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缴存差距高达141倍 成高收入者避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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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积金缴存差距高达 141 倍 成高收入者避税手段北京、济南、太原公积金月缴存比例及额度上限 (2012 年)山西高缴存者工资条截图:16950 元/月北京高缴存者工资条截图:2070 元/月山西低缴存者工资条截图:120 元/月北京低缴存者工资条截图:202 元/月同一座城市,不同的单位,公积金缴存差距竟达 141 倍。记者的调查结果令人不安。公积金缴存差距,本质上是收入差距。极端的事例显示,收入低的人,用公积金贷款买不起房;收入高的人,公积金不是买房必需,甚至成了避税手段。贡献有大小,收入有高低。和收入一样,在公积金的问题上,我们既要反对平均主义,杜绝大锅饭,又要逐步缩小差距,实现公平正义

2、。事实表明,现行的管理制度亟须完善,让公积金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编 者现象同城不同单位 差距竟达 141 倍供职于北京市某文化企业的李小雨,每月公积金个人缴存额仅为 202 元;而供职于某在京大型企业的刘笑笑是 2012 年 2 月刚入职的一名员工,其公积金月缴存额已经达到了 2070 元。两者差距达到 10 倍之多。如果这个数字还显“温和”的话,记者在山西的调查就有点吓人杨娜在某大型企业山西分部工作,工资条显示每月公积金单位缴存额高达16950 元,在山西另一企业供职的吴晓明,每月个人缴存额仅为 120 元。差距高达 141 倍。在山东济南,记者从某企业普通员工张松的工资条上看到其个人公积金

3、缴纳额度为 1758.24 元,而在某网站工作的王晋的工资条显示,他每月缴纳的公积金为 100.3 元。差距为什么会这么巨大?公积金的数额没有一定之规吗?在北京,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纳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公积金的缴存比例,2006 年建设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 5%,原则上不高于 12%。为控制公积金总额度,除了在缴纳比例方面进行限制外,相关政策还对缴纳额度规定了上限。北京市规定,2012 年住房公积金年度的缴存额上限,按照2011 年当地职工月均工资

4、的 3 倍,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北京市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1 年北京职工平均工资为 4672 元。按照北京市的规定,个人和单位公积金缴纳额共计最高 3364 元/月。原因用人单位突破红线既然有规定,多寡不均为何还能大行其道?记者调查中发现,缴存单位并未执行规定。一些单位为了降低用人成本,突破了下限;一些则视上限为空文,把公积金变成了隐性福利。李小雨说,“我们单位就是想降低成本,缴存基数没有按职工全部工资算”,而是按照去年北京市社会保险缴纳基数下限 1680 元为缴存基数,乘以 12%的存缴比例,得到的缴纳额度。某些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情况正好相反。梁嘉在北京市某事业单位

5、工作两年,月工资收入 4000 余元,而缴纳的公积金总额却达到 2000 元。按照梁嘉的说法,单位缴纳公积金的基数是其月全部工资,以现在梁嘉的公积金水平,缴纳的比例已经达到 25%左右,大大超出了北京市规定的 12%的缴纳比例。在山西太原,当地最高缴存额 1331 元,还不到杨娜公积金实际交纳数的零头。按照当地政策,单位缴存比例高于 12%的部分,需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杨娜表示并不清楚纳税情况。根据 2006 年国资委发布的关于中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住房改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不得擅自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缴存比例,职工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平均工资的 3 倍,缴存额

6、不得突破企业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社科院研究生院城乡建设经济系主任、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原主任陈淮认为,应该区分合理的和不合理的缴存差距,区域、行业之间正常工资水平基础上的差距属于合理范畴。突破了相关规定的缴存,显然在不合理之列。中国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汪丽娜说,月薪较高的企业高管,能获得动辄几千上万元的公积金也就成了见怪不怪的常态,而一些私营部门因经营不景气、职工工资基数低,获得的公积金储蓄也就比较低,甚至有些非国有部门的企业根本不为职工建立公积金。这种“上下突破”必须得到遏制。原因超过上限尚无罚则作为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公积金为何会出现巨大的缴存差距?汪丽娜表示,缴存额的差距大是我国现行经济

7、中不同行业、不同经济部门收入差距扩大的一种表现,同时,这也反映出公积金制度设计的缺陷。汪丽娜认为,现行的公积金制度,没有充分考虑缴存职工的就业单位的差异和工资收入的差距,并在制度设计中尽可能去缩小收入差距。按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职工和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月平均工资 5%,但对缴存上限,虽有明确要求,却只是规定“原则上”不允许突破。具体到执行层面,由各城市依据各自情况而定,这就为一些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借公积金免交个人所得税之机,提高本单位职工的福利。记者查阅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罚则当中,只对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但是并未对超出缴

8、纳上限给出相应的处罚。中原地产市场研究部总监张大伟也表示,很多大型企业用尽量多的缴纳公积金,来减少明面上的工资。“公积金的来源并无政府支出,只有职工被扣除的工资部分和单位缴纳的部分,公积金缴存的差距,更多是缘自收入的不均衡。”张大伟说。此外,汪丽娜认为,各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催缴公积金的动力,却没有限制上限的动力。其道理很简单,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一个预算外事业单位,其人头费管理费全部来自缴存公积金规模与贷款规模的利差和资金经营的增值收益,缴存的低息储蓄越多,可获取收益的机会越大。其次,是监管机制不健全,公积金是政府发起设立的住房储蓄,但资金的属性归公积金缴存人所有。对于归集规模达万亿的巨额储蓄资

9、金,却长期游离于金融监管部门的视野之外,公众看不到公积金归公集与使用情况的年报,公积金的信息不公开、不透明,资金所有人没有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建议制度应该照顾弱者应该怎么缩小缴存额度的过大落差、遏制不合理缴存,实现公平呢?汪丽娜建议,在未来公积金条例修改中,首先要严格落实缴存额度和缴存比例的上限政策,以此来缩小日渐扩大的缴存额度差距。专家表示,实现公平,不能只盯着缴存。中低收入者除了缴存额度较低外,在使用上也有种种不便,某种程度上存在“穷人不够用、富人用太多”的问题。汪丽娜表示,为强化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应实行差别化贷款利率,缩小收入较低的“净储户”与较富裕的“净借款”人之间的收入分配不

10、公。应适当提高公积金存款利率,明确公积金增值收益归缴存人所有,可用于为无力购房的公积金缴存人提供租赁性住房。张大伟也认为,公积金一定程度上应照顾到低收入者的贷款需求,不应单纯按照缴纳额考虑贷款额。可动态调整贷款额度,对中低收入人群提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或贷款额度,让他们有能力用公积金买房。他建议,政府部分使用公积金建设的保障房,应该优先分配给缴纳公积金的低收入职工。此外,汪丽娜还建议,应扩大公积金的使用范围,用于支付租金、装修、交物业费、取暖费等与住房相关的各项支出。对特殊家庭,可以用于子女上学、医疗等应急性支出,减少强制储蓄对居民消费的抑制。此外,还要强化监督和管理机制,建立起规范的会计、审计、信息披露和社会监督机制,削弱公积金制度的不公平因素。(文中人物均为化名)(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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