偿要求。这件事当时在国内引起了不少物议。实际的情况是,在国民党当局已经放弃赔偿二十年后,我们再提出赔偿已经不现实。而且日本手里还有一张台湾牌。这是不得已而为之,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现在出现了一个新的问题:政府的放弃是不是也使人民丧失了民间赔偿要求?当时恐

4、怕政府方面是不明确的,客观一点讲,是根本没有想到还有民间赔偿要求。而且前几年提出民间赔偿要求时,政府方面态度还相当消极。,【爱文库】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传,5,据说代表战争受害者向来访的日本天皇要求赔偿的律师在天皇到来之前被送出了北京,怕造成不良影响。直到近两年日本对我国的态度越来越傲慢,使中国政府受到了刺激,才对民间赔偿问题改变了态度,虽然没有公开表示支持,却也睁一个眼,闭一个眼。大概政府认为,民间赔偿是对日本当局施加压力的一种手段。 六、主权限制 主权限制是国家责任的最严重的形式。它适用于犯了反和平罪,即挑起侵略战争的国家。事实上,也只有在它们战败以后才有可能实行。二战后,美英法苏共同

5、占领和管制德国、奥地利,美国代表盟国实行对日本的占领和管制。在被占领和被管理期间,这些国家完全丧失了主权,如同犯人被判处了徒刑一般。,【爱文库】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传,6,这是全面的主权限制。德国到五十年代初恢复了主权,分别建立了民主德国和联邦德国。日本则直到1945年才恢复主权。还有部分主权限制的。如一战后德国的武装力量的规模、品种、国防预算都受到限制。莱茵区还被划为非军事区。二战后规定日本的国防开支不得超过国民生产总值的1。德国、意大利都有类似的限制。主权限制被认为是国家承担刑事责任的形式。,【爱文库】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传,7,第五节 国际求偿,国家若要通过国际法庭提出求偿,它必

6、须首先证明它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如果受害者是国家,它的求偿资格则毫无疑问。但是如果是个人或法人的利益受到侵害,并因此而引起国家责任,那么在国际法上受害者的求偿资格问题就引起复杂的情况,根据传统的国际法实践,一般是受害者的所属国,即国籍国,有资格出面进行外交干预,对其本国国民或法人给予外交保护,对其所遭受的损失要求行为国承担国家责任,给予赔偿。,【爱文库】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传,8,这种国籍的纽带在通常情况下是显而易见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就可能很复杂,难以判断,因为有无国籍状态,以及双重或多国籍情况。在“诺特波姆案”(1955年)中,对于具有双重国籍人的求偿问题,国际法院确立了“实际有效联系”标

7、准,认为,“一个国家不能替一个只有其国籍之名,而无真正有效联系之实的人,向与他有实际联系的国家提出求偿。”在多国籍或无国籍的情况下,求偿资格的判断,在很大程度上要适用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例如,1930年有关国籍冲突法问题的公约,据此来判断真正有效的国籍联系。法人与自然人一样,根据国籍归属原则来确定国家的求偿权。,【爱文库】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传,9,但是由于法人的国籍往往不明确,特别是跨国公司,所以并非所有情况都是一目了然的。 如果一个公司是在甲国登记注册,并且在其境内经营,大多数大多数股东也是该国国民,该国的求偿权就会得到普遍的承认。但是如果公司的所属国与股东的国籍国不一致,这一代表权就

8、会引起问题。 在“巴塞罗那牵引公司案”(1970年)中,该公司是在加拿大注册,股东是比利时人,而损害行为发生在西班牙。比利时代表本国股东的利益,提出求偿,但遭到国际法院的拒绝。法院认为,保护国根据国籍原则对本国公司行使保护权。,【爱文库】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传,10,原则上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允许“撕下公司的面纱”,而同意一国对外国公司中具有本国国籍的股东行使保护。一般而言,公司由其所属国代表,股东所属国不得代表股东或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如果一个公司是在甲国登记注册,并且在其境内经营,大多数大多数股东也是该国国民,该国的求偿权就会得到普遍的承认。但是如果公司的所属国与股东的国籍国不一致,这一

9、代表权就会引起问题。 在“巴塞罗那牵引公司案”(1970年)中,该公司是在加拿大注册,股东是比利时人,而损害行为发生在西班牙。,【爱文库】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传,11,比利时代表本国股东的利益,提出求偿,但遭到国际法院的拒绝。法院认为,保护国根据国籍原则对本国公司行使保护权。原则上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允许“撕下公司的面纱”,而同意一国对外国公司中具有本国国籍的股东行使保护。一般而言,公司由其所属国代表,股东所属国不得代表股东或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关于求偿,有关于当地司法救济(local judicial remedies)的规定的适用问题。,【爱文库】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传,12,当一

