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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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立法精神与法律责任解读,中国三大法律层次简介,第一层次:宪法,根本法,一切法律法规均不得与之抵触 第二层次: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第三层次: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公布。地方性法规分两种,一种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另一种由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级人大的地方性法规。 规章:分为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委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全国范围内有效,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由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

2、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有效,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级人大的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除上述以外的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精神卫生法立法进程,1985 年 卫生部委托四川省卫生厅和湖南省卫生厅开始起草精神卫生法 2007年年底 卫生部向国务院报送精神卫生法草案(送审稿)2011年9月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且原则通过精神卫生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1年10月 精神卫生法(草案)一审。2011年10月 精神卫生法(草案)及其说明向社会公开征集 意见。2012年8月 精神卫生法(草案)二审。2012

3、年10月 精神卫生法(草案)三审2012年10月26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精神卫生法,立法的必要性,精神卫生既是全球性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也是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精神卫生问题的严重性在我国十分突出。据卫生部调查,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居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约1600万人。 目前实践中存在的突出精神卫生问题主要有: 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水平偏低,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服务体系不够健全,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尚未得到全面、有效的保障;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不到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事件时有发生; 强制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程序缺失,个别地方发生的强制收治案

4、例引起患者及其亲属的强烈质疑,“被精神病”不时成为舆论焦点,对社会稳定造成了负面影响。,国际精神卫生立法情况,相关立法重点是管理与监护 1800年英国精神错乱者条例主要规定对精神病患者的收容和监护措施 1900年日本精神病人监护法和1919年精神病院法主要规定对患者的监护与管理 立法内容逐渐扩展与完善,体现社会的进步 1990年代以来,精神卫生立法主要增加患者权益保障、治疗和康复、公民精神健康等方面的内容 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仍然是立法的重点和核心内容,WHo卫生法十项基本原则,应保证精神障碍患者能享受到精神保健 应使用与国际通用的原则相一致的精神保健 应保证所提供的精神保健具有恰当的质量

5、对患者采取的任何干预措施必须征得其本人或代理人的同意 在患者自行决策时有权得到他人帮助 对采取的任何措施应有复查和复核的程序 做出决策的法官或者法定代理人应该是合格的,能真正维护患者权益的 对做出的决策应有自动的定期复查程序 所做出的决定应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立 法 目 的,发展精神卫生事业精神卫生资源严重不足,机构和人员数量远远不能满足需求精神障碍所造成的负担增长 规范精神卫生服务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服务质量的归口监督管理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精神障碍患者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尚未得到全面、有效的保障通过为患者提供有效的救治服务和建立有序管理的制度

6、,实现保护个人权利与维护公共安全之间的平衡,调 整 范 围,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 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 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精神卫生法通过依法保障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做好精神卫生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旨在维护和促进全体公民的心理健康。主要是通过积极有效的预防工作,使人们了解精神卫生知识,从而在自己遇到问题时,能够及时调整自己的心境,避免精神障碍的发生。同时,对于已经有精神障碍的患者,通过及时有效的治疗、康复,能够恢复精神健康,回归社会,这也是维护和促进公民心理健康的重要方面。,精神卫生工作的方针和原则,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监 护 人 的 范

7、 围,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 护 人 的 顺 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条

8、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法 律 责 任,定义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就其性质而言,法律关系可以分为法律上的功利关系和法律上的道义关系,与此相适应,法律责任方式也可以分为补偿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特点

9、1、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2、法律责任还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3、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4、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法 律 责 任 的 构 成 要 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主体。法律责任主体,是指违法主体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责任主体不完全等同于违法主体。2、违法行为或违约

10、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限行使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总称,一般认为违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3、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即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对财产、对精神(或者三方面兼有的)的损失和伤害。4、主观过错。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5、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侵 权 责 任 的 归 责 原 则,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责任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指导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归责一般必须遵循以下法律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2、因果联系原则。3、责任相称原则。4、责

11、任自负原则。,医 疗 损 害 责 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的有关条款节选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12、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情形及责任形式,第七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一)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二)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承担责任的情形及责任形式,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13、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一)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二)违反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四)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五)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违反信息保密义务的处罚,第七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

14、给精神障碍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相关条文: 第四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 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违反信息保密义务的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指精神损害赔偿,即公民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而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受到损害,要求侵权人进行金钱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

15、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行 政 处 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医疗机构工作秩序的保障,第八十条 在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鉴定过程中,寻衅滋事,阻挠有关工作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扰乱医疗机构、鉴定机构工作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有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精神障碍患者的司法救济,第八十二条 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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