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商品现货云交易中心白银交易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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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6 页新华商品现货云交易中心白银交易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新华商品现货云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白银交易行为,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交易中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宗旨,组织特别会员及综合会员开展白银现货及现货延期交收业务。第三条 会员是指根据白银等贵金属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及新华商品现货云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从事白银等贵金属交易活动的特许白银交易商。第二章 产品标准及报价第四条 综合会员推出实物白银投资银锭,成色为 AG9999,规格为以下三种:1 千克/

2、锭、15 千克/锭、50 千克/锭,所有银锭都指定国内知名生产厂商生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经交易中心认定方可用于交收;会员保证一定现货存量并承诺对售出银锭进行回购。第五条 综合会员推出的实物白银投资银锭,必须具有以下要素:经交易中心认定的银锭编码,银锭生产厂商标识和综合会员的品牌名称。交易中心将根据交易情况适时推出其他符合法律要求的交易产品。第六条 报价原则:交易中心以伦敦现货白银价格为基础,综合国内白银价格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兑美元基准汇率,连续报出现货白银的人民币中间指导价。会员根据交易中心点差管理办法,在交易中心中间指导价的基础上,报出买入价及卖出价。第七条 报价单位:人民币元

3、/千克,报价保留到元的整数位。第 2 页 共 6 页第八条 交易时间:每周一凌晨 8:00 至周六凌晨 4:00(结算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国际市休市除外)结算休市时间:交易日内,凌晨 4:00 至凌晨 6:00;(凌晨 4:00 到 7:00;冬令时)具体开市、休市时间以交易中心通知为准。第三章 交易方式第九条 客户可选择通过互联网络系统与综合会员进行现货全额和现货延期交收交易。第十条 现货全额交收前,客户必须在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存入与欲购买银锭等值的人民币资金,买入的银锭可选择提货或再次卖出;客户如需卖出已提货的银锭,可直接通过综合会员柜台卖出。第十一条 延期交收交易是指按即时价格买卖银锭,

4、延迟至第二个工作日后任何工作日进行实物交收的交易行为,交易时支付一定比例的交易预付款,实物交收时结清剩余货款。第十二条 现货延期交收业务最小交易量为 15 千克。第十三条 交易预付款:延期交收交易采用预付交易款项的形式进行。客户最低履约定金为成交金额的 8。交易中心有权根据交易实际情况对预付款比例进行调整。第十四条 现货全额交易及延期交收交易均可向综合会员进行交收申报,提取或交收实物银锭,需支付提(交)货费。第四章 收费标准第十五条 客户在参与银锭交易过程中,需支付如下费用:手续费、延期费、提货费、交货费等。第十六条 手续费的收取方式:建、平仓收取。手续费费率为:成交金额的 0.8;第 3 页

5、 共 6 页第十七条 延期交收补偿费收支标准由交易中心价格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客户持有订单隔夜时,需按价格监督委员会确定的延期费率,缴收延期费。延期费为:建仓时成交金额的 0.1/天。第十八条 提货费包括加工费、储运费等,收取标准为不高于成交总金额的15%;交货费包括检验费、重铸费等,收取标准为不高于成交总金额的 10%。提货费、交货费由综合会员收取。国家规定的税收由卖方负责。第十九条 客户的交易预付款须打入交易中心指定银行存管账户,相关交易费用由交易中心代会员统一收取。会员不得再收取客户任何费用。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交易实际情况对以上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第五章 清算第二十一条

6、 延期交收交易实行集中、T+1 的资金清算原则。“集中”是指由交易中心和存管银行对会员及客户资金统一进行清算。“T+1”是指交易中心对客户和会员每笔交易中心产生的盈亏及费用在第二个工作日内进行资金清算。第二十二条 会员及客户须在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开立资金清算账户;资金存管银行根据交易系统每日结算数据,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资金清算。第二十三条 综合会员及客户可通过交易系统实时查询资金清算明细数据,如有异议,24 小时内向交易中心提出复核申请。第六章 交收第二十四条 延期交收交易的实物交收地为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包括交易中心授权的综合会员所在地的交收仓库)。第二十五条 持有白银多单的客户在每个交易日