10、个国家侵犯了外国及其国民的利益,该国有义务向外国人提供司法救济的保障,而只有在用尽当地司法救济以后,受损害的国家才可以将未解决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或国际仲裁。当地司法救济不仅包括实体法,而且包括程序法。作为一个比较久远的司法实践,国际法院认为,用尽当地司法救济是一项已确立的国际习惯法规则。 在实践中,在如何运用这项规则上,还有个标准问题。例如,什么是“用尽当地司法救济?”如何衡量司法救济的有效性和可适用性?,【爱文库】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传,13,一种观点倾向于认为当地司法救济并不当然构成求偿的先决条件。如果当事人认为这种救济不存在或无效,或者形同虚设,就可认为这一条件已经满足。如果行为国对

11、此提出异议,则由行为国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这种救济是实际存在的,从而当事人可以得到有效的赔偿。 但是国家能否承担刑事责任,在理论上仍然是有争议的。从倾向来看,国家是可以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是究竟如何承担刑事责任?,【爱文库】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传,14,到目前为止,除二战后对德、对日管制外,尚无其他实例。目前国家承担刑事责任的形式基本上还仅限于追究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1946年的纽伦堡和东京两个审判战犯的特别军事法庭对战犯进行了审判,最后判处里宾特洛甫、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等战犯判处死刑或有期徒刑。这些人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但美国最高法院未予受理,因为该特别法庭不是隶属于美国最高法院的

12、一般法院。,【爱文库】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传,15,第六节 国家责任制度产生的新问题,国家责任制度作为一般规则普遍适用于一切国际不法行为,这一发展引起了两个突出的国际法问题,一是国际犯罪的概念;二是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产生的损害所引起的国际赔偿责任。前者与国际刑法的发展紧密相关;后者是国际环境法的组成部分。 一、国际刑事责任问题 国际法委员会草案第19条规定严重违背对于保护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至关紧要的国际,【爱文库】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传,16,义务且被整个国际社会公认犯罪的国际不法行为构成国际罪行。因此,在整个国家责任制度中出现了国际罪行与国际不法行为两个概念。草案第2部分第5条第3款

13、还规定,如国际不法行为构成国际罪行,则所有其他国家即为“受害国”。 首先,国际罪行概念的提出使国家责任理论更加复杂。如果国际罪行与国际不法行为作为两类性质不同的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则国家责任的内容与形式也要相应地做出不同的规定,因为两种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爱文库】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传,17,传统的国家责任主要是对国际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恢复原状,以维持国家之间的正常往来。而国际罪行的法律后果,是惩罚行为者,为受害者伸张正义,维持社会秩序,其着眼点是社会的共同利益,而不只是当事者双方的利益。 关于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国际法院在“巴塞罗那牵引公司案中曾确认这种共同利益的存在

14、,以及各国对国际社会所承担的责任(erga omnes obligations)。但是对于哪些义务属于这种性质,而且是否违反了这些义务都属于国际犯罪,法院的判决并没有说明。,【爱文库】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传,18,国家刑事责任与国际刑法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目前国际法委员会审议的另一项议题是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治罪法草案。这是国际刑法最重要的一部分内容。侵略、战争罪、种族灭绝罪、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等最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被规定为国际罪行,另外,一些国际公约还规定对某些犯罪行为的普遍管辖权,如劫持民用航空器、劫持人质、海上非法暴力行为、毒品走私、偷运核材料、海盗等。这些行为也被视为国际刑法的

15、一部分。,【爱文库】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传,19,目前,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刑事责任的主体均为个人,国家作为一个政治实体能否从事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所谓国家罪行(State crime),个人的犯罪行为可否归责于国家,是有争议的问题。一方面,一些最严重的国际犯罪,如侵略,显然是国家的行为,这些行为与一般的刑事犯罪有本质上的区别。对于这类犯罪,国内法院显然不能行使有效的管辖权。根据纽伦堡军事法庭审判所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只有通过建立国际刑事管辖权,才可能对这些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爱文库】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传,20,但另一方面,至今国际实践对于这类国际罪行都只追究了个人的刑事责任。尽管当事人都是代表国家或政府行使权力的,但纽伦堡原则并没有因此而排除个人在国际法上所应承担的责任,这是因为,国家能否“犯罪”,怎样区分国家的犯罪与个人的犯罪,怎样确定国家犯罪的主观和客观条件,这些问题按照一般刑法理论是难以解答的。因此,国际刑法的定义和范畴决定了国家责任规则的有关内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