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班主任培训西华《教育法律法规与中小学班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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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法律法规与中小学 班级管理讲座,周口师范学院教育科学系,2006 年6 月, 教育部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的意见,文件明确指出:“班主任岗位是具有较高素质和人格要求的重要专业性岗位”。,一、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1999)中明确提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本上要靠法治、靠制度保障”。,目前,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初步走上正轨,已颁布了一些重要的教育法规。这些教育法规及有关的条例对规范人们在教育方面的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需要全社会和学校,特别是班主任认真学习和掌握。,2012年5月8日,内黄县一幼儿园副园长在园内殴打6龄童至伤

2、痕累累,只因其与自己的孩子打闹。,法制教育 重于泰山,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学位条例(1980.2.12公布,1981.1.1生效) 义务教育法(1986.4.12公布,1986.7.1生效;2006.6.29 修订通过,2006.9.1生效) 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9.4公布,1992.1.1生效;2006.12.29修订通过,2007.6.1生效)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6.28公布,1999.11.1生效) 教师法(1993.10.31公布,1994.1.1生效) 教育法(1995.3.18公布,1995.9.1生效) 职业教育法(1996.5.15公布,1996.9.1生

3、效) 高等教育法(1998.8.29公布,1999.1.1生效) 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9公布,2003.1.1生效),我国现行教育法规体系结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懂法,就是会保护自己。,话题一 教师常见的违法行为类型及预防,1.中小学教师常见的违法行为,中小学教师常见的违法行为纷繁复杂,涉及的范围很广,主要有教学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教育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1)教学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一是教师超标准教学,对学生的身心造成损害,违反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的规定,不但教学目标不

4、能很好实现,反而会出现教学意外事故,损害学生的身心发展。二是教师擅离课堂,随意停课。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三是教师偷取、泄露考题。,(2)教育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一是教师对学生进行负面宣传。如个别教师在课堂上散布对国家和政府的不满言论,对学生造成了负面的影响,这显然是违法行为。二是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我国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三是教师泄露学生隐私。

5、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教师不得拆看未成年学生的信件,不得披露未成年学生的个人隐私。四是教师对学生实施污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人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教师法第八条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3)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一是教师对学生乱收费、乱罚款。义务教育法第10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任何其他行政机关和学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收费的项目及标准,不得向学生乱收费。二是教师随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宪法中明确规定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6、和义务。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也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长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三是教师奸污学生(包括猥亵)。依照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四是教师对在校生未尽监护责任。学生在校求学期间,学校和教师具有对学生部分监护权并承担部分监护责任,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2.中小学教师违法行为的预防,(1)健全教育法规体系,加强教育执法力度。 (2)加强学校自身的法制建设。 (3)增强法制观念,宣传教育法规。 教师要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并努力完善自身教育法制观念、提高自身法律修

7、养,以务实的态度、坚定的信心去推进“依法治教”,最终实现学校的“依法治校”,国家的“依法治国”。,话题二 侵犯学生名誉问题,案例展示,某小学二年级学生玲玲(9周岁)吃过早饭,早早地来到学校。第一节自习课后,代课教师李某突然把玲玲和其它几个同学单独叫到办公室问话。同学们小声讨论说,老师丢了100元钱,查是谁偷的。被叫去的同学一个个陆续回到自己座位上,只有玲玲一个人在教室外被罚站,李老师上着课,玲玲打报告欲走进教室,李某怒斥胆小的的玲玲,又拧着他的耳朵将其拎到教室门外,就这样玲玲在教室外站了一节课。第三节课,仍是李某上课,玲玲被“安排”到教室的最后面站了整节课。放学后,玲玲又被李某单独叫到办公室,

8、出来后,眼圈圈红红的,回家的脚步匆匆。到家后,玲玲找到久效磷农药喝了下去,接着从家中摇摇晃晃走出来,最后摔倒在地。父母闻讯从地里赶回,火速将女儿送往医院,次日凌晨,终因中毒太深,医生未能将她从死亡线上拉回,后玲玲的父母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学校和教师李某告上法庭。,一、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理论分析,案例中,教师李某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怀疑丢钱与玲玲有关,当众对其采取罚站、揪耳朵等行为,损害了玲玲的人格尊严,给其造成了沉重的心理和精神压力,

9、导致玲玲回家服毒自杀。学校对此应负全部民事责任。学校在赔偿后,可向教师李某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玲玲年仅9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杀这一行为过错程度轻微,而教师李某则是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应由学校负全部责任。而事故发生时,玲玲父母在地里干活,因此不存在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的问题,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在学校发生的学生和教师失盗问题,教师必须慎重处理,坚持“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在发现师生丢失物品后,学校应

10、承担协助调查的义务,教师出于教育学生的目的,可以通过教育,要求实施了偷盗行为的学生主动将物品交给老师或者归还失主,并对该生进行批评教育。如果没有学生主动承认,也没有学生举报相关情况,那么即使没有找到丢失的物品,学校也尽到了应尽的责任,应由学生家长承担对孩子携带贵重物品到学校的监督不力的后果。学校和教师在必要时,可根据丢失物品的数额决定是否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搜查。在紧急情况下,学生在校实施偷窃行为,且财产贵重,如果让学生离开学校可能会对追查责任人造成重大困难,学校可以暂时禁止相关学生离校或在原地,同时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但学校无权对学生,包括被怀疑的学生进行搜查。在教育过程