7、上午 10 点至下午 4 点可向综合会员进行提货申报(客户在此之前须向其账户内存入足额货款),提取实物白银;持有白银空单的客户在每个交易日上午 10 至下午 4 点向综合会员进行交货申报,将银锭交与综合会员,结清货款,完成交收。第二十六条 客户申请交收实物白银的数量须为 15 千克的整数倍,最少交收数量为 30 千克。具体交收数量及交货、付款期限如下:第 4 页 共 6 页交收银锭数量(G) 交货、付款期限30 千克G300 千克 15 个工作日300 千克G1500 千克 25 个工作日1500 千克G 双方商定构成交收违约的,由违约方根据交易预付款比例支付违约金给守约方。第七章 风险管理第

8、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对客户实行单笔最大交易限额制度及最大持仓限额制度具体如下:(一)1 千克银条客户单笔最大下单量为 1000 千克,最大持仓量为 3000 千克。(交易中心有权根据交易情况进行调整)(二)15 千克银锭客户单笔最大下单量为 750 千克,最大持仓量为 3000 千克。(交易中心有权根据交易情况进行调整)(三)50 千克银锭客户单笔最大下单量为 1000 千克,最大持仓量为 3000 千克(四)当客户持仓达到最大限额时,不得再向同或相反方向开仓交易。第二十八条 交易中心实行代为转让风险控制制度,当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中心对其买入或卖出的银锭实行代为转让:(一) 交易系统以

9、客户账户买入和卖出银锭的风险率来衡量客户风险情况,风险率客户账户净值占用交易预付款,当客户账户风险率小于 100时,客户交易预付款不足,由综合会员通知客户需要追加交易预付款(此提醒只是作为综合会员的人性化提示,并不构成综合会员的义务),否则客户只能减少买入或卖出的银锭,直至客户账户风险率等于或者大于 100%。当客户账户风险率小于 70时,客户剩余持仓将会被代为转让;(二) 因违规行为受到交易中心代为转让处罚的;(三) 根据交易中心紧急措施应进行代为转让的;(四) 其他应予代为转让的情况。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采取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发布风险警

10、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第八章 异常情况处理第 5 页 共 6 页第三十条 异常情况是指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以及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 在报价及交易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交易中心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一)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罢工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中心的原因导致报价无法正常进行;(二)交易中心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出现以上所述异常情况时,交易中心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报价、限期平仓、代为转让、限制取款等紧急措施。第三十二条 交易中心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须予以公告。第三十三条 因异常情况交易中心采

11、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第九章 信息管理第三十四条 交易中心发布当日交易行情及交易有关信息。第三十五条 交易中心发布的信息包括:交易品种的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结算价以及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第三十六条 交易中心为会员和客户提供相关信息的查询。第三十七条 交易中心产生的信息归交易中心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第十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 交易中心依据本规则及有关规定,对涉及交易业务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 交易中心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监督、检查交易中心的政策、法规和交易规则的落实执行情况、控制白银交易风险;(二)监督、检查会员,居间商以及

12、客户有无违规交易行为;(三)了解和掌握会员的财务、资信状况;(四)调解、处理报价纠纷,调查处理各种违规事件;第 6 页 共 6 页(五)对其他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造白银交易风险的行为进行监控。第四十条 交易中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按有关规定行使调查、取证等权利,会员、营业部应当配合。第四十一条 对交易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经交易中心决定,可由会员代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士组成特别调查委员会。特别调查委员会存续期间,按本规则行使监督管理权。特别调查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第四十二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会员、居间商、客户有权向交易中心及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严肃处理。第十一章 调解与处罚第四十三条 会员、居间商、客户之间因交易而发生纠纷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第四十四条 交易中心根据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调解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由交易中心见证实施。第四十五条 对会员、居间商、客户的违规、违约行为,交易中心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本交易规则并结合新华商品现货云交易中心违规违约管理办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第十二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交易中心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新华商品现货云交易中心。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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