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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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履行抗辩权,一、抗辩权概述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三、先履行抗辩权 四、不安履行抗辩权,抗辩权则是指权利主体对抗相对人的请求权永久或者暂时的阻止其效力发生的权利。抗辩权按其行使效力的强弱不同,可以分为永久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 永久抗辩权又叫消灭抗辩权、毁灭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永远拒绝相对人的请求权的效力。如时效届满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又称为“停止的抗辩权”,是指使请求权效力延期或使对方请求权于一定期限内不能行使。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保证人的检索履行抗辩权。抗辩权的作用不在于否认权利的存在,也不在于变更或者消灭权利,而在于阻止相对人权利的发生。 。,同

2、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第66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当事人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而互负对待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 3、须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到清偿期,并且是合法、有效的债务。债务的存在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的前提 4、须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其未适当履行自己的债务 5、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如甲要向乙交付大米300吨,实际交付

3、295吨,尚缺乏5吨,乙能否以违约为由就全部价款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甲先向乙购买自行车一辆,然后又向乙出售画册一本,甲能否以乙未交付画册的价款为由,拒绝交付自行车的价款?,(三)行使 抗辩权人自己行使拒绝(相应)履行 (四)效力 延缓效力 对方完全履行时,同时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债务,2003年8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订购总价款为50万元的挖掘机一台,规定甲公司送货上门,交货日期为2003年9月15日,当日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10万元预付款,同时约定8月20日前付20万元,货到乙公司验收付款,运费由甲公司承担,如一方违约,要承担违约金200

4、00元。签约后,乙公司于8月20日按时支付给甲公司20万元。甲公司用汽车将货物于9月14日运至乙公司指定的地点,并向乙公司提供了相关的质量证明。但由于乙公司未能筹集到20万元的尾款,货物始终未能卸车交付。甲公司等待数日后,于2003年9月24日带货离开乙公司,乙公司人员追至途中与其协商,但由于仍不能付足余款,甲公司将货物拉回。乙公司为此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返还预付款30万元,并偿付违约金。甲公司辩称:我公司按合同规定时间将货物运至乙公司指定地点,但乙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给付合同规定的20万元尾款,我公司才将货物运回,乙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赔偿我公司违约金20000元。,原告杨某是一饲料销售商,20

5、07年7月15日,杨某与运输人陈某口头约定,由陈某从嘉兴饲料公司运输一批饲料给杨某,运费2000元。陈某于次日到达嘉兴饲料公司。该公司对陈某车辆进行检查后,认为车辆符合运输要求,遂装载了价值36900元的货物。不巧运输过程中恰逢暴雨,为了及时将货物运到,陈某冒雨赶路,于2007年7月18日到达杨某处。杨某并没有立即卸货,而是简单查看了货物,发现饲料表面有浸水现象,考虑到运输期间正值暴雨天,遂以货物淋湿致损为由,拒绝支付运费并要求陈某赔偿损失。而陈某则认为虽然遭遇暴雨,但嘉兴饲料公司认可了车辆符合运输要求,即使漏雨,也只是表面的货物受损,遂拒绝赔偿,在索要运费无果情形下,将货物拉走。双方一直协商

6、未果。2007年7月30日,陈某考虑到饲料保质期较短,遂函告杨某,要求其支付运费提取货物,但杨某拒收,并将陈某诉至法院,称陈某淋湿货物并将货物强行拉走,要求按货值赔偿损失36900元。被告陈某辩称,货物并没有完全被雨水损毁,是因为原告杨某拒绝卸货并支付运费,自己才将货物拉走的,杨某怠于提货,应对货物损失承担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该批饲料超过了30天的保质期,全部变质无法使用。,先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履行过程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履行期限届至后不履行或履行其给付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基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后履行一方自然有权拒绝履行相应的对待给付义务。此种抗辩权为后履行一方所享有的抗辩权,故也有称

7、作后履行抗辩权的。 第67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二)适用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 2、债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双方当事人义务的先后履行顺序,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也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性质以及交易习惯来确定。 3、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三)行使 抗辩权人自己行使拒绝(相应)履行 (四)效力 延缓效力 对方完全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债务。,2000年8月10日,喜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雨公

8、司)与深圳东南经济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份。合同约定:喜雨公司供给开发公司国际中级毛绿豆(含水量2)3000吨,每吨价格985元,总货款2955000元,于同年9月20日前交货,并负责办理商检证、免疫证、产地证、供货证和化验单。需方开发公司在合同生效后预付22万元定金,8月底付足货款的50,包括定金共1477500元,余下货款在货到后付清。合同签订后,开发公司于2000年8月11日给付合同定金22万元,并在收到喜雨公司提供的商检、产地等证和河南省经贸委的绿豆计划外销售批件后,于同年8月25日将合计金额为1257500元的两张汇票交给喜雨公司。喜雨公司收到定金及汇票后,于9月1

9、3日向需方发出毛绿豆3000吨,并要求需方收到货物后结清余款。需方开发公司在验货后发现:毛绿豆的含水量高出合同约定标准4,无法制浆,所以,需方以供方履约有瑕疵为由,拒付余款。而喜雨公司则认为:合同约定需方在“货到后结清余款”,但需方在收货后迟迟未将余款结清,构成违约,双方遂发生纠纷。,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的权利,并在后履行方于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68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

10、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69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此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2、该合同必须属于异时履行; 3、先履行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 4、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财产显形减少:“经营状况恶化”和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11、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 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其它情形,对于下列合同,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采异时履行主义:,租赁(226) 承揽(263) 保管(379) 仓储(准用保管) 委托(405) 行纪(422) 居间(426) 劳务合同(报酬后付原则)。,第一次效力 先履行方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但是应当通知对方并且给对方一个合理的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适当的担保; 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而要求对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绝; 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者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第二次效力 如果合理期限届满,后履行

12、方未提供适当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则发生第二次效力,即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被告王某与原告陈某经过协商达成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将其所有的房屋五间出卖给陈某,总价款为14.8万元,陈某于合同订立后先付3万元,其余11.8万元在王某将房子腾空、陈某入住之时再分两次付清,王某应当在当年12月底之前将房屋腾空并交付给陈某。双方于8月16日签订合同,陈某当即交付房款3万元。同年12月5日,王某知悉陈某曾因盗窃被判刑三年,释放后仍旧习不改,因盗窃小额物品被拘留过两次,且无正当职业,遂担心陈某无力还款,即使能还款,仍担心来路不明,会有麻烦。12月8日,王某以房价过低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陈某当即反对。后王某提出了资金问题,要求陈某找个保证人,在其找到保证人之前,暂不履行合同。陈某表示同意。12月12日,陈某到外地探亲,回来后已经是次年1月8日,王某仍未腾房。陈要求王腾房,但王某称由于陈某没提供保证人,他已经不准备卖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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