11、中,发现学生丢失物品后,教师让全班学生相互搜查、或者利用学生集中到操场的时间,秘密搜查学生的书包、组织学生选“贼”等做法,侵犯了学生人格尊严,都是违法的。即使当场查出实施偷盗行为的学生,也不会产生好的教育效果,往往是被揭露的学生心理压力较大,导致转学甚至是轻生。,二、不当地点名批评学生,案例展示: 某日课外活动期间,初一(4)班舒颖等十几名女学生在操场上进行踢毽比赛。初一(5)班的男生古某某(12岁)油腔滑调地冲着舒颖叫喊“大奶”。众目睽睽之下被人叫着特别难听的外号,舒颖刹那间脸涨得通红,觉得无地自容,扭头跑回了教室。睡觉前,舒颖在打水时,又碰到古某某。古某某毫无顾忌地喊“大奶”。舒颖扔下脸盆

12、,跑回宿舍嚎啕大哭。同学王某某见事态扩大,连忙报告值勤老师。学校教务处主任林某根据值勤老师的反映了解了一下情况,决定让古某某写个检讨,第二天早上到教务处接受处理。,第二天早自习后,古某某拿着检讨到教务处承认错误。而此时教务处主任林某已从舒颖及其他女生那里得知的情况比预想的更严重。十多个女生反映:古某某喜欢跟女同学开玩笑,喊某同学是他老婆,叫舒颖“大奶”,喊刘培“三陪”等。她们强烈要求将古某某从她们身边赶走。教务处主任林认为古某某的行为不限于给同学起外号那么简单,已触犯了校规,决定对他大会点名批评。上午9点,按老师的要求古某某走上令人瞩目的主席台。教务处主任林某手提扩音喇叭,向全校1800学生宣

13、布:请大家看看台上这位同学,他是初一(5)班的古某某,他有个特点,语言不文明,经常给女同学起侮辱性绰号,这里不但要大会点名批评,而且还必须请家长来消除影响。希望大家不要向他学习,引以为戒。课间操后,古某某仿佛感到同学们都在用鄙夷、嘲讽的目光看着他,背后在议论他。连平时要好的同学也对他惟恐避之不及,孤独感、被人歧视感阵阵袭上心头。下午三时许,古某某的母亲闻讯赶到学校。教务处主任林某把事情经过做了介绍,要求把古某某带回家中严格教育。两个多小时后,古某某在家中自服敌敌畏,经抢救无效死亡。,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

14、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案例中古某某喊同学外号不仅违反了校规,而且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学校有批评教育的权利,这也是学校必须履行的职责。但是批评教育的方法必须符合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不得损害其人格尊严。学校对古某某采用全校公开大会点名批评的做法,未考虑学生的承受能力,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明显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而且损害其人格尊严。虽然学校点名批评不是古某某服毒的直接原因,但确是其服毒自杀的诱因。因此学校对古某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教师在决定是否点名批评或者在学生大会上批评个别学生或者在全校通告某个学生时,应当考虑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年龄、心理承受能力和教育效果:

15、1、原则上对未成年学生的轻微错误,不宜采取在学生大会上公开点名批评或者全校通告的方式,应当对犯错误的学生进行个别批评教育。批评、总结经验时应对事不对人。 2、对涉及未成年人性骚扰、性侵害、不当性行为、盗窃、侮辱、诽谤等方面的违纪事件。如果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学校可以公开点名批评或者全校通告。 3、对于成年学生打架、故意损害公共财物或他人物品、扰乱课堂秩序、不履行学习义务等违纪行为,如果情节严重,且具有普遍教育意义,可以公开点名批评或者全校通告,不受只在本校公布处罚结论和处罚依据的限制。,话题三 侵犯学生人身自由问题,人身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包括身体行动自由和表达的自由。常见的学校

16、、教师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非法拘禁和限制学生,案例展示 某日,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小伍无故旷课两天,第三天下午回到学校时,班主任刘老师叫他去自己的宿舍(兼办公室)谈话,面对老师的训斥,小伍一言不发,拒不回答老师的问话,刘老师恼羞成怒,责令他下午不要上课了,就在这里面壁思过,然后将门反锁上打麻将去了。晚上,把小伍被自己关在宿舍的事给忘了,当夜11时许,又饿又困的小伍打不开门,就打开老师宿舍的翻斗窗想爬出去,但不小心一脚踏空,从二楼摔到地上,造成大腿骨折。小伍大喊救命,呼救声惊动了其他老师,把他送到医院。小伍家长闻讯后状告刘老师和学校,经检察机关侦查后,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刘老师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判令学校赔偿小伍医疗等费用三万元。,根据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它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案例中,刘老师将旷课学生小伍锁在办公室里至深夜,导致小伍翻窗骨折,侵犯了学生人身自由,且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法院对刘老师依法判处刑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